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板車、直排輪,其行駛規範應比照車輛還是行人?行人穿越道路遭到車輛碰撞,應如何究責?
問題摘要:
滑板車與直排輪的究責關鍵在於「有無動力」:有動力就是慢車,必須遵守慢車規範,不得在行人穿越道通行,若違規發生事故責任重大;無動力則比照行人,得使用人行道與斑馬線,駕駛人需禮讓,但行人自己若違規穿越也會被認定與有過失。因此,民眾在使用這些器具時,應充分解自身的法律定位與義務,才能避免因一時便利而承擔龐大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滑板車、直排輪這類器具在生活中使用越來越普遍,有些人甚至將之當成代步工具來行駛於道路或穿越路口,但其性質究竟應比照「行人」還是「車輛」來規範,一直是爭議所在。
首先要理解的是,交通法規對於「車輛」的定義中有特別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慢車種類包括自行車、三輪車及其他慢車,其中「個人行動器具」特別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這些通常就是電動滑板車或電動平衡車,因此有動力的滑板車法律上就被認定為「慢車」的一種,屬於車輛,必須遵守慢車的相關行駛規範;若是單純靠人力推動的無動力滑板車或直排輪,並非動力機械,僅屬休閒運動器材,法律上沒有明文將其列為車輛,則應比照行人來處理。
這樣的區分影響非常大,因為一旦是有動力的器具,就不得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上行駛,而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等條文,遵守慢車應在慢車道或靠道路右側行駛、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等規定。
反之,若是無動力的滑板車或直排輪,雖然法律沒有明定行駛路段,但多數見解認為其應比照行人,行走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才合宜。然而在實務上,很多人習慣直接在馬路滑行或從斑馬線滑行穿越,就會衍生責任認定的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是有動力的滑板車,因屬慢車,慢車要穿越馬路必須走慢車道或遵守號誌規範,而不能走行人穿越道,如果違規從斑馬線通過時遭汽車撞擊,即使汽車駕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減速讓行人先行,但由於滑板車是慢車並非行人,因此此時滑板車使用人就是違規通過,會被認定要負肇事主因;汽車駕駛若有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仍可能分擔部分責任,但比例上會較低。這說明有動力與否的差異,直接決定究責標準。
若是無動力的滑板車或直排輪,則可比照行人適用規範,行經行人穿越道,汽車駕駛仍負有讓行人先行的義務,如果駕駛人沒有禮讓,撞到在斑馬線上的直排輪使用者,駕駛人就要承擔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責。但這並不代表使用直排輪或滑板車的人完全無責任,因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有許多具體要求,包括必須走人行穿越道或天橋地下道、必須遵守號誌指示、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橫越馬路、必須小心迅速通行等等,若使用直排輪的人沒有遵守,例如在紅燈時闖越、在三快車道以上的路段直接滑行橫越,即便被車撞傷,也會被認定有與有過失,導致損害賠償金額依比例減少。
實務判決中常見的情況是,駕駛人雖有路權,但若車速過快或未注意前方狀況,也會被分配部分責任,而非完全免責。再者,若涉及刑事責任,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強調的是「注意義務違反」是否存在,因此即使行人或直排輪使用者有違規,但駕駛人若有能力避讓而未避讓,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並須負刑責。
綜合觀察,實務上的肇責分配模式通常是:在行人穿越道上,若是行人或無動力器具使用者遭撞,汽車駕駛多數要負主責;但若是有動力的慢車(如電動滑板車)使用者闖入行人穿越道遭撞,則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汽車僅負次要責任。這也反映出「有動力就是慢車,沒有動力就是行人」這個核心判斷基準。
此外,與有過失制度在民事賠償中扮演重要角色,法院會依當事人雙方的違規程度與因果關係綜合判斷過失比例,舉例來說,如果駕駛違反規定未減速,直排輪使用者也違規橫越,可能會判決駕駛人負60%、直排輪使用者負40%,或者其他依案情調整的比例。從預防角度而言,使用滑板車、直排輪的人應盡量避免在車道上行駛,尤其是有動力的器具,一定要遵守慢車規範,避免誤用行人穿越道,否則一旦事故發生,責任很難推卸;而駕駛人行經路口或有斑馬線處,無論對象是行人、直排輪或其他器具使用者,都必須減速注意,否則肇事後往往難以完全免責。
最後要提醒的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往往牽涉到事證蒐集,是否有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像或目擊證人證詞,對於責任歸屬會有關鍵影響,所以一旦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警,保存跡證,以免日後陷入無法舉證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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