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是否屬於肇事原因?
問題摘要:
無照駕駛是否構成肇事原因,要依照事故具體事實來判斷,關鍵在於無照狀態是否與事故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若是因無照而缺乏駕駛能力,導致事故,則無照駕駛即屬肇事原因;若事故即便在有照情況下仍會發生,則無照僅是獨立的違規行為,與事故無關。實務操作上,法院多半仍會依照其他違規駕駛行為來認定肇事責任,而不會單純因為無照就推論為肇事原因。結論是:無照駕駛本身固然違法,會有行政處罰及保險追償風險,但要成立事故的肇事原因,仍需具備與事故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不可一概而論。
律師回答:
在探討無照駕駛是否屬於肇事原因時,必須先釐清兩個概念:第一是「無照駕駛」本身的法律定位,第二是「肇事原因」的判斷標準。無照駕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一,屬於明確禁止的違規行為,會受到處罰鍰、禁止駕駛、甚至吊扣或吊銷牌照等處分,這是行政罰的層次;但肇事原因的認定,則是民刑事責任上過失的判斷,需要考量行為和事故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行為人必須預見或可得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受有重要損害,並採取合理避免措施,如果卻未如此而發生事故,就構成過失。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指某一行為若在通常情形下,依經驗法則足以引起某種結果,則該行為和結果之間就有相當因果關係。
換言之,判斷無照駕駛是否是肇事原因,關鍵就在於該「無照」狀態是否實質導致事故的發生,或者只是形式上的違規。首先,若無照駕駛是因為年齡未滿考照標準,或多次考試未能通過而未取得駕照,這代表駕駛人欠缺足夠的駕駛能力與法規認知。
此種情形下,若其操作不當導致事故,例如未能掌握車速、誤判路況、無法正確處理突發狀況,那麼無照駕駛和事故發生之間就有直接因果關聯,應認定屬肇事原因。因為其無照狀態反映能力不足,而能力不足正是事故發生的關鍵。
其次,若無照駕駛是因駕照遭吊扣或吊銷而屬形式上的無照,情況則不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此類駕駛人曾經通過駕照考試,代表其具備駕駛能力,雖因違規或事故受裁罰,但駕駛技術本身並未因吊扣而消失。若其後仍能安全駕駛,且事故發生原因與其「無照」狀態無關,而是因其他外在因素,例如對方闖紅燈、道路設施瑕疵、天候突變等,則不能僅因其無照駕駛就推定為肇事原因。在這種情況下,無照駕駛雖屬違規,但不必然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無照並非肇事原因。
再次,若駕駛人已具備駕駛能力,卻因忘記攜帶駕照、或駕照過期未換發而形式上構成無照,這種情況更應謹慎區分。駕駛人客觀上仍有能力駕駛車輛,其「無照」只是行政管理上的瑕疵,不會增加事故風險。因此,若事故發生與駕照狀態無關,僅憑「無照」二字就認定為肇事原因,顯然不符合因果關係原則。再者,在事故責任的判斷上,法院會著重檢視駕駛人是否有其他具體違規行為,例如闖紅燈、超速、未保持安全車距、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這些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肇因。無照駕駛若合併上述違規,則會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但若駕駛人行車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規則,事故純屬不可抗力或他人過失造成,那麼無照駕駛就不構成肇事原因。
實務上,無照駕駛不等於當然有過失,仍需個案審查其行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例如駕駛人雖無照,但若事故主因是對方未讓路或違規轉彎,則無照駕駛和事故之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不應認為無照駕駛是肇事原因。
從保險法制角度來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雖然明定保險公司對於無照駕駛所致事故,仍應對受害人理賠,但得於理賠後向無照駕駛人代位求償,這凸顯出立法者雖保障第三人,但仍認為無照駕駛具有高度危險性,應自負責任。不過,這種責任是基於保險代位追償的制度設計,並不等同於在侵權責任上,無照駕駛必然是肇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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