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旁違停車也是要負責?
問題摘要:
如果違停位置對事故結果有實質影響,例如阻礙視線、壓縮通道或迫使其他車輛偏移行駛,則違停車主須分擔部分責任;反之,若違停僅屬巧合並非事故主因,則可免除責任。在刑事責任上,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關鍵在於違停與事故結果之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在民事上,則透過過失相抵來分擔賠償。這提醒所有駕駛人,違規停車雖然只是「靜止」行為,但在交通事故的責任判斷中,卻可能成為導致須負責的原因之一,不僅會被開罰,還可能要賠償鉅額損失,因此為了避免麻煩,切勿心存僥倖違停,遵守停車規範才是真正保護自己的方式。
律師回答:
路旁違停車也是要負責嗎?
這是一個在交通事故爭議中經常出現的法律問題,因為違規停車雖然不是直接發生碰撞的一方,但往往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扮演了一個「潛在助因」的角色,法院在判斷責任比例時,是否要讓違停車主承擔責任,就必須深入分析過失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首先,要理解過失責任的基本概念,刑法第14條第1項明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換言之,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有「預見可能性」,卻因疏忽未加注意,導致結果發生,即屬過失。將車輛違法停放在禁止停車之處,例如紅線、交叉路口或消防栓前,本質上就是一種違反交通管理法令的行為,駕駛人應該預見可能因此阻礙交通或造成事故風險,因此在客觀上具有過失。
不過,僅僅因為違停有過失,並不必然導致刑事或民事責任成立,因為還需檢驗違停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是根據經驗法則,由事後檢視一切事實,如果一般社會通念認為某行為足以引起該結果,則成立因果關係;若僅屬偶然巧合,則不應讓行為人負責。
一名重機騎士超速行駛,撞上違規左轉的小貨車後,又波及停在路旁的違停車輛,導致自身重傷。此時責任該如何分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與第112條的規範,主要針對「臨時停車」與「停車」之不同情境作出具體規定,雖然在一般語言中「停車」與「臨停」常常被混為一談,但在法律上卻有明確區別。所謂「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義,是指駕駛人雖將車輛暫時停止,但人員並未離開駕駛座位,且隨時可以駛離現場,通常目的在於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而「停車」則是指駕駛人熄火離開車輛,暫時不以繼續行駛為目的,可能是長時間離車辦事或休息。
正因如此,立法者針對兩種情況分別規範,目的在於兼顧用路人便利與交通秩序安全。第111條針對臨時停車列舉五項禁止規定,首先禁止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臨停,這些地方多為交通流量大、環境特殊或安全風險高之地點,若車輛臨停將阻斷車流或妨害行人安全,極易釀成事故。
其次,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停,因為這些地方涉及交通轉向、公共運輸順暢與消防救災通道,若有車輛臨停將阻礙重大公共利益。第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之處所,不得臨停,這屬於主管機關依實際交通需求設置的特別規範。第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停,避免遮蔽視線,影響行車資訊的判斷。第五,禁止併排臨停,因為併排會迫使後車變換車道,增加碰撞風險。
第112條則針對一般停車進一步細化規範,明定禁止停車之處所包括禁止臨停處所本身、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因為這些路段環境狹窄或需要保持暢通,不宜有靜止車輛阻礙。又如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場所、市場等出入口以及消防栓前也禁止停車,目的在維持人流、車流秩序與公共安全。
此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停車,路邊畫有停車格者不得營業,自用車不得佔用計程車招呼站,顯然妨害他人通行處不得停車,併排停車亦為禁止事項。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必須防止車輛滑動;若停於路邊且遇視線不良或夜間照明不足時,應顯示停車燈或反光標識,以提醒其他用路人。
從過失角度分析,重機超速違反速限規定,顯然有重大過失;小貨車違規左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屬重大過失;至於違停車輛雖然靜止不動,但若其停放位置合法,則不需負責;若停放位置違法,則須判斷其與事故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若事故發生地點為多線道且車流稀少,違停車輛雖然占用部分車道,但一般駕駛仍有足夠空間可行駛,此時違停與事故發生的關聯性較低,可能僅屬偶然波及,法院傾向認定無須承擔刑責或民事責任。但若事故地點本就狹窄,違停車輛嚴重壓縮其他車輛行駛空間,使得重機在閃避小貨車時無處可躲,導致直接撞上違停車輛,則依經驗法則即可認定違停與事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違停車主需承擔部分責任。
從民事責任角度來看,民法第184條規定,過失致他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若受害人自己也有過失,依同法第217條,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重機騎士因超速,自身顯然有過失;小貨車違規左轉,責任重大;違停車若被認定與事故結果具因果關係,則須依比例負責。因此,法院最終的責任比例往往取決於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判斷,法官通常會採信鑑定報告,再根據各方過失程度裁量比例。至於刑事責任,若違停車輛的存在與重機騎士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停車主可能因過失傷害罪而被追訴。
但在實務上,過失犯的成立除了有過失和因果關係外,還須符合相當性。如果法院認為重機騎士的超速和小貨車的違規左轉已經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違停車輛僅是「碰巧被撞到」,則通常不會認定違停車主須負刑責。即使檢察官起訴,若事後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也可能作成不起訴處分,違停車主不會留下刑事前科。至於違停車輛本身受損,車主是否可以向重機騎士或小貨車駕駛求償?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違停車輛雖有過失,但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重機超速及小貨車違規左轉,依民法過失相抵原則,違停車主仍可請求損害賠償,只是求償金額會依自身過失比例減少。舉例而言,若法院認定重機責任60%、小貨車責任30%、違停車責任10%,則違停車主對修理費仍可請求重機騎士與小貨車駕駛共同賠償90%。這就是所謂「共有人之責任按比例分擔」的運作方式。總結而言,路旁違停車是否要負責,不能一概而論,而須視事故發生時的道路狀況、違停位置以及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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