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是路權?
問題摘要:
路權的核心精神在於建立公平、安全、有序的道路使用秩序。它不僅是交通事故責任判斷的依據,更是每一位用路人必須熟悉並遵守的基本規範。理解並遵守路權,不僅是為避免罰單或事故責任,更是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唯有所有人都能在交通體系中各守其份、互相禮讓,才能實現真正的交通安全。因此,「路權」並不是抽象的學理名詞,而是落實在每一次轉彎、超車、停車與過馬路的行為中。換句話說,路權就是道路秩序的核心,是交通規則的具體展現,也是用路人必須時刻遵守的安全原則。
律師回答:
所謂「路權」,其核心意義在於道路使用上的優先權利安排,亦即在多數用路人同時欲通行、會合、交錯或競合之時,如何確保交通流暢並降低事故風險。換言之,路權並不是誰「擁有」某條道路,而是在特定時空下短暫獲得優先通行的權利,這個權利可能屬於行人、慢車、機車、汽車,甚至是執行任務中的救護車或消防車,各自依不同情境受到不同規範與保障。
所謂「路權」主要包括「一般通行權」、「優先通行權」。而「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這是依據道路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與交通管制設施之運用,將道路的通行權利,指定授與給用路者使用。因此,可以作為交通事故發生時責任歸屬的依據。惟「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是除有關路權之各項具體規範外,尚有明定駕駛人必須遵守注意車前狀況或兩車併行距離等相關概括規定之必要,且所謂車前狀況亦非僅以駕駛人所遵行之車道為限,尚須擴及視線所及之可能範圍,藉此賦予駕駛人在享有路權之同時,仍應確實注意周遭突發情事與他人行車狀況之義務,促使各類用路人均能妥適採取避免或降低交通往來風險之舉措,例如被害人在一般行車狀況下,應可提前注意加害人駕駛汽車右轉之事實,詎其猶疏未注意,亦堪推認被害人就系爭事故實有未併予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參照)。
法律上對路權的設計,正是要在有限的公共空間中,建立一套秩序,避免因搶道、誤判或互不禮讓而發生交通事故。以制度面來看,路權是由道路交通相關法規與管制措施所建構而成,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及各地主管機關所設置的專用道、優先道、號誌、分隔島與交通標線。
這些規則並不是抽象存在,而是具體規範「誰先誰後」的問題,例如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幹道車優先於支道車,綠燈車優先於紅燈車,行人穿越道內的行人優先於車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優先於一般用路人等。從這裡可以看出,路權並非單純的「絕對優先」,而是一套相對性的秩序安排,其背後的基準乃在於交通安全與效率。
實務上,「路權」常常被運用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判斷上。因為一旦事故發生,肇事原因的確定往往需要經過「違規行為的尋找—路權歸屬的判斷—肇事原因的確定」三個步驟。如果某一方未依交通規則應有的禮讓義務行駛,就可能被認定為肇事主因。例如,在支道駛入幹道時未暫停禮讓,就算行駛速度不快,仍可能因違反路權規範而承擔主要責任;又如直行車與左轉車發生碰撞,多數情況下左轉車會被認定違反「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路權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路權並非「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利。駕駛人即便依法享有路權,仍須依一般注意義務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因為自恃擁有路權而忽略周邊的危險。
例如被害人理應注意到加害人駕駛汽車右轉的事實,卻未盡注意義務,因此被認定具有與有過失,顯示法院對於「路權」與「注意義務」的雙重要求。這說明路權雖可作為肇事歸責的依據,但並不是免除注意義務的護身符。
再者,路權還涉及「信賴保護原則」的運用,亦即用路人有權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交通規則。若所有人都能信賴他人遵守紅燈、停讓或減速等規則,交通才能維持秩序。然而若有人違規,例如行人闖紅燈或駕駛搶快穿越路口,就破壞這種信賴基礎,進而增加事故風險。
在事故責任判斷時,法院會同時衡量違規與信賴原則,確認是否存在合理可預期的危險避免義務。
行人方面,法律雖給予高度保障,但也有義務遵守相關規範,例如第133條禁止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或蹲立阻礙交通,第134條規定行人必須利用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不得隨意橫越馬路。若行人在穿越道低頭看手機、停下拍照或闖紅燈,雖然車輛仍有高度注意義務,但行人自身違規也會影響事故責任比例。
機車與慢車方面,第99條、第124條等規範要求其在規定車道內靠右行駛,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並應依號誌及標線行駛。常見的爭議如機車鑽車縫超車、進入禁行機車道等,都涉及侵害他人路權的行為。
汽車部分,從第94條保持安全距離、第102條路口轉彎規範,到第111條停車規範,無一不是圍繞著路權的核心精神:在不同情境下,誰應該先行,誰應該禮讓,如何避免阻礙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
緊急任務車輛的路權更具特殊性。依規則,救護車、消防車執行任務時可以不受速限與號誌限制,但其他用路人一旦聽到警號,必須立即避讓,這正是「優先通行權」的具體體現。若一般駕駛人未及時讓路,導致延誤救援甚至造成事故,責任將極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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