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一定會被認定有過失!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必須考量雙方義務、注意義務履行情形、事故發生的可預見性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刑事與民事責任分別認定,並以理性人標準衡量駕駛人注意義務,確保交通安全制度既保障守法者權益,也督促違規者遵守規範,避免事故發生,這種責任設計既合理又符合社會正義的期待,提供法律與實務判決操作的重要指引,使交通事故責任判斷在複雜情況下仍能維持一致性與公平性,並引導駕駛人與道路使用者在面對突發事件時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害,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率及損害程度,保障公共安全,並促進整體交通秩序之維護,綜合各種因素,駕駛人即使遇到違規行為,也應持續保持警覺與合理反應能力,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傷害發生,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判決亦將此作為衡量過失的重要依據,使交通安全責任分配合理、可預期,並符合社會上對於守法者與違規者之義務期待,最終達到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的目的,並透過刑事與民事責任分別認定,兼顧駕駛人合理防護義務與受害人權益保護的平衡,形成完整的交通事故責任法律框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並不是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一定會被認定有過失,行為人之過失,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在特定環境條件下,未達到社會上所期待之安全性。行為人必須為其不合理的危險行為負責,其立論基礎在於,第一,行為人預見或可得預見,其行為具有導致他人遭受損害之危險,且該損害係屬可認為重要之損害。第二,依據該損害危險的大小,行為人應採取更為安全的方式而行為,以避免損害發生。所謂過失,即指行為人之行為,使他人遭遇可能導致損害的不合理危險,所生的一種過錯。行為人在特定環境下,未盡通常之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害損害之不合理危險,即為過失。據此,行為人之過失,取決於行為人對於行為危險性的認識,及行為人採取避免損害發生之方法。楊佳元教授認為:「可認識性及可避免性分別為過失之認知的要素及決意的要素,缺其一者,過失即不成立。」氏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研究》,第70頁(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

 

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通說採取理性人的標準,亦即以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之人,在行為人的特定環境下,是否能夠避免相同損害發生,作為判斷。若理性之人在被告之相同環境條件下,仍無法防止發生相同損害,被告之行為,即被認為已盡到注意義務,而無須負擔過失責任。反之,若理性之人,依其通常之注意程度,足以避免相同損害發生,而被告之行為,卻發生該損害,被告即應負擔過失責任。參見陳聰富,論侵權行為法上之過失概念,《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第59-60頁(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

 

據此,汽車駕駛人之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他人發生損害,是否具有過失,應 考察被告在察知危險存在,及避免損害發生時,是否盡到正常人一般所使用或應 該使用的注意義務。在考察行為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危險存在時,應考量行為 人是否具有一般公認、應有的技術與知識。至於行為人是否盡到正常人所使用的 注意程度,應依據客觀上,基於社會道德價值,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為標準, 而非以專業人員的特定慣例,作為衡量標準。

 

通常這個問題最引人爭論的部分,就是駕駛人是否未注意車前,以及行人是否違規闖紅燈所涉及的路權問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強調雙方義務,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合理防護措施,即便行人或其他交通工具使用者違規,守法者仍須保護違規者,這一原則反映交通安全的基本理念,即道路使用者應互相保護,以減少事故發生及損害擴大,而不可抗力因素亦在一定條件下免除駕駛人責任,保障駕駛人在合理注意下遭遇不可預見事故時不被苛責,刑事與民事責任分別認定的制度設計,亦使法律在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同時,兼顧駕駛人合理防護義務及不可抗力情況下的免責,進一步體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公平原則與社會上對注意義務的合理期待。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行駛時,駕駛人必須注意車前狀況以及與其他車輛保持適當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而第103條則明確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外,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或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同樣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亦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從法律角度看,行為人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在特定環境下,未達到社會上所期待的安全標準,行為人必須對其不合理的危險行為負責,其立論基礎在於行為人能否預見或可得預見,其行為具有導致他人遭受損害的危險,且該損害屬於可認為重要的損害。

 

此外,依據損害危險的大小,行為人應採取更為安全的方式行為,以避免損害發生,過失即是行為人的行為,使他人遭遇可能導致損害的不合理危險所產生的一種過錯,即行為人在特定環境下,未盡通常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害發生的不合理危險。

 

可認識性及可避免性分別為過失之認知的要素及決意的要素,缺其一者,過失即不成立。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不可抗力事由是否存在,有時法院會以「汽車在交通事故發生上,並非積極因素,僅扮演消極角色」為理由,認定不可抗力事由成立,例如道路上不可預見的薄冰、油漬、水灘,或路旁野生動物突然竄出、強烈暴風雨突然來臨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法院可能認為事故汽車僅扮演消極角色,駕駛人或管領人免於責任。又如汽車在慢速行駛中,路旁小孩為與父母會合,完全無視車輛突然闖出而被碾死,也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通說採理性人標準,即以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的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能夠避免相同損害發生作為判斷基準。若理性人在相同環境下仍無法防止損害發生,行為人即已盡注意義務,無須負過失責任;若理性人依通常注意程度足以避免損害發生,而行為人仍導致損害發生,則應負過失責任。

 

依此,汽車駕駛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他人損害,是否具有過失,應考察被告在察知危險存在及避免損害發生時,是否盡到正常人所使用或應使用的注意義務,考察行為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危險存在時,應考慮其一般公認應有的技術與知識;行為人是否盡到正常人注意程度,應依客觀社會道德價值及一般人應有注意義務為標準,而非專業人員的特定慣例作衡量標準。總結而言,所有駕駛交通工具的人都要隨時注意路上狀況,這即為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當未注意路上狀況而發生事故,除非故意肇事,通常即被認為是過失;然而若駕駛人已盡注意義務,但事故仍發生,則法律並不苛求駕駛人負非其應負之責任。

