依號誌發生事故,最難釐清
問題摘要:
號誌發生車禍,肇事責任判斷應依據以下幾點:第一,確認雙方號誌燈號狀態,直行或轉彎是否有路權優先;第二,檢視雙方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讓車義務;第三,評估雙方行車速度是否合理,有無超速或未減速;第四,確認雙方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包含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第五,蒐集現場證據,包括影像、現場圖、煞車痕跡與目擊者證詞。只有透過全面的證據蒐集與綜合判斷,才能合理歸責。若缺乏證據,法院或保險公司多半只能依照一般交通規則的推定來歸責,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這也提醒所有駕駛人,行車紀錄器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因為它是還原事故真相最直接有效的工具。事故發生後,若涉及號誌爭議,當事人切勿什麼都不做,而應立即採取行動蒐集證據,包含調閱附近商店監視器、記錄目擊者資訊、保存現場痕跡,以免在責任歸屬爭議中陷入被動局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的交通事故實務中,號誌相關的車禍是極為常見卻又最難釐清責任的一類案件,因為號誌控制牽涉到多車同時進入路口,事故發生往往在幾秒鐘之間,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警方或保險公司也未必能馬上斷定誰對誰錯,若又缺乏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影像或中立目擊者證詞,舉證責任與事故歸責就會變得十分棘手。
再來就是一般民眾直覺會認為「號誌是綠燈就一定有理」,但實務上判斷肇責不只是看號誌顯示,還要綜合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讓車義務、行車速度、駕駛注意義務等因素,才能判斷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以及各自的過失比例。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明文,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因此即使路口號誌有提供右轉專用燈號,若同時對向直行號誌也是綠燈,那麼轉彎車仍應注意直行車的動向,確認安全後再轉彎,否則若與直行車發生碰撞,轉彎車往往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這就是為何實務上轉彎車和直行車的爭議事故,幾乎都會以「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作為主要歸責依據,除非能證明直行車有闖紅燈、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重大過失,才可能減輕轉彎車的責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也有補充規範,明訂行車速度不得超速,行經路口或特定情況下必須減速慢行,若直行車雖擁有號誌上的路權,但同時有超速或未注意安全狀況的違規,那麼肇事責任也會被酌量分擔。因此在號誌相關車禍案件中,舉證的重點就在於能否蒐集證據來證明當時的號誌燈號狀態、雙方的行車速度、是否有違反讓車義務或注意義務。最直接的證據是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影像,這能清楚還原事故發生當下的號誌狀態與雙方位置,若能同時調閱鄰近商店、路口、甚至其他車輛的影像,往往能夠拼湊完整的肇事過程,這也是律師在處理號誌爭議車禍案件時最先要求當事人做的事。若影像缺乏,那麼警方到場製作的肇事現場圖、車輛碰撞點、地面煞車痕跡、碎片散落位置等,就成為事故推論的重要依據,這些痕跡可以反推雙方行駛方向、速度與反應時間,有助於重建肇事過程。
此外,目擊者證詞也是不可或缺的證據來源,特別是在沒有影像的情況下,事發當下若能記下周邊停等車輛的車牌,日後可透過警方協助通知駕駛出庭作證,這往往是釐清號誌爭議的重要關鍵。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號誌車禍涉及的不僅是民事賠償,也有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若雙方皆有過失,法院會依據過失比例分擔損害,受害人一方無法全額向對方請求賠償,而是必須扣除自己與有過失的比例,這就是所謂「與有過失制度」。刑事部分則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來判斷,一旦有人受傷或死亡,即使雙方都有責任,駕駛人仍然無法免除刑責,只是法院會在量刑時考量過失比例與肇事態樣,決定刑度的輕重。
舉例來說,有案件中汽車駕駛在號誌亮右轉燈時右轉,卻與直行機車發生碰撞,保險公司依鑑定報告認為雙方責任各半,但機車駕駛不服,堅持主張轉彎車應全責,否則提告刑事責任。這種爭議若缺乏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往往陷入「各說各話」的僵局,因此車禍當下迅速蒐集證據的動作至關重要。若能即刻報警,警方到場後會記錄號誌狀態與雙方車輛位置,製作現場圖,這些都能成為日後重要的依據。若未即時報警,則證據蒐集會困難許多,往往只能依靠日後找尋監視器或目擊者來補強。法律上對於號誌車禍歸責的邏輯,並不是單純以誰擁有路權就全責,而是強調「路權非絕對,注意義務不可忽略」。直行車雖然通常享有路權,但若未減速、未注意安全或有其他違規,仍可能被認定有部分肇責;轉彎車即便有號誌亮起右轉燈,也不能僅憑此主張無責,仍須履行讓直行車先行的義務。這種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在享有號誌所賦予的行車權利時,仍需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以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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