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即令是對方是酒駕,還是要負責?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違規停車者不可抱持僥倖心態,以為對方酒駕就能免責。法律在認定肇事責任時,會綜合考量雙方行為,並強調違規停車本身就是危險行為。只要違規停車與事故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就必須承擔責任。因此,駕駛人若不想承擔刑民事責任,就必須避免任何形式的違規停車,即使只是片刻停靠,也可能帶來無法承受的後果。這不僅是為了避免法律責任,更是保護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判斷中,許多人往往會誤以為只要對方是酒駕,事故的全部責任就應由酒駕一方承擔,然而這並非完全正確的法律認知。雖然酒駕行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刑法公共危險罪,具有高度社會危險性,但若事故的發生另有其他原因,例如一方駕駛人存在違規停車、佔用人行道、紅線違停等情況,那麼違規停車者同樣要承擔相當的肇事責任。司法實務上有不少案例證明,即使被害人有酒駕情況,仍不會因而排除違規停車駕駛人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12條之規定,路側紅實線與人行道均為禁止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處所。若駕駛人明知此處禁止停車仍將車輛停放於該處,即屬違規停車行為。

 

違規停車若導致其他用路人閃避不及或視線受阻而發生事故,即屬過失行為。從事故的因果鏈分析,被害人酒駕使得反應遲鈍,加速死亡,但若沒有違規停車的車輛阻道,事故或許不會發生,因此違規停車與死亡結果之間仍有相當因果關係。這種情況下,縱使社會輿論同情違規停車者「無辜」,但法律上仍須依規範認定其責任存在,否則就會縱容違規停車的普遍化,增加交通風險。另一方面,違規停車的駕駛人若主張自己當時僅停靠片刻,或停車處「無法避免」,例如緊急狀況或突發事件,仍須舉證證明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例外容許的正當理由,否則一律屬違規。司法實務上對此標準相當嚴格,通常僅在突發性故障或事故需立即處置時,才可能免責。

 

按設於路側之紅實線係用以禁止臨時停車,路側劃有紅實線之處所與人行道均屬禁止臨時停車及停車之處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已考領營業小客車駕駛執照之營業駕駛人,對該等停車規定自無不知之理,而依當時客觀環境,並無使被告不能注意遵循上述交通安全法規行車之情事,其復自承:有在紅線及人行道上違規停車等語,足見被告明知其違規停車之事實甚明。而依事故現場照片及現場圖以觀,被告將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停放於臺北縣新店市某路側劃有紅實線之路旁,其右側車身約三分之二跨越在人行道上,其餘左側車身約三分之一則突出於人行道邊緣之慢車道道路上,其違規停車行為自足以阻礙其他慢車道上車輛之通行,本件被害人李某騎乘機車沿安和路慢車道行經該處,其機車前車頭果與突出路側之被告營業小客車左側前後車門及左後照鏡擦撞,因而人車倒地死亡,足見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甚明。又死者李某於發生本件車禍後經天主教耕莘醫院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2673 ﹪W/V,足見其生前飲酒已達中、高度酩酊醉意,其騎乘機車撞擊停放路邊車輛跌倒致胸、腹部挫傷引起肺挫傷及肝臟挫裂;而死者李台福尚有中、高度酒精中毒,加重出血性休克之嚴重性及加速死亡,故其死亡機轉為中毒性休克及出血性休克,死亡原因為生前飲用酒精性飲料達中高度酩酊醉意及駕機車撞擊路旁停放車輛致胸、腹部之肝、肺挫裂引起中毒性及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情。是被害人李某於生前飲用酒類達於中、高酩酊程度,仍騎乘機車而撞擊被告違規停放之車輛致死,其酒後駕車之行為雖亦有過失,惟此部分被害人自身之過失與被告前開違規停車過失責任之成立與否,尚屬無涉;且雖騎士李某中、高度酒精中毒所致之中毒性休克為其死亡之機轉之一,惟其因撞擊被告停放於路邊之車輛致胸、腹部之肝、肺挫裂引起之出血性休克,亦為其死亡之機轉及原因,足證被告上開違規停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因本件事故所生死亡結果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在於違規停車與死亡結果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從刑事責任角度觀察,法院認為被告違規停車的行為屬於一種積極過失,客觀上製造道路交通障礙,主觀上可預見他人因而發生危險,但仍違規停車,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聯。至於被害人酒駕,雖亦為過失行為,但此部分並不影響對被告過失致死責任的成立。換言之,在刑事責任判斷上,兩造可以各自成立過失行為,並不因一方酒駕就免除另一方的刑責。

 

就民事責任而言,民法第184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17條亦規定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受害人之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因此,在違規停車與酒駕雙方均有過失時,法院通常會依雙方過失比例來分配賠償責任,例如違規停車的駕駛人可能須負擔六成,酒駕機車駕駛人負擔四成,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重點是,違規停車人不可能因對方酒駕而完全免責,因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違規停車造成道路障礙。最

 

值得強調的是,法律的基本立場是「違規者自負其責」,即便另一方有更嚴重的違規行為,例如酒駕或超速,也不能掩蓋自己違規停車造成危害的事實。刑事上,違規停車者仍可能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民事上,仍須依比例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害。雖然法院會考量被害人酒駕行為降低違規停車人賠償責任比例,但不會完全免責。這樣的制度設計其實反映了一個重要理念:道路安全是「共同責任」,每一位用路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任何一方的違規都可能成為事故原因。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違規停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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