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開車前應該注意什麼?如在開車過程中因煞車、輪胎、燈光壞導致事故,可說是機械因素而不用負責嗎?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駕駛人行車前應全面檢查車輛各項設備,包括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警報裝置與輔助系統,確保有效運作,並確認乘客安全及隨車證件工具完整,起駛前注意方向燈、環境障礙及優先通行,若行車中因設備故障發生事故,需視駕駛人是否已盡行車前注意義務及檢查責任而定其民事或刑事責任,若已盡合理檢查義務且故障為突發不可抗力,責任可能歸於機械因素,駕駛人免責,否則即使事故由設備失靈引起,仍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責任,事故鑑定與司法審理均會依照行車紀錄、維修與檢查紀錄、現場痕跡及證人陳述,綜合評估駕駛人是否符合第89條行車前注意規定,以決定責任歸屬及過失比例,故駕駛人行車前的準備與檢查義務不容忽視,既關乎自身及乘客安全,也直接影響法律責任的認定與免責可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駕駛人行車前的注意義務,乃道路交通安全中最基本且關鍵的部分,其涵蓋車輛設備檢查、乘員安全、隨車文件及各種輔助設施之確認,關係到行車安全與法律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明文規定,駕駛人於起駛前應詳細檢查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設備,確保其有效運作,且隨車文件如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亦應齊全,隨車工具須完整備妥,兒童應乘坐於小客車後座,駕駛人及乘客在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須繫妥安全帶,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的娛樂性顯示設備,僅行車輔助顯示例外,並應於起駛前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是否有障礙物或行人車輛,讓行進中之車輛與行人優先通行,若車輛為應裝行車紀錄器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或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者,不得行駛,紀錄卡亦須妥善保存一年備查,若車輛為應裝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者,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鉛封破損不完整者,也不得行駛。

 

因此駕駛人在行車前具有完整的檢查與確認義務,目的在於防範因車輛機械因素或設備故障而造成事故的發生,而此項義務屬於民法及刑法所謂之注意義務範疇,若駕駛人未盡檢查義務,即便事故肇因於煞車、輪胎、燈光等設備故障,仍可能被認定為駕駛人過失,因駕駛人有義務預先排除或發現可能危害安全之因素,事故鑑定時通常會審查駕駛人是否依規進行行車前檢查,包括檢查煞車踏板的靈敏度、輪胎氣壓及磨耗情況、燈光照明及警示功能、雨刷運作、喇叭響應、照後鏡調整、行車紀錄器與警報裝置的功能是否正常、視野輔助系統是否作動及載重計的正確性,如駕駛人事前已盡檢查義務,且設備故障為不可預見或突發之意外,則事故可歸責於機械因素,駕駛人或可免責,但若駕駛人檢查疏忽,如未發現明顯磨耗的輪胎、刹車異常、燈光故障或警報裝置失靈,則屬於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事故責任仍屬駕駛人,法律上將其視為過失,無法以純粹機械因素完全免責。

 

進一步說明,機械因素導致事故之免責成立需滿足幾項要件,包括駕駛人已完全遵守檢查規定、設備維護符合製造商與法定標準、事故發生為突發且無法預見或避免,若上述條件未具備,即便事故原因表面上屬於煞車、輪胎、燈光故障,也可能認定為駕駛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而負責。

 

此外,事故鑑定與法院審理時會調查車輛維修紀錄、檢查紀錄及行車紀錄器資料,確認駕駛人是否依規進行行車前檢查,若發現缺失,可能增加過失認定比例,並影響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評估,例如因煞車失靈而追撞前車,若駕駛人未檢查煞車狀況,法院可能認定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反之,若煞車突發故障而駕駛人已採取緊急措施且事前檢查完備,過失比例可大幅減少,甚至免責,亦即駕駛人行車前注意義務是判定事故責任的核心依據。

 

再者,駕駛人行車前注意事項不僅限於設備檢查,亦包括行車環境、乘客及載重確認,例如車輛載重是否超標、乘客是否繫安全帶、兒童乘座是否適當等,均影響事故責任歸屬,若因忽視乘客安全或超載導致事故,法律同樣會追究駕駛人責任,即便機械因素存在,也無法免除其義務。尤其在刑事責任方面,若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未盡檢查義務導致事故,可能構成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其過失認定將涵蓋行車前準備工作及事故發生時的合理操作義務,法院會考量駕駛人是否遵守第89條規定、是否按時維護車輛設備及是否採取適當預防措施。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起駛前檢查義務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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