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故障標誌、三角架的放置距離為何?違反的肇責如何判定?
問題摘要:
發生車禍後,駕駛人除照顧傷者、報警之外,務必要依規定正確放置三角警示架,這不僅關乎是否會被罰鍰,更攸關到肇事責任的認定。未放置或放置不當,輕則被處以罰鍰,重則若引發追撞事故,就會被認定有次因過失,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換言之,三角架不只是一個看似形式的規定,而是真正保護自己與他人安全的重要工具。駕駛人平時務必檢查車內是否備有三角架,熟悉相關距離規範,並在事故發生時冷靜依規定處理,這樣才能在意外發生時,最大限度降低風險,同時避免讓自己背上不必要的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後,除第一時間確認人員傷亡、撥打電話通知警察與救護車之外,另一項常被忽視卻極其重要的動作,就是依規定放置故障標誌、警告三角架,以提醒後方車輛注意,避免造成二次事故,這在交通安全與肇事責任的判斷上有重大影響。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不同道路類型對於三角故障標誌的放置距離有不同要求,例如高速公路須放在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須放在80公尺處,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的路段則為50公尺,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的路段則需在30公尺處,至於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的狀態,僅需放置在5公尺處即可,而若遇雨霧等視線不良情況時,還必須適度增加距離,並在必要時於事故前方或周邊放置額外標誌,以確保四面八方來車的安全。
這些規定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給後方來車足夠的反應時間,避免因來不及減速或閃避而釀成追撞事故。實務上,許多車禍原本只是小擦撞或車輛故障停放在路邊,卻因駕駛人未依規定放置三角架,導致後方車輛高速撞上,造成重大死傷,這時肇事責任就不單純只落在第一起事故的雙方,而可能擴大至未盡告警義務的駕駛人身上。
從法律效果上來看,若駕駛人未依規定距離放置警示標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將被處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鍰。雖然這筆罰款不算高,而且警方在事故現場也未必會主動開罰,但真正嚴重的後果,是一旦因此導致二次事故,駕駛人就可能被認定具有肇事「次因」的過失責任。換言之,第一起事故或許不是他的錯,但因未妥善處理現場安全,反而成為另一場事故的誘因,責任就無法推卸。
民法第184條,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未依規定設置三角架,正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典型過失,若導致後車追撞,駕駛人必須與追撞車駕駛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更進一步,在刑事責任上,若因此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可能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甚至因屬於交通事故的特別規範,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刑責。
例如實務案例中,有駕駛因車輛在高速公路拋錨,卻未放置三角架,導致後方來車高速撞上,釀成多人死傷,法院最後認定該駕駛須負肇事責任,雖然他並非直接撞擊者,但因未盡告警義務,仍需負擔刑事責任與部分民事賠償。
在交通事故責任的釐清過程中,最容易被討論的就是誰是「肇事主因」與誰是「肇事次因」,這兩者的劃分往往決定最終的責任比例與賠償範圍,而其判斷的核心基準往往環繞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與第93條等規範之上。第94條明文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非要超越前車,否則後車必須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的安全距離,不能用迫近或其他方式強迫前車讓道,這是一個很明確的義務,因為追撞事故往往與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息息相關,實務上只要發生追撞,後車就幾乎很難完全脫責。
再者,第94條也規定前車若要減速或暫停,必須提前以燈號或手勢告知後車,避免後車因突發狀況來不及反應,這是前車駕駛應負的告知義務。若前車突然煞車而未打煞車燈導致後車撞上,則前車就可能被認定有「次因」過失。除此之外,第94條還要求駕駛人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其他車輛之間的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蛇行或以危險方式駕駛,否則一旦肇事,責任難辭其咎。
與之相對應的第93條則更進一步規範行車速度。依規定,行車速度應依標誌或標線決定,若無速限標誌則一般道路不得超過50公里,慢車道不得超過40公里,無劃設分向線之道路不得超過30公里。而在特殊環境下,例如彎道、坡路、狹路、隧道、學校、醫院、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交岔路口,或是遇到雨霧致視線不良時,則必須減速慢行,並作好隨時停車的準備,這些條文的核心精神是「預防危險」,因為環境因素大幅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若仍維持高速行駛,就容易導致不可避免的事故。那麼,如何將這些條文轉化為肇事主因與次因的判斷呢?
舉例來說,若發生一起追撞事故,後車未保持足夠距離,未能隨時煞停,就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前車則可能是因為突然減速卻未打燈號,這樣的情況前車就會被歸類為次因。又例如一輛車在雨天高速行駛,因路面濕滑煞不住而撞上前方減速的車輛,那麼該車就是因未依第93條的規定「減速慢行」而構成主因,前方車輛若有突發性危險動作,則可能構成次因。
再如,一輛車因蛇行駕駛造成後車閃避不及撞上其他車輛,則蛇行的駕駛人就是肇事主因,而後車未能保持車距或注意車前狀況的駕駛人,也可能被列為次因。由此可見,肇事責任的分配不是絕對的,而是依據具體情境來判斷雙方是否盡到法律規範下的注意義務。
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會依據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與後續的鑑定意見,來判斷誰是主因、誰是次因,最後再依自由心證分配責任比例。常見的分配比例例如七比三、六比四等,這些數字正是反映雙方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在這裡必須強調,肇事主因通常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行為,而次因則是雖非直接原因,但若有適當注意就能減少事故發生或降低損害程度的輔助原因。因此,無論是前車或後車,都不能因為不是主因就掉以輕心,因為只要有違反第94條或第93條的規定,就可能被認定為次因而承擔部分責任。
實務上,很多人誤以為「被追撞一定沒責任」,其實不然,若前車突然在車道中間緊急煞停,甚至沒有顯示燈號,後車追撞固然有過失,但前車也會被認定違反第94條的規定,至少構成次因。同樣的,若後車駕駛主張自己是因前車蛇行或違規停車才追撞,仍需檢視後車是否有保持適當距離與注意車前狀況,否則仍難完全免責。
相對的,如果駕駛已依規定正確放置警示標誌,卻仍發生後方追撞事故,那麼責任就完全不在前車,因為他已經履行法律義務,後方駕駛卻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是事故主因,這樣的責任劃分就會截然不同。實務上判斷肇事責任的方式,通常會分為「主因」與「次因」。主因是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因素,次因則是雖非直接原因,但若有適當處理可以減少或避免事故發生的輔助因素。未放置三角架,就常被歸類為次因過失。例如一台車因爆胎停在路肩,若駕駛未放置警示標誌,後方來車因視線不佳撞上,就算後車駕駛有疏失,前車駕駛也因未盡安全警告義務而需共同分擔部分責任。
從社會角度來看,許多人對於三角架的放置距離並不熟悉,甚至誤以為隨便放在車後方即可,殊不知不同道路有不同規範,而這些距離是經過交通安全科學研究計算,與車輛時速、反應時間、煞車距離息息相關。例如高速公路上車速通常超過90公里,若只在車後方30公尺放置三角架,後方駕駛根本來不及反應,極可能直接撞上,因此規定必須在100公尺後方設置,就是要爭取至少3到4秒的反應時間。
而在市區道路,車速相對較低,30公尺的距離足以提醒後車,因此才有不同的標準。遇到雨霧等天候不佳時,因能見度降低,三角架的警示效果減弱,所以法律要求必須「酌予增加」放置距離,確保仍能給予後車充分反應時間;而若事故地點為多向車流交會處,單純在後方放置還不夠,應在前方或側方適當位置再設標誌,避免其他方向的車輛誤闖事故區域。這些規範看似繁瑣,但其背後的目的就是降低二次事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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