 

事故中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與民事責任,若刑事部分判定無罪,附帶民事賠償亦可能被駁回,受害人仍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而刑事與民事過失認定並不完全一致,即便刑事上無過失,民事上仍可能成立。

 

在實務上,例如機車騎士明顯違規超越雙黃線進入對向車道,而貨車駕駛人未有飲酒、精神不佳或違反交通法規如邊開車邊講電話,則原則上貨車駕駛人不會被認定有過失傷害,因此在民事責任上也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亦即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原則反映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並非單純依事故發生即歸責,而是必須綜合考量駕駛人注意義務是否盡到、事故發生之不可抗力因素及行為人的過失認識與避免損害之能力,並依客觀社會標準判斷其責任歸屬,從而保障在無過失情形下之駕駛人免於承擔不應有的法律責任,確保法律衡平原則及合理判斷的適用,使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更為公平合理,避免單純因事故發生而苛責駕駛人,也促使所有道路使用者遵守安全駕駛與行人禮讓之規範,並重視不可抗力因素及突發事件對事故結果之影響,維護公共交通安全及個人權益的平衡。

 

這種法律理解與判斷方式,既兼顧交通安全規範的嚴格性,也考量現實行車過程中不可預見的風險,形成一套既科學又合理的過失認定標準,為司法實務提供重要依據與指導原則,促使道路使用者在遵守交通法規同時,亦能合理評估道路突發情況,保障駕駛人與行人之安全,並在事故發生時依客觀標準正確認定責任,避免濫訴或不當責任歸屬,維持社會秩序與交通安全,並形成可操作性高的法律實務標準,使交通事故過失認定具有一致性與可預見性,確保事故責任分配公平合理,並提醒駕駛人始終保持警覺、遵守交通法規、尊重行人路權,以降低事故風險,促進安全駕駛文化的形成與落實。

 

在交通事故發生的情境下,即便對方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駕駛人仍然負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法律上將這種義務視為駕駛人的基本注意義務,亦即使對方違規,駕駛人也不得完全放任自己受到損害,而應採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事故發生的危險,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汽車駕駛人,同樣適用於其他交通工具使用者。

 

例如機車騎士或自行車騎士,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隨時注意前方及周邊的交通情況,保持安全車距,並在必要時採取緊急制動或迴避操作,以確保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即便行人違規闖紅燈,駕駛人仍需採取合理行為防止碰撞,這種雙方義務的設計,一方面要求道路使用者遵守交通法規,另一方面也要求守法者在面對違規行為時,依據合理人標準採取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不是因對方違規就放任自己受損,法律期待守規者以注意義務保護違規者,避免損害發生。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由是判斷駕駛人責任的重要考量,法院在判決中常以「汽車在事故發生上不是積極因素,僅扮演消極角色」為理由認定不可抗力事由存在,例如道路上出現不可預見的薄冰、油漬或積水,或路旁野生動物突然竄出,甚至強烈暴風雨突然來臨,導致駕駛人無法控制情況而發生事故,法院可能認定事故汽車僅為消極因素,免除駕駛人或管領人的責任。

 

同理,若汽車在道路上慢速行駛,路旁小孩為與父母會合而突然闖出馬路,即便駕駛人已保持注意,仍可能導致不可避免的事故,法院亦可能認定此為不可抗力,駕駛人不需負責。依據現行法律及實務見解,所有駕駛交通工具的人都必須隨時注意路上狀況,這是駕駛人的基本注意義務;若駕駛人未注意路況而發生事故,除非存在故意肇事情形,通常會認定為過失。但若駕駛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事故仍發生,則不會因此認定駕駛人有過失,法律並不要求駕駛人承擔本非其應負之責任。

 

在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評估中,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有所區分,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情況下,法院認定駕駛人無刑事過失而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可能會被駁回,但受害人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因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不同,即便刑事上無罪,民事責任仍可能成立。在民事過失判斷上,法院通常以理性人的標準作為衡量,考量在事故發生的特定環境下,具有良知與理性、注意周遭狀況的一般駕駛人,是否能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相同損害的發生,若理性人於相同環境下仍無法避免事故,駕駛人即已盡到注意義務;反之,若事故可透過通常注意手段避免,而駕駛人未採取,則應負過失責任。駕駛人在行駛時,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03條等規定,注意前方車輛及行人,減速慢行,特別在行人穿越道附近或行人優先區域,應暫停讓行人通過,對視覺功能障礙者亦需暫停,以防止事故發生。在評估過失時,需考量駕駛人是否能預見危險,是否採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過失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人對危險的認識以及防止損害發生的行為。

 

在實務案例中,例如機車騎士違規超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與正常行駛的貨車發生事故,若貨車司機無違規行為如酒駕或分心駕駛,則原則上不構成過失傷害,民事責任亦不成立。在交通事故中,雙方注意義務均不可忽視,即便對方違規,守法者仍須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自身及他人安全,法律不允許單方放任違規行為導致損害,同時法院在判斷過失時,也會考慮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突發天災、路面異常、動物闖入等不可預見情況,若駕駛人已盡注意義務而無法避免事故,則不需承擔責任。交通事故的法律評價不僅包括刑事責任,也涵蓋民事賠償,刑事無罪並不必然排除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依過失標準及注意義務的履行情形認定,需綜合考量事故發生的環境、駕駛人的行為、對方的違規程度及事故的可預見性。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交通安全規則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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