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可不可以闖黃燈?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到底可不可以闖黃燈?」從法律角度而言,黃燈不是禁止通行的信號,形式上駕駛人通過黃燈並不當然違法。但若駕駛人未減速、未注意安全而貿然通過,就可能因違反注意義務而要承擔過失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換言之,「闖黃燈」並非法律上的罪名或違規名稱,但它常常會成為法院判斷駕駛人是否盡到安全駕駛義務的重要依據。對駕駛人而言,最安全的作法就是:看到黃燈盡量減速準備停車,不要心存僥倖加速通過,如此才能避免事故,也才能避免落入法律責任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個常引發爭議的法律問題就是「到底可不可以闖黃燈?」許多駕駛人對此存有誤解,認為黃燈就是「快衝過去」的信號,但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闖黃燈」這個明文規定的違規類型,而是要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及法院的判決見解來判斷駕駛人究竟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進而承擔行政處分、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首先,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的規定,圓形黃燈的意義在於「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換言之,黃燈本身並不是禁止通行的信號,僅是提醒駕駛人要特別小心注意,因為紅燈馬上就要亮起。也因此,交通部早在82年10月5日交路(八二)字第033484號函中就明白表示:「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款處罰。」從這點來看,「闖黃燈」並不是像「闖紅燈」一樣明確的違規行為,所以不會像闖紅燈那樣直接受到行政罰鍰處罰。但這是否意味著駕駛人面對黃燈可以恣意加速通過路口呢?

 

答案是否定的。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法院在實務上也不斷強調,當駕駛人看到黃燈時,就應該提高警覺,更謹慎小心,並減速做好隨時煞停或閃避的準備。若駕駛人在看到黃燈時仍選擇加速通過路口,發生事故時極可能被認定違反注意義務,須負過失責任。

 

例如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駕車接近路口時前方號誌已轉為黃燈,但其未減速反而加速通過停止線,最後導致事故發生。被告在此情況下本應提高警覺注意車前狀況並準備煞停,卻未盡該等注意義務,因此構成過失,最後被認定有罪。這也顯示出,駕駛人面對黃燈時,若沒有盡到應有的謹慎義務,即使法律沒有「闖黃燈」的違規名稱,仍然可能因違反一般注意義務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紅燈本身就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一旦有監視器或員警取締,就必然會受到處罰。至於闖黃燈,雖然本身不是直接違規,但實務上常常會與「過失」責任緊密相連。換言之,黃燈不是通行的保障,而是危險的警告信號,如果駕駛人選擇加速通過,後果與責任都要自己承擔。在

 

民事責任的層面,如果因為闖黃燈發生車禍,法院通常會依照雙方過失比例來分擔賠償責任。例如若甲車駕駛在黃燈時高速通過路口,未減速注意而撞上闖紅燈的乙車,雖然乙車違規更明顯,但甲車也會被認定有一定過失,最後的賠償金額可能會依照「與有過失」原則打折減少。刑事部分,若因此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甲車駕駛則可能被依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起訴,責任依然相當沉重。這正是為什麼法院在判決理由中特別指出,被告的過失不在於「闖黃燈」這個抽象概念,而是在於「面對黃燈未減速、未隨時準備煞停」的具體行為違反了注意義務。實務上還有另一個常見爭議,就是「號誌剛轉換時駕駛人是否有減速義務?」例如綠燈即將轉換為黃燈,駕駛人已經接近停止線,此時若急煞可能造成追撞風險,駕駛人若選擇繼續通過路口,原則上仍屬合理,因為法律上的要求是「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在此情境下繼續通行反而是符合安全的作法。

 

所以司法實務會依照個案具體狀況來判斷,而不是一概認為黃燈就必須停止通行。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幾點結論:

第一,法律上並沒有「闖黃燈」的明文規定,黃燈顯示時駕駛人仍有通行權。

第二,但駕駛人看到黃燈時必須提高警覺、減速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準備煞停,否則即可能被認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的注意義務。

第三,若因未盡義務而發生事故,刑事上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民事上也可能因過失責任而須賠償損害。

第四,在行政處罰上,監理機關原則上不會以「闖黃燈」為由直接開罰,但若有其他違規情況(例如超速、不當超車等),仍可能另行舉發。黃燈並不是「快衝」的訊號,而是「準備停」的警告,駕駛人只有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交通號誌-闖黃燈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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