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在路邊被撞也要負責?!
問題摘要:
車輛停在路邊被撞是否要負責,答案取決於是否違規停放以及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如果停在合法停車格或合法臨停地點,原則上可主張無過失,不必對事故負責;但若停在禁止停車的紅線、轉角、斑馬線或影響交通安全的地方,即使自己沒有駕駛行為,也可能因違規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被判定需負部分責任。就是提醒駕駛人必須先做到遵守交通法規,才能依信賴原則免責。否則,一旦違規停車成為事故原因之一,便難以完全免除責任。換言之,「靜止的車輛」不代表「絕對無責」,是否須負責仍需依據交通法規遵守與過失有無判斷。對一般用路人而言,這也強烈提醒大家切勿心存僥倖違規停車,因為一旦發生事故,可能不僅要繳罰單,還要承擔沉重的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輛停在路邊被撞也要負責嗎?
這是許多人在交通事故中經常感到疑惑的問題,尤其是當一方只是將車輛停放在路邊,並未有駕駛行為或直接加害行為時,卻因為停放的位置不當或違規,導致事故發生甚至加重對方損害,究竟是否仍需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要解答這個問題,必須先理解我國交通事故責任判斷的核心原則,即以雙方是否違反交通法規以及違反程度作為主要依據,再結合侵權行為法上過失責任的認定與信賴原則的適用,進而劃分肇事比例與賠償責任。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
首先,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過失之認定標準,在交通事故中多半就是看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與第112條的規範,主要針對「臨時停車」與「停車」之不同情境作出具體規定,雖然在一般語言中「停車」與「臨停」常常被混為一談,但在法律上卻有明確區別。所謂「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義,是指駕駛人雖將車輛暫時停止,但人員並未離開駕駛座位,且隨時可以駛離現場,通常目的在於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而「停車」則是指駕駛人熄火離開車輛,暫時不以繼續行駛為目的,可能是長時間離車辦事或休息。
正因如此,立法者針對兩種情況分別規範,目的在於兼顧用路人便利與交通秩序安全。第111條針對臨時停車列舉五項禁止規定,首先禁止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臨停,這些地方多為交通流量大、環境特殊或安全風險高之地點,若車輛臨停將阻斷車流或妨害行人安全,極易釀成事故。
其次,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停,因為這些地方涉及交通轉向、公共運輸順暢與消防救災通道,若有車輛臨停將阻礙重大公共利益。第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之處所,不得臨停,這屬於主管機關依實際交通需求設置的特別規範。第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停,避免遮蔽視線,影響行車資訊的判斷。第五,禁止併排臨停,因為併排會迫使後車變換車道,增加碰撞風險。
第112條則針對一般停車進一步細化規範,明定禁止停車之處所包括禁止臨停處所本身、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因為這些路段環境狹窄或需要保持暢通,不宜有靜止車輛阻礙。又如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場所、市場等出入口以及消防栓前也禁止停車,目的在維持人流、車流秩序與公共安全。
此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停車,路邊畫有停車格者不得營業,自用車不得佔用計程車招呼站,顯然妨害他人通行處不得停車,併排停車亦為禁止事項。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必須防止車輛滑動;若停於路邊且遇視線不良或夜間照明不足時,應顯示停車燈或反光標識,以提醒其他用路人。
第111條偏重「短暫停靠」時之限制,第112條則全面涵蓋「靜止停放」時的要求,兩者互補,完整構築出停車行為的法律框架。
實務來看,違反第111條或第112條規定的違規停車行為,若因此導致交通事故,法院通常會認定停車方有過失責任。換言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原則上即可主張無過失責任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違規存在,即便違規行為並非直接原因,也可能構成事故結果之原因之一,而必須承擔部分過失責任。
實務上,若車輛停放在合法的停車格或允許臨停之路段,且停車方式沒有違反交通規則,則在其他車輛撞上時,該停放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原則上可主張無過失,不必對事故後果負責,責任完全由加害人承擔。
然而若車輛停放在禁止停車的路段,例如紅線、黃線、十字路口轉角、行人穿越道口或消防栓前等處,便可能構成違規停車,這種違規停車若造成交通秩序混亂、視線受阻,或在事故發生過程中被認定與事故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時,法院往往會認定其應負部分責任。
汽車駕駛人必須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並盡相當注意義務,方可主張信賴其他用路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進而免除過失責任。換言之,只有當自己行為合法且無疏失,才能適用信賴原則而完全免責;若停車本身即屬違法,則無法主張信賴原則而免責。
例如,若一車輛違規停在紅線區,另一車輛酒駕失控撞上,表面上看似酒駕駕駛應負全部責任,但因紅線區禁止停車就是為避免阻礙交通及危險事故的發生,該違規停車仍可能被認定對事故有部分因果關係,法院實務上可能違規停車車主負擔一至兩成不等的責任比例,這就是「違規即有過失」的概念。
再者,多次重申,肇事責任比例的劃分,應綜合考量雙方違規的種類、程度、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及間接因素。例如,如果車輛僅是違規臨停在紅線區,但停靠位置並未妨礙視線,事故主要是因他方嚴重超速或酒駕所致,則違停車主的責任比例會大幅降低;但若該違停位置恰好遮擋來車視線,或迫使其他車輛必須跨線行駛,則違停車主責任比例就會被提高。這種責任分攤模式,反映法院在維護交通秩序與分配風險責任上的一貫態度。
另一方面,從保險實務上來看,強制汽車責任險雖屬無過失保險,僅針對第三人之人身傷害提供基本保障,但若涉及財產損害或更高額的人身損害賠償,則必須由雙方責任比例來決定賠償範圍。若違規停車被認定需負責,則車主之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仍需依比例負賠,間接增加保險理賠糾紛。
也就是說,違規停車不僅在刑事責任上可能受罰,在民事責任上也可能要自負部分賠償,並透過保險轉嫁風險。因此,停車是否違規,在整個事故責任判斷中具有關鍵性。實務案例中,常見爭議包括:車輛臨時停靠買東西卻未打方向燈或未開警示燈,導致後車追撞;或車輛停在路口轉角造成視線遮蔽,讓直行車與橫向車輛相撞;甚至有案例是計程車違規停靠上下客,造成機車閃避不及自摔或與後車碰撞,法院最後都認定違停駕駛需負部分責任。
車輛停在路邊被撞」是否要負責,關鍵並不在於「車輛是靜止的」,而在於「停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如果停放行為本身違法或有疏失,即使車輛靜止,也可能構成事故原因之一而必須分攤責任。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觀察,信賴原則的精神是基於交通秩序的互信:只要自己遵守規則,就可以合理期待他人也遵守規則。然而信賴原則並非萬能保護傘,一旦自己已先違規,就失去主張信賴的正當性。因此,實務上常見「停車未違規就免責,停車違規則按情況分責」的結果。這也告訴我們,將車輛隨意停放在禁止停車的區域,不僅會被警方開罰,還可能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被追究部分賠償責任,風險遠比想像中大。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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