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駕駛汽車的一般注意是什麼?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是什麼?
問題摘要:
駕駛人應遵守這些標誌、標線、號誌及燈號的指示,保持專注與適當車速,提前預見潛在危險,確保行車安全。車輛機械故障如煞車失靈、輪胎破損、燈光不亮或其他關鍵安全設備故障,雖屬機械因素,但駕駛人仍有責任事前檢查、保養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若因駕駛人疏於檢查導致事故,仍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而需負責,故行車安全責任不因純粹機械故障而完全免除,駕駛人應保持定期保養、行車前檢查與注意路況,適時使用燈光、方向燈及警示設備,依道路交通法規安全駕駛,保持合理車距及車速,避開危險路段,觀察路面狀況及行人動向,避免分心駕駛及任何可能干擾操控之行為,並在必要時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駕駛人亦應具備基本應變能力,如遇突發狀況能即時判斷及採取制動、閃避或通知其他用路人之行為,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並遵循交通警察指揮及現場指示,以合法、合理、安全之方式行駛,全面履行駕駛注意義務,這些都是駕駛人駕駛汽車的一般注意原則與法律要求,目的在於降低交通事故風險、保障行人、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並確保道路秩序及交通流暢,駕駛人應持續更新道路交通知識、熟悉車輛操作及維護技巧,並在行車中保持高度注意力,避免任何可能導致危險的行為,這樣才能符合交通安全法規及司法上對駕駛人注意義務的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駕駛人駕駛汽車的一般注意義務,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及相關規範,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亦應注意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惟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不受此限制。
駕駛人在行車時應隨時注意路況、車流及行人動向,保持安全車距,避免急加速、急煞車或任意變換車道,同時應保持視線清晰、耳聽無阻,以確保對前後左右交通狀況具有充分的警覺與反應能力。駕駛人亦應熟悉車輛操作性能,包括煞車系統、方向盤控制、輪胎胎壓、燈光設備、雨刷及喇叭功能是否正常,並確保照後鏡及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安全輔助裝置功能完整有效,起駛前應確認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規定需隨車攜帶之證件,並準備必要隨車工具,兒童應乘坐於小客車後座,駕駛人及車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起駛前關閉娛樂性顯示設備以避免分心,但行車輔助顯示則不在此限,起駛前需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物或其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行車紀錄器、載重計及警報裝置若未裝設或檢查不正確,則不得行駛,載重計鉛封破損不完整亦不得使用。
交通事故之發生通常與駕駛人未遵守道路交通規範或疏於注意有關,肇事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必須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依經驗法則,行為與結果在通常情況下具有合理連結,若駕駛人未注意而導致事故,則屬其注意義務違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另依第3項關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即是用以設定規則。
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就是所謂道路交通的「語言」,標誌分警告標誌、禁制標誌、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標線分警告標線、禁制標線及指示標線,號誌則以燈號顯示各種行車指令。車輛燈號使用亦需遵守規定,例如方向燈應於起駛前顯示,左或右轉彎及變換車道時需提前顯示並持續至完成,超越前車時亦需先顯示左方向燈保持安全間隔,完成後顯示右方向燈回到原行車線,僅使用閃三下功能並不符全程顯示之要求。
標線方面,白虛線用於引導車輛行進及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白實線分隔快慢車道、作停止線或停車線,雙白實線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白虛白實線並列用於分隔同向車道,禁止越線,跨黃虛線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用於禁止停車或分隔中央分向島,雙黃實線分隔對向車流並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用於迴轉,紅實線用於禁止臨時停車,減速標線警告前方路況特殊應減速慢行,停止線指示車輛停止界限,網狀線告示通行阻塞區域,停等區線規範機車於紅燈亮時停等,機車優先車道標線指示機車專用行駛,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禁止非指定車種進入,行人穿越道線提醒車輛注意行人,指向線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標字方面,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指示交岔路口應遵循之行駛方向,停字指示車輛必須停車再行,禁行機車告示該車道禁止機車通行,速度限制標字提示最高行車速,慢字警告前方路況需減速慢行。
駕駛人應遵守這些標誌、標線、號誌及燈號的指示,保持專注與適當車速,提前預見潛在危險,確保行車安全。車輛機械故障如煞車失靈、輪胎破損、燈光不亮或其他關鍵安全設備故障,雖屬機械因素,但駕駛人仍有責任事前檢查、保養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若因駕駛人疏於檢查導致事故,仍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而需負責,故行車安全責任不因純粹機械故障而完全免除,駕駛人應保持定期保養、行車前檢查與注意路況,適時使用燈光、方向燈及警示設備,依道路交通法規安全駕駛,保持合理車距及車速,避開危險路段,觀察路面狀況及行人動向,避免分心駕駛及任何可能干擾操控之行為,並在必要時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駕駛人亦應具備基本應變能力,如遇突發狀況能即時判斷及採取制動、閃避或通知其他用路人之行為,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並遵循交通警察指揮及現場指示,以合法、合理、安全之方式行駛,全面履行駕駛注意義務,這些都是駕駛人駕駛汽車的一般注意原則與法律要求,目的在於降低交通事故風險、保障行人、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並確保道路秩序及交通流暢,駕駛人應持續更新道路交通知識、熟悉車輛操作及維護技巧,並在行車中保持高度注意力,避免任何可能導致危險的行為,這樣才能符合交通安全法規及司法上對駕駛人注意義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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