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責任認定是否受無照駕駛影響?
問題摘要:
肇事責任的認定不受無照駕駛的身分影響,無照只是行政與刑事加重處罰的依據,並非事故因果判斷的直接要素。肇事責任歸屬仍須依當下違規行為是否為事故原因來判斷,法院會依據具體情況分配責任比例。無照駕駛的少年若有超速或其違規,仍應承擔部分責任;同樣,左轉車若未盡到禮讓直行的義務,也必須負起過失責任。整體而言,責任的分配會以「違規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聯」為核心,而不會僅僅因為某方無照駕駛就完全改變肇事責任的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判斷上,法律與實務始終強調的核心標準並非駕駛人是否持有駕駛執照,而是事故發生當下的行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並因此造成事故結果。換言之,「有無駕照」並不直接決定肇事責任歸屬,而只是可能影響刑事處罰之輕重的附加因素。因此,即使發生事故的一方是無照駕駛,但若事故的主因在於另一方的違規或疏失,責任仍會落在真正違規並造成事故的一方。駕駛汽車左轉時,遭遇無照駕駛的未成年直行機車撞上右前燈,致使機車後座乘客腿部受傷。警方以路權判斷,左轉車應禮讓直行車,因而認定行為人有肇事因素。這種認定方式正是以事故發生瞬間的行車行為來分析,並未因為對方是無照駕駛而改變路權判斷。從法理上來說,肇事責任的認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刑法上的過失判斷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又依規則第102條,左轉彎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若行為人未能在左轉時妥善確認車前狀況,即便對方無照駕駛,也會被認定為有未注意義務、未禮讓直行車的違規行為。而無照駕駛者雖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規定,但這只是行政違規行為,必須再判斷該行為是否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果無照駕駛者同時有超速、未注意前方等過失行為,那麼這些才會構成事故的肇事因素,否則單純的「無照」本身不會成為事故原因。
侵權行為上的「過失」係指未盡通常人應有注意義務,導致人權益受損的行為。行為人是否具有駕照,與其在事故當下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無必然關聯,肇事責任的歸屬仍取決於駕駛行為本身。舉例而言,如果駕照被吊扣或註銷的人上路駕駛,雖然無照,但其實際駕駛行為若並無過失,亦可能在事故責任上被認定無責;相反地,若完全合法持照駕駛,卻在路口闖紅燈或超速致人受傷,仍須完全承擔刑民事責任。
因此,實務將「駕駛有無照」與「肇事責任」分開處理,前者屬行政或刑事加重處罰之範疇,後者則專注於事故因果關係的判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駕駛人如有無照駕駛而發生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若另有其違規肇事因素,刑度得加重二分之一,這是無照駕駛在刑事處罰上的影響。然而在肇事責任上,法院依舊會依據事故現場事證,分析雙方是否有違規,並依比例分配責任。警方判斷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是以交通號誌與路權規則為基礎。當然,若能舉證機車有超速或違規行為,那麼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減輕汽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刑事方面,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規定,致人受傷的駕駛人即構成犯罪,且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刑事程序。一旦少年受傷後提出告訴,不論汽車駕駛或無照騎士,只要有過失,皆會成為被告。但這裡的關鍵是「有無過失」,而不是「有無駕照」。換言之,未成年騎士雖然無照,仍可能同時因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須承擔部分刑責或民責。
民事部分,若雙方皆有過失,法院會依過失比例裁量賠償金額,汽車駕駛人不會因對方無照而免責,但對方也不會因受傷就全然免責,而是依比例分擔責任。另一方面,實務上過失傷害罪的量刑通常偏輕,屬於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常會讓行為人易科罰金結。但被害人若堅持提告,仍會影響駕駛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多數情況下,肇事雙方會選擇達成和解,以換取告訴撤回,免除刑責。和解的金額通常依傷勢輕重、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為基礎談定,且受害人往往會利用撤告與否作為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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