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若導致他人擦撞或追撞,肇事責任應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違規停車若導致他人擦撞或追撞,責任認定上會同時檢視後車駕駛人是否有未盡注意義務,以及停車車主是否違反交通規則製造危險。後車駕駛人通常是事故的主因,需負主要責任,但違規停車車主則會因為其違規行為被認定為次因,需負部分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觸及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換句話說,違規停車並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可能讓車主在一場事故裡不僅要賠錢,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因此千萬不要貪圖方便隨意違規停車,否則最後的代價可能遠遠超過原本省下的那一點時間或停車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規停車若導致他人擦撞或追撞,肇事責任應如何認定,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實務上極為常見,也常常成為肇事責任歸屬爭議的核心焦點。
很多駕駛人認為「路邊沒有紅線、黃線,我就可以停車」,但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的規範不僅僅是紅線、黃線那麼簡單,其中第1項第9款更明白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換句話說,即便沒有劃設禁止停車標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只要你的停車方式明顯妨害到其他車輛或行人的通行,就屬於違規停車,而違規停車一旦導致事故發生,車主就要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
在台灣許多路段,尤其是巷弄或雙向僅兩車道的道路,雖然沒有劃設紅線,但住戶常常會將車輛長期停放在路邊,甚至外側車道被占去三分之一以上,卻又沒有放置三角警示牌或任何燈光反光標誌提醒後車,這種情況看似「理所當然」卻正是潛藏極大危險的違規停車行為。如果機車騎士或汽車駕駛人未能及時發現前方的違規停車而發生擦撞或追撞事故,那麼肇事的主因雖可能在於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未隨時注意前方狀況,但違規停車的車主也必須為事故的發生承擔「次因」的過失責任,法律上稱之為共同過失或部分過失責任。
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規停車本身就是一種「過失行為」,因為駕駛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將車輛停放在妨礙交通的位置,導致其他用路人因為視線受阻或行車空間受限而發生事故,顯然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損害賠償的責任分配上,法院通常會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原則,將雙方的過失程度加以比較,例如後車駕駛人若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重大過失,可能要負主要責任,但違規停車車主則需負部分責任,雙方共同分擔賠償金額。
換句話說,違規停車雖然不是事故的「主因」,卻會因為其違反交通規範、製造危險而成為事故的「次因」,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違規停車造成他人受傷甚至死亡的,停車車主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違規停車行為直接造成後方機車騎士重傷或死亡,即便車主並非直接肇事者,也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實務上已有不少判例支持這樣的見解,法院會認為車主將車輛違規停放在顯然不當的位置,製造了危險狀態,這與後來事故的發生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需要承擔刑責。那麼,什麼樣的地方即使沒有紅黃線也屬於「不得停車」的範圍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除了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的路段、槽化線、交通島、修路地段、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前等明文禁止的場所之外,第9款的「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涵蓋範圍極廣,例如:在狹小巷弄內停車導致雙向車輛無法會車、在斑馬線或人行道旁停車影響行人通行、在轉彎口停車造成後車視線遮蔽等,通通屬於違規停車。
而在夜間或能見度不佳的路段,如果車輛停放時沒有開啟小燈或放置警示標誌,就更是加重了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責任比例往往會偏重在違規停車車主身上。
舉例來說,有案例中一名機車騎士在深夜行駛時,因前方一輛停放在車道三分之一位置的車輛未開燈未設警示牌,導致機車閃避不及撞上該車,結果法院認定雖然機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但停車車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屬於違規停車,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需負擔30%的過失責任,賠償部分損害。
又例如,有駕駛人為了圖方便,把車停在市場出入口,結果後車轉彎時因視線被擋撞上行人,法院最後判定停車車主要與撞人駕駛共同負責賠償。
這些案例都說明了一個原則:違規停車不是單純的交通違規罰鍰問題,而是可能衍生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的嚴重行為。從用路安全角度來看,違規停車的危險性甚至高於一般交通違規,因為它製造的是「靜態的陷阱」。行駛中的駕駛人往往會假設道路暢通無阻,一旦遇到違規停車突然占據車道,就會來不及反應,造成嚴重事故。尤其是在高速或快速路段、彎道、夜間視線不良的地方,違規停車更是奪命隱形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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