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與逆向,肇事原因應如何研判?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責任並非單純由「誰違規」來決定,而是必須依據雙方是否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來判斷。超速與逆向都屬於重大違規,前者加重事故結果,後者則往往是事故主因,因此在「超速 vs 逆向」的情境下,最常見的結論是「逆向者為主因,超速者為次因」,雙方都必須承擔責任。對方違規並不代表自己一定無責,尤其是「超速」行為,常會被法院認為加重事故結果,進而須負部分責任。若要避免在事故中承擔責任,駕駛人除要遵守速限、保持安全距離外,更要隨時注意前方路況,實踐所謂的「防禦性駕駛」。畢竟,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合理的責任分配,而不是讓任何一方因對方違規就能完全免責。

 

律師回答:

在交通事故責任的爭議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對方違規在先,自己是不是就完全免責?」尤其是在「超速」與「逆向」這兩種高度危險的違規情境下,更容易引發爭議。依照常理判斷,好像「逆向」侵入他人車道的一方理應要負全責,但若另一方有「超速」行為,導致碰撞結果更加嚴重,法院往往會認為雙方都有責任,進而判斷為「共同過失」。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車輛行駛速度必須依速限標誌或標線規定行駛,若無標誌,則一般道路不得超過每小時50公里,慢車道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分向線或車道線的道路則不得超過30公里。而當駛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路段、施工路段或雨霧視線不佳的地方,必須隨時減速慢行,並做好停車準備。換言之,「超速」本身就是明顯違規,且極容易加重事故結果,即使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對方逆向,也可能被法院認為自己因超速未盡注意義務而應負部分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則明定車輛行駛時應靠右行駛,未劃設分向線的道路若駛入左側道路,必須注意來車並減速慢行;第96條也規範單行道必須依行駛方向行駛,否則就是「逆向」。因此,「逆向」同樣屬於重大違規,是事故發生的常見主因。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區分「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

 

所謂主因,就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違規行為;次因則是雖非直接原因,但卻加重事故結果,或本可避免事故卻未盡注意義務。逆向駛入車道,依規則顯然是事故主因,但駕駛時速高達102公里,遠超過速限70公里,他若在速限內行駛,即使仍無法完全避免碰撞,也可能減輕事故結果,因此仍須負肇事責任。即使對方有重大違規在先,只要自己有加重事故的過失行為,也無法完全免責。

 

依據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對規定,凡因疏忽大意或違反注意義務致人於死者,即應負刑責。而在交通事故中,只要一方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如未保持安全距離(第94條)、未減速慢行或有超速情形,導致事故結果加重,即使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仍會被認為有過失責任。責任比例的分配,通常會由警察的初步分析表作為參考,再經由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甚至法院委託專業研究中心進行鑑定,最後由法官依據證據與自由心證來判斷。

 

例如在「超速 vs 逆向」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斷逆向一方為主因,責任比例七成;超速一方為次因,責任比例三成,這樣的分配在實務上相當常見。民事上,責任比例直接影響賠償金額。假設被害人有部分過失,則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可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但在刑事上,只要有任何比例的肇事責任,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無法完全免除。換言之,「逆向」者可能承擔較大比例的賠償與刑責,但「超速」者也絕不可能全身而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斷時不僅會依交通規則,還會參考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按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最高法院刑事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參照)。

 

雖然駕駛人原則上可以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但當對方的違規行為已極明顯,自己仍有時間採取措施避免事故卻未採取時,就不能以「信賴原則」為由完全免責。因此,若駕駛人見對方已明顯逆向,卻仍高速行駛而未減速或閃避,則責任幾乎無可推卸。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超速-逆向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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