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停一下,發生事故也有責任嗎?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暫時停一下」若違反交通規範,絕非小事,因為一旦發生事故,違規停車駕駛人極可能要負刑事與民事責任。所謂「路邊違停最可怕的不是罰單,而是肇事責任」,正是此一道理的最佳詮釋。駕駛人應隨時警覺,紅線、黃線、專用道或標誌所劃定的禁止區域不是可以心存僥倖的「方便區」,而是切實攸關人命安全的警戒區。僅僅因為「暫時停一下」而付出刑責代價,甚至一生背負他人傷亡的痛苦責任,絕對不是任何人願意承受的結果,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遵守交通規則,選擇合法、安全的停車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多數駕駛人的日常經驗裡,將車子「暫時停一下」似乎是再平常不過的事,無論是臨時下車買杯咖啡、接送親友、搬運貨物,往往心想「只停一下應該不會有問題」,殊不知這樣看似無害的行為,卻可能在法律上承擔極高的風險。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對於停車有嚴格的限制與分類,並非所有地點都可以任意停車,而紅線、黃線、禁停標誌或標線所代表的含義,更清楚告訴駕駛人哪些地點連「臨時停車」都不被允許。

 

問題的嚴重性在於,違規停車所帶來的風險,並不是只會導致警察開單罰錢,因為那僅屬行政處分,相較於可能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而言,罰鍰只是小代價。真正的風險是當他人因為你的違規停車而發生碰撞,甚至造成傷亡時,違規停車者極可能會被追究刑法上的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責任,並須承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換言之,縱然事故中另一方駕駛人本身也有違規,例如酒駕、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違規停車者仍然無法免除責任,因為法院會從「相當因果關係」來判斷,只要違規停車與事故結果之間具有危險連結,駕駛人就要承擔責任。實務判決中,已經有許多因「暫時停一下」而背負刑責的案例。
 

作為駕駛人,理應熟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的規範,卻仍貿然違規停車,導致外側車道幾近被阻塞,明顯增加道路危險性,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過失致死責任。雖然被害人酒駕行為嚴重違規,且對事故結果有重大影響,但法院仍強調被告不能因被害人亦有過失而免責,雙方各自的過失須分開認定,違規停車本身就是獨立的肇事原因之一。這正顯示「暫時停一下」若違反規定,並非小事,而是可能引來刑責的大事。法律上對此責任的認定,核心仍在「因果關係」的判斷。

 

若違規停車的行為與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鏈結,例如車子停放於不影響交通的空間,事故完全因另一駕駛人單方違規而發生,則違規停車人通常不會被追究肇事責任,只承擔行政罰鍰。然而,若停車方式阻礙車道、侵入慢車道或快速道路路肩、遮蔽行車視線,導致他人閃避不及或視線死角而發生碰撞,法院便會認定違規停車與事故之間具有危險連結,必須共同負責。因此,即便駕駛人抱持「只停一下」的心態,但若剛好造成事故條件,就會演變成重大刑事責任。

 

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紅色實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其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係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對於上開規定,當知之甚稔。路邊則畫有紅色禁止臨時停車之邊線,顯示該路段為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被告貿然將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南往北方向外側車道上右側,將原本寬為3公尺之外側車道佔據至僅餘1公尺,確實會妨害他車通行,極易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此為被告停車時應注意並能注意之情事,按當時情節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違反上開注意義務,在上開地點違規停車並且佔用車道,致肇禍端,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而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益見被告確有上開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又被害人酒後騎車行經肇事地點(被害人送醫急救時,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每百毫升達49.8毫,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49毫克),因其駕駛能力受酒精影響,復未能注意其前方停放於該處之上開自用小客車,致撞擊小客車車尾,亦同有酒後駕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甚明,惟被告並不能因被害人亦與有過失而得解免其過失行為之成立。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再進一步探討,在民事責任上,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17條則規定若被害人亦有過失,法院得依比例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換言之,在上述案例中,被害人酒駕撞車確實有過失,因此法院可能依比例分擔損害賠償,但違規停車人絕不可能完全免除責任,僅能透過「與有過失」的主張減輕賠償比例,而不能徹底脫免。

 

刑事部分,違規停車人仍可能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被起訴判刑。這樣的歸責方式,雖然讓很多駕駛人覺得「很倒楣」,因為自己只是停車並未主動行駛,但法律制度設計的重點是交通安全的維護。若駕駛人心存僥倖,隨意違規停車,將會使道路充滿潛在風險,因此實務必須藉由追究責任來提醒駕駛人注意。

 

換個角度說,如果違規停車人得以完全免責,則大家都可能心存僥倖認為事故發生時責任一定在他人,那麼紅線、黃線或禁停標誌的存在將失去意義,道路秩序也將難以維護。這就是為何法院即便面對被害人酒駕等重大違規,仍會認定違規停車人要負一定責任的原因。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違規停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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