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應有規範為何?
問題摘要:
停車雖然是簡單的動作,但卻涉及諸多細節,駕駛人若稍有不慎,就可能妨礙交通甚至釀成事故,因此法律透過明確條文將「可停與不可停」「如何停與如何下車」都規範清楚。對駕駛人而言,遵守這些規定不僅能避免罰鍰,更是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的基本責任。停車應當視為整體交通秩序的一部分,而非單純的個人便利,唯有每位駕駛人皆能守法,交通環境才能更加安全有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汽車停車行為在日常交通中雖然十分普遍,但往往因為駕駛人缺乏對法律規範的重視而導致事故、違規甚至嚴重的傷亡,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停車及臨時停車均有詳細的規範,其核心目的在於保障行人及其他車輛的通行安全,維護道路暢通,並確保公共設施的正常運作。根據第111條及第112條之規定,停車應分為「臨時停車」與「一般停車」兩種情形,分別設有不同的限制與要求。
首先,在臨時停車的部分,法律明文規定在某些地點不得臨時停車,例如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及快車道,因為這些地點往往屬於道路狹窄或交通繁忙的區域,若有車輛臨停,極易阻礙視線或妨害交通流暢,甚至可能造成危險事故。此外,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以及消防栓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均不得臨時停車,以避免妨害車輛轉彎、公共運輸正常進出或延誤消防救災行動。
而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道路交通標誌之前,也不得臨時停車,同時更不得出現併排臨停的情況。
當駕駛人確實有臨停需要時,必須依車輛行駛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且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大型車則不得超過一公尺;至於大型重型機車及一般機車,則必須控制在四十公分以內。
其次,在一般停車方面,法律設有更為嚴格的規範。首先,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自然也禁止長時間停車。此外,在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以避免阻礙視線與交通動線。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場所、展覽館、競技場、市場等公共場所的出入口,以及消防栓之前,也嚴禁停車,目的在於確保人流與車流能順暢進出,並避免因緊急狀況發生而影響救援或疏散。再者,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亦不得停車,而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之處,非相關車輛不得佔用,否則將觸法受罰。
同時,汽車所有人、買賣業者或修理業者不得利用道路作為展示或承修車輛的場所,自用汽車也不得佔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否則將影響公共交通秩序。若道路邊緣劃有停車格線,車輛必須依線停放,不得紊亂擺放或併排停車,否則將影響道路使用效率。
對於停放方式,法律亦要求在坡道停車時,駕駛人必須採取防止車輛滑行的措施,例如拉起手煞車或打方向盤靠向路邊,以避免意外滑落釀災。而當車輛停放於路邊,若遇視線不佳或夜間照明不足時,必須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以提醒其他車輛注意,防止追撞事故發生。至於停車場或路邊准停車處所,駕駛人必須遵守規定停放,不得隨意擺放或侵佔他人車位。
一個小型車格位可以停放多輛大型重型機車,但必須整齊停放,避免影響他人出入。若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停車時間、位置、方式或車種另有特別規定,駕駛人亦須依規定辦理,否則將構成違規。
法律亦針對停車或臨時停車時開啟或關閉車門的行為設下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必須在車輛完全停妥後才可開關車門,並應盡量由右側下車,以避免直接暴露在車流中。在單行道允許左側停車的情況下,可以由左側下車,若車輛後方設有輪椅區,則得由後方開啟車門。下車時應先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通過,確認安全無虞後,再迅速開門下車並立即關上,以避免因車門開啟過久造成他車剮蹭或行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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