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要注意!小心背上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違停不僅可能面臨拖吊、罰鍰,還可能因事故而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與保險糾紛,代價遠遠超過當初貪圖的便利。最後要強調的是,交通規則中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的規定,並非只是形式上的管理條款,而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的立法目的。駕駛人常常心存僥倖認為「我只停一下」、「應該不會有事」,但一旦事故發生,不僅他人權益受損,自己也可能面臨刑責追訴甚至留下前科,得不償失。因此,違規停車絕非小事,而是隨時可能讓車主背上沉重責任的高風險行為。結論是,違規停車雖看似方便,但其潛藏的法律後果極其嚴重,從行政罰鍰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追訴,無一不可避免。當你下一次想將車輛隨意停放在紅線、交叉口或消防栓前時,請務必三思,因為一個短暫的貪圖方便,可能讓你承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賠償,更可能因過失重傷害罪而留下刑事紀錄。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違規停車,不只是守法,更是對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規停車要注意,小心背上刑事責任,這句話聽起來或許讓許多人感到驚訝,因為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刑事責任多半與駕駛中的危險行為有關,例如酒駕、超速或闖紅燈,而違規停車似乎只是靜態的違法行為,頂多被開單罰款或拖吊,怎麼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然而從法律實務的觀點來看,違規停車若對交通安全造成影響,進而導致他人受傷甚至重傷或死亡,車主確實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甚至過失致死罪,這並非危言聳聽,而是切切實實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刑法第14條第1項明確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對於行為所可能造成的風險具有預見可能性,卻因疏忽大意而未加注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就屬於過失行為。
再加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規定,因過失致人於傷害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均與過失行為因素相關聯,因此當違規停車行為被認定與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車主確實可能因此被追訴刑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與第112條的規範,主要針對「臨時停車」與「停車」之不同情境作出具體規定,雖然在一般語言中「停車」與「臨停」常常被混為一談,但在法律上卻有明確區別。所謂「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義,是指駕駛人雖將車輛暫時停止,但人員並未離開駕駛座位,且隨時可以駛離現場,通常目的在於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而「停車」則是指駕駛人熄火離開車輛,暫時不以繼續行駛為目的,可能是長時間離車辦事或休息。
正因如此,立法者針對兩種情況分別規範,目的在於兼顧用路人便利與交通秩序安全。第111條針對臨時停車列舉五項禁止規定,首先禁止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臨停,這些地方多為交通流量大、環境特殊或安全風險高之地點,若車輛臨停將阻斷車流或妨害行人安全,極易釀成事故。
其次,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停,因為這些地方涉及交通轉向、公共運輸順暢與消防救災通道,若有車輛臨停將阻礙重大公共利益。第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之處所,不得臨停,這屬於主管機關依實際交通需求設置的特別規範。第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停,避免遮蔽視線,影響行車資訊的判斷。第五,禁止併排臨停,因為併排會迫使後車變換車道,增加碰撞風險。
第112條則針對一般停車進一步細化規範,明定禁止停車之處所包括禁止臨停處所本身、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因為這些路段環境狹窄或需要保持暢通,不宜有靜止車輛阻礙。又如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場所、市場等出入口以及消防栓前也禁止停車,目的在維持人流、車流秩序與公共安全。
此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停車,路邊畫有停車格者不得營業,自用車不得佔用計程車招呼站,顯然妨害他人通行處不得停車,併排停車亦為禁止事項。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必須防止車輛滑動;若停於路邊且遇視線不良或夜間照明不足時,應顯示停車燈或反光標識,以提醒其他用路人。
實務上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係」,以就是必須加入價值判斷的空間,可參考以下:「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意旨參照)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實務上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有情境進行事後客觀審查,若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與此行為,均通常可能發生同一結果,則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通常會發生這種結果的行為,就算是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舉例來說,若一輛汽車違規停放在交叉路口,遮蔽了轉彎車輛的視線,結果兩車因無法互見而相撞,導致駕駛人重傷,此時違規停車就並非單純靜止的違法,而是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助因。依此邏輯,違停車主就可能與加害駕駛人一併被認定負過失傷害責任,這樣的見解在各級法院的判決中已屢見不鮮。再從實際案例觀察,例如違規停車行為人與事故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其成立過失重傷害罪。
為什麼要禁止違規停車,其中一個理由是,防止車輛行進及視線受到阻礙,既然如此,「違規停車」確實通常可能會「導致重傷害結果」,這樣的論述足以成立,紅色違停車主當然就要負擔過失重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相關判決可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道路交通規則禁止違規停車的原因之一就是避免車輛進出視線受阻,違規停車在一般情況下確實通常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一旦事故發生且有傷害結果,即難以否認違停車主的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違規停車都會導致刑責,關鍵仍在於「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如果違停的地點雖然違規,但其客觀上並未造成事故之可能,例如在車流稀少的偏僻道路邊緣停放,其他車輛完全有足夠空間行駛,卻因另一駕駛人嚴重超速或酒駕釀禍,此時違停車主的行為雖然違規,卻難以認定為事故結果的相當條件,可能僅負行政責任而無刑責。
但若違停地點本身交通繁忙或視線受阻,事故的發生確實與違停存在相當因果關係,車主的刑事責任便難以迴避。進一步分析,刑事責任的成立要件包括行為人有過失、存在損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違規停車在形式上就是一種過失,因為車主本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卻未注意;損害結果若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亡則成立;至於因果關係則需透過法院判斷是否具有相當性。因此車主若違停造成事故,其刑事責任並非無端而生,而是經過嚴謹的法律評價後所導致。除了刑事責任,違規停車還涉及民事責任問題。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違停造成事故,車主可能須依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例如一輛重機超速撞上違規左轉車輛後又波及違停車輛,導致駕駛人受傷,法院可能認定超速騎士、自小貨車駕駛與違停車主三方均有過失,依比例分攤責任。違停車主雖然沒有直接行車行為,但仍可能要承擔部分修理費或醫療費的賠償。再者,保險實務上若因違規停車導致事故,保險公司有時可能拒賠或僅依責任比例理賠,間接造成車主財務損失,這也是違停所隱藏的高風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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