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不需遵守交通規則嗎?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自行車固然具有環保、經濟、便利等多項優點,但其行駛於道路之行為仍然必須受到法律規範與責任約束,任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可能導致罰鍰、賠償甚至刑事處分。民眾不應再有「腳踏車不受交通規則拘束」之錯誤認知,應將自行車視為「合法行駛的交通工具」,落實文明駕駛、禮讓行人、注意安全等基本義務,方能讓自行車真正成為促進健康生活、永續城市發展的良好工具,也讓自己與他人都能在道路上安心通行。法律所保護的,不是交通工具的性質,而是所有道路使用人的生命與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腳踏車不僅是節能減碳的綠色運具,也是現代人追求健康與生活品質的重要選擇,然而在使用腳踏車上路時,許多民眾仍存有錯誤觀念,認為腳踏車不像機車或汽車那樣需要領牌或駕照,因此無須遵守交通規則,這樣的認知不僅錯誤,更可能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與法律責任。

 

事實上,我國法規對腳踏車之管理與駕駛行為有明確規定,尤其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自行車被明確歸類為「慢車」,並針對其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設有一系列法律義務與禁止規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自行車屬於慢車之一種,與三輪客貨車、牛車等其他人力或畜力車輛同列,因此無論在馬路、巷道或設有自行車道的地方騎乘,自行車駕駛人皆須遵守特定交通行為規則。

 

首先,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中,規定自行車不得載人,其所載物品不得超過法定重量與尺寸限制;否則不僅可能妨礙行車穩定性,也增加對其他用路人的危險。再者,根據第123條與第124條之規定,自行車於起駛、穿越道路或行駛過程中,皆應注意車輛與行人動向,必須讓車先行或讓人先過,並遵循標誌標線指示,不得任意進入快車道、人行道或禁止穿越路段,這些規範與汽機車無異。特別是第126條更明文禁止危險駕駛行為,包括酒後騎乘自行車,違者亦將受罰。

 

試想,一位酒後搖晃騎車的駕駛人若在夜間撞上行人或跌倒造成他人車輛損害,不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亦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甚至因夜間未開燈違反第128條而遭警察舉發。此外,根據第127條規定,自行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其他車輛前進,這意味著不少青少年或外送員圖方便而牽掛滑板、摩托車的行為,亦屬違法。雖然上述違規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處罰鍰多在300元至600元之間,然而其背後隱藏的法律風險與交通安全問題卻遠非罰金金額可衡量。

 

從法律角度分析,自行車雖不需登記牌照或駕照,但其作為一種「在道路上行駛之交通工具」,仍然具備一定程度的風險性與危險性,因此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實屬必要。更重要的是,若因違規而導致事故,相關責任人仍須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涉入刑事追訴,無法以「我只騎腳踏車」作為免責理由。許多案例顯示,不少交通事故雖由汽機車駕駛人主導,但自行車騎士逆向行駛、違規穿越馬路、未設燈光或夜間穿著深色衣物等行為,也常被法院認定為肇事原因之一,進而依過失比例減少其請求賠償之金額。

 

因此,騎乘自行車時的合法、安全行為不僅是保障自身,也是保護他人。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道路設施設計趨勢,許多城市已積極推動自行車友善環境,設置專用道、自行車號誌與引導標線,顯見政府在推動非機動車交通工具時,也對其安全與秩序維持寄予厚望。

 

民眾身為用路人之一環,自應配合遵守交通規則,方能避免因個人之違法行為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更重要的是,教育應從小做起,對於學童或青少年應加強自行車交通規則之宣導,使其明白即便僅是兩輪人力驅動車輛,亦須遵守如同汽機車一般的行車規範。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慢車-自行車(腳踏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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