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是什麼?
問題摘要:
所謂「路權」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道路使用規則,建構於交通法規與標誌號誌體系之中。遵守路權規則,是駕駛人與行人彼此間避免衝突、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的基礎,而在事故發生後,也是法院與保險公司判斷肇責比例的重要依據。換言之,「路權」不僅僅是優先通行的權利,更是一套保障安全、界定責任的法律秩序,用路人唯有徹底理解並遵守,方能確保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路權本質上就是道路使用的優先規則,誰先行、誰必須讓,是避免衝突的基準。一旦有人不依規範,導致他人難以預期,就會造成事故,而肇事責任的判斷,幾乎都會回歸到這些路權規定。司法實務亦強調,責任判斷應忠實反映違規程度與因果關係,例如違規停車致人撞擊死亡,縱然被害人本身有酒駕過失,停車者仍須負過失致死罪責。因此,駕駛人必須深刻理解並遵守路權,不僅僅是避免受罰,更是避免因一時便宜行事而陷入刑責與賠償困境。換言之,路權不只是交通法規的文字規範,而是保障每一位用路人安全的基礎秩序,唯有嚴格遵守,才能確保自己不因常見的侵犯路權行為而付出慘痛代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路權」就是道路的使用規則,也就是誰在何種情況下享有先行通行的優先權。用路人(無論是汽車駕駛、機車駕駛、自行車或行人)在使用道路時,經常會因變換車道、停靠路邊、路邊起步、或於路口轉彎等行為與其他人車產生衝突,如果沒有明確規範,勢必造成道路秩序混亂,導致交通事故不斷發生。
因此,交通主管機關透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各類交通管制措施,例如設置專用道、行人天橋或地下道、各類號誌及標線等,來具體規範道路使用秩序,確立所謂「路權」的規則。簡單來說,路權就是「使用道路的優先順序」,是避免衝突與保障安全的重要依據,而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責任的判斷,也幾乎都是以「路權規範」為基準。一般社會大眾常有「大車撞小車大車吃虧」、「被撞就是對、撞人就是錯」或「雙方都有錯」等錯誤觀念,但實務上真正的責任歸屬,必須依據交通法規中有關路權的規定來判斷。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範,道路使用中涉及路權的規則非常廣泛。
第一,關於一般車道行駛的路權:例如第90條明定駕駛人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第94條要求後車對前車應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第95條至第98條則針對車道行駛方式加以規範;第101條關於超車及讓車的規定;第106條迴車、110條倒車的規定;第111條與第112條則分別規範停車與臨時停車。慢車的部分,第124條、第126條與第131條規範其行駛與停放方式,避免與快車爭道;而第140條至第142條則禁止製造道路障礙物。
第二,在交岔路口的路權:第102條明確規定汽車至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的優先順序,例如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幹道車優先於支道車、右方車優先於左方車等。第125條則針對慢車在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定。
第三,機車的路權:依第99條,機車應依標誌或標線行駛,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並規範機車轉彎應遵守待轉規則。
第四,行人路權: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人行道上行走,無人行道則應靠邊行走,不得於道路上任意奔跑或從事妨礙交通之行為;第134條則規範行人穿越道路應依行人穿越道或人行設施,並於禁止穿越之處不得穿越,保障行人與車輛之間的安全互動。
第五,緊急任務車輛的路權:第93條第3項明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於執行任務時,可不受行車速度或號誌之限制;第99條第4項允許警備車、巡邏車不受車道限制;第101條第6項要求其他車輛聽聞警號應立即避讓;第113條則允許其停車不受限制;第129條要求慢車亦應避讓。
由此可知,路權規則不僅針對一般駕駛人,也針對行人、慢車與緊急車輛作出區分規範,目的在於確保所有道路使用人都有明確的優先順序可遵循。
常見侵犯路權的行為,往往是導致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因為道路交通本質上是一種集體秩序,必須透過法規明確界定各類用路人的優先順序,否則一旦有人任意侵害他人路權,立即造成交通秩序的混亂,進而導致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實務判例,最典型的路權侵害型態包括汽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未依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未保持行車距離、任意變換車道、起步未禮讓行進中人車、違規超車、搶越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違規佔用道路、交岔路口侵入他人路權、未保持路口淨空、違規左右轉彎等。這些行為一旦導致事故,不僅涉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甚至可能衍生刑事責任,責任往往重大,不容忽視。
首先,汽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或未依標線號誌行駛,是最常見的違規之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98條及第102條,汽車應依車道標線及號誌行駛,否則容易因搶道、插入車流造成事故。
其次,未保持安全距離或間隔,是另一大隱患。規則第94條明確要求駕駛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足以隨時停車的距離,一旦追撞事故發生,後車通常難以免責。
第三,任意變換車道或違規超車,是典型的侵害他人路權行為,特別是在高速公路或市區快車道中,突然變換車道往往使後方或相鄰車輛閃避不及,責任通常由變換車道的一方負擔。
第四,起步未讓行進中人車先行。依第99條及第133條,車輛由路邊起步或號誌起步時,應讓直行中之車輛與行人先行,否則極易造成碰撞事故。
第五,搶越行人穿越道,為極為嚴重的侵害行人路權行為。依第134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必須暫停讓行人先行,若搶越導致傷亡,駕駛人將承擔重大刑民責任。
第六,違規停車或臨停,雖看似小違規,卻常是事故肇因之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12條明定禁止在紅線、人行道或彎道出口等危險地點停車,若因違規停車導致他人撞擊,駕駛人將因過失成立責任。
第七,違規佔用道路,例如佔用快車道低速行駛、或將車輛佔用於非停車區域,阻礙交通,亦屬侵犯他人路權。
第八,交岔路口常見的侵權行為,如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這些均已在第102條明文規定。
第九,未保持路口淨空,依第102條第13款,駕駛在交通壅塞時,若仍硬闖路口,導致綠燈時阻礙他車通行,屬典型路權侵害。第十,違規左右轉彎,包含未依規定車道轉彎、搶快左轉或右轉,或未打方向燈等,都是肇事熱點。綜上所述,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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