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無照駕駛者發生車禍,需負賠償責任嗎?
問題摘要:
與無照駕駛者發生車禍時,是否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關鍵仍在於事故發生當下各方的駕駛行為是否具有過失以及與事故結果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照駕駛的違規行為本身,只能作為行政處罰或刑事量刑加重的依據,並非責任歸屬的唯一判準。因此,若合法駕駛者本身有違規或疏失行為,即使對方是無照駕駛,仍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若無照駕駛者的違規行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則責任自然由其承擔,雙方也可能依各自過失比例共同負責。整體來說,責任歸屬的核心仍是「過失」與「因果關係」,而非「駕照是否存在」。
律師回答:
與無照駕駛者發生車禍時,是否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問題時,首先要澄清一個法律上極為重要的基礎觀念,那就是:他方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並不表示自己就可以因此侵害該人的權利。舉例來說,若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駕駛人仍有注意義務,必須設法閃避,避免發生事故,而不能以「你違規在先,所以我遵守用路規則撞上你也不負責任」為理由來免除自身責任。法律規範的本質,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保護個人權益,對於交通規則的違反,國家固然會加以處罰,但並不代表其他用路人就可因他人違規而有傷害他人之正當化理由。
換言之,每一位用路人,法律上皆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權利的義務,僅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下,例如刑法所規範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方能使侵害行為轉化為合法。本案情境下,單純因他方駕駛人無照駕駛,並不足以作為另一方駕駛撞擊其而免責的理由,因此必須回歸到車禍事故發生當下,雙方行為是否具備過失,且該過失是否與事故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決定責任歸屬。
進一步分析民法第184條的規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包括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損害結果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就算一方是無照駕駛,但若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並無任何過失,舉例來說,他雖然違法上路,但行車全程遵守交通規則、未超速、未闖紅燈、未違反行車安全義務,反而是另一位合法駕駛的行為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事故發生,那麼無照駕駛者仍可能被認定對事故並無侵權行為上的過失,自然也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若有人質疑:「無照駕駛本身會不會就等同於過失?」
答案是否定的。必須區分「違法」與「過失」的不同層次。無照駕駛固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的規範,是一種客觀上的違法狀態,但過失的認定則屬於主觀面,必須檢驗行為人是否對於事故發生有可預見性,並未盡通常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無照駕駛僅能視為一種違規行為,並非當然代表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即屬有過失。
法院在判斷時,仍然會依據事故現場的具體事證,分析雙方駕駛行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並依據因果關係來認定責任歸屬。若無照駕駛者本身亦有超速、闖紅燈、蛇行或其他違規行為,那麼這些行為才是構成事故原因的「過失」要件,法院才會據此判令其承擔責任。同樣地,若另一方駕駛雖持有合法駕駛執照,但在行駛過程中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或違反號誌規定,則其過失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一旦確立,仍須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能以對方是無照駕駛為免責理由。從司法實務來看,最高法院以及各級法院多次裁判意旨均指出,無照駕駛行為本身並非肇事原因的必然構成要件。所謂肇事責任的歸屬,仍須依事故發生當下的違規事實及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聯來認定。例如,若甲駕駛合法持照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結果與直行之無照騎士相撞,依據路權規則,肇事責任將歸屬於左轉車,因為其違反禮讓直行的義務。無照騎士縱然違反行政法規,仍不會因此免除合法駕駛人的肇事責任。不過,若無照騎士同時有超速或未遵守交通號誌等行為,則法院會依「與有過失」原則,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這就是民法第217條所規範的制度。
刑事方面,若因事故導致對方受傷,符合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要件時,過失方仍須承擔刑責。無照駕駛雖然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而另受行政處分,並不會因此免除另一方的刑事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肇事者同時為無照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亦有加重處罰的規定,若涉及不能安全駕駛,刑期將加重二分之一,因此無照駕駛會使刑責更重,卻不是免責的理由。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會根據雙方過失比例進行分擔,被害人縱為無照駕駛,若其自身確有過失,亦須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反之,加害人若本身違反交通規則,則仍需負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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