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竟會扯上刑責
問題摘要:
違規停車看似小事,但背後可能引爆的法律效果卻極大。駕駛人往往貪圖一時方便,認為停一下應該沒事,然而一旦事故發生,後果可能是民刑事並行,既要賠錢又要負刑責,甚至留下前科。這提醒每位駕駛人,交通規則的設計並非形式規範,而是確實與公共安全息息相關。遵守停車規則,不僅能避免受罰,更是保護自己免於刑責風險的最佳方式。換言之,違規停車確實可能扯上刑責,這不是誇張的警語,而是有明確法律依據與實際案例支撐的現實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規停車,竟會扯上刑責,這在日常生活中聽來或許令人意外,因為多數人對於違規停車的印象僅停留在被警察開單、罰鍰、甚至拖吊,卻不認為會涉及刑事責任。然而從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來看,違規停車不僅僅是行政違法行為,在特定情況下甚至會成為交通事故的肇因之一,導致車主被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因他人死亡而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這已非單純金錢處罰,而是可能涉及自由刑甚至留下前科的重大後果。
要探討違規停車是否會導致刑責,首先需要理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與第112條的具體規範,第111條規定了臨時停車的禁止區域,包括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與快車道,並規範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停,同時也禁止在設有禁止臨停標誌標線處臨停,亦不得在交通標誌前或以併排方式臨停,並要求停靠時須緊靠道路邊緣,車輪距離不得過寬。
第112條則針對一般停車提出規範,除延續禁止臨停處所之外,還包括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以及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均屬禁止區域,同時規定不得併排停車、不得妨害他人車輛通行,坡道停車要防止滑行,夜間或視線不良處須開啟燈光或設置反光標誌。這些規範看似瑣碎,卻正是為了確保道路暢通與交通安全而設立,因為違規停車往往是交通事故隱藏的誘因之一。
刑法第14條對於過失的定義指出,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即屬過失。若因此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即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判斷違規停車是否涉及刑責,核心在於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根據最高法院判例的見解,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綜合當時情境進行事後審查,如果一般情形下有此行為通常可能發生該結果,則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舉例而言,若一輛汽車違規停在交叉路口,遮蔽其他車輛的視線,導致直行車與轉彎車無法互見而相撞,發生人員重傷甚至死亡,則違規停車的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違停車主就可能被依過失致死罪追訴刑責。相反地,若違停車輛停放於多線道、車流量稀少之處,並未造成實際危險,事故的發生乃因其他駕駛嚴重超速或酒駕,此時違停雖屬行政違法,但與事故結果缺乏相當因果關係,車主通常不會被追究刑責。這種差異正顯示了因果關係判斷的重要性。
實務案例中,確實出現過違規停車導致刑責的情況。例如新聞報導中,有車主因將車輛違規停在慢車道,導致後方機車騎士撞上死亡,法院認定其違規停車與事故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依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這說明違停並非僅止於被罰錢,而是可能直接剝奪自由。另一個常見的爭點是違停是否必然導致刑責。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雖然違規停車屬於不法行為,但是否構成刑責須經過兩層檢驗,其一是車主有無過失,亦即是否能預見並應注意違停可能造成的危險;其二是違停與事故結果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若僅有過失但缺乏因果關係,則不成立過失犯,只承擔行政罰鍰;若兩者兼具,則才會構成刑責。
從民事角度來看,即便不成立刑事責任,違停仍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的不法侵害責任,特別是當違停成為事故原因之一時,法院會依過失比例分擔損害賠償。例如若機車騎士超速撞上違停車輛,雖然超速是主要原因,但違停壓縮了車道空間,也可能被判部分責任,導致車主需負擔部分修理費或醫療費賠償(民法第217條)。再從保險角度觀察,若違停導致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拒絕理賠或僅依責任比例賠付,違停車主不僅須面對法律風險,還可能承擔沉重的經濟壓力。
違規停車看似小事,但背後可能引爆的法律效果卻極大。駕駛人往往貪圖一時方便,認為停一下應該沒事,然而一旦事故發生,後果可能是民刑事並行,既要賠錢又要負刑責,甚至留下前科。這提醒每位駕駛人,交通規則的設計並非形式規範,而是確實與公共安全息息相關。遵守停車規則,不僅能避免受罰,更是保護自己免於刑責風險的最佳方式。換言之,違規停車確實可能扯上刑責,這不是誇張的警語,而是有明確法律依據與實際案例支撐的現實風險。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違規停車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