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違規而發生車禍,不代表自己絕對能免責?
問題摘要:
對方違規固然會被認定為肇事的主要原因,但這不代表自己就能完全免責,駕駛人必須依照第93條調整速度、依第94條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遵守第97條至第99條的車道規範,否則仍可能因為未盡注意義務而被判定為肇事次因,承擔部分責任。這也提醒所有用路人,防禦性駕駛不是口號,而是法律要求下的責任,只有養成良好的習慣,才能在事故發生時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上,許多人常有一個迷思,就是只要對方違規,自己就能完全免責,甚至認為「被撞的一定沒錯」或「有違規的一定要全賠」,然而這樣的想法在法律上並不正確,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機車駕駛人都有一套完整的行為規範,而法院在實務上認定肇事責任時,除會審視違規的一方是否為事故的主因外,也會檢視另一方是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縱使對方違規在先,也可能被認定有過失,成為肇事的次因,最終仍須負擔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在刑事上也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須負刑責。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的規定,車輛行駛速度必須遵循標誌或標線的限制,若沒有標誌則一般道路不得超過50公里,慢車道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或分向線的道路不得超過30公里,而在特殊地段如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前、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交岔路口、雨霧視線不清等狀況下,都必須減速慢行,並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這裡的規定說明,即使對方違規穿越馬路或突然駛入車道,若自己當時行駛速度明顯超過規範,或未能因應環境狀況適度減速,就可能被認定未盡防範義務。
再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必須與前車保持能隨時煞停的距離,不得任意迫近或強逼前車讓道,也不得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若須減速必須提前以燈號或手勢告知,後車則應注意前車動態,並隨時準備應變。這代表如果發生追撞事故,後車駕駛多半難以完全免責,因為法律早已要求必須保持安全距離,隨時能煞停,若因對方突然減速或違規停車而追撞,雖然對方的行為可能是事故的主因,但後車也會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被認定為次因,最終雙方責任比例可能是七三、六四甚至五五。
至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98條則進一步規範雙向二車道及同向多車道的行駛規則,例如不得隨意跨越分向限制線、變換車道時必須讓直行車先行,慢速車輛應在外側車道行駛,內外車道之間必須互為禮讓等。如果一方違反這些規則進入不該進的車道,但另一方在並行時也未保持安全間隔或未注意前方狀況,導致事故,雙方仍可能分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則針對機車行駛做詳細的規範,例如必須行駛在外側車道或慢車道,不得隨意跨越人行道或蛇行駕駛,轉彎時要依標誌或標線行駛,並採取兩段式左轉或右轉等。若機車違規進入快車道被汽車撞擊,表面上似乎是機車全責,但若汽車在事發當時超速、未減速慢行或未保持安全距離,也可能須共同承擔事故責任。
按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最高法院刑事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參照)。
雖然駕駛人原則上可以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規則,但這並非絕對,如果對方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而且自己有充分時間採取措施避免事故,卻未盡注意義務,就不能以「信賴對方遵守規則」來免除責任。換言之,駕駛人除遵守基本規則外,還必須保持隨時注意環境與其他用路人的動態,以避免事故發生。
舉例來說,若有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汽車駕駛固然可以主張行人違規,但若當時車速過快且未能及時減速,甚至未在行人接近時採取防禦性措施,就可能被認定有部分責任;同樣地,若機車駛入禁行快車道被撞,汽車駕駛若因蛇行或超速導致事故,責任就不會完全落在機車上,而是依比例分攤。實務上責任比例的認定通常會依警方初步研判表、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以及法院自由心證來綜合判斷,並非單純以誰違規來決定全部責任。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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