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鑑定有那些?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機制分為初次鑑定、覆議鑑定與學術鑑定三層,目的皆在於透過專業分析、客觀資料還原事故過程,協助法院釐清責任歸屬,其雖不具法律拘束力,卻在實務上具高度參考價值。當事人若能掌握鑑定申請條件、期限與程序,並配合提出完整證據,即有機會藉由公正專業的鑑定結果,達成對自身最有利的法律主張。對於在車禍中受到影響的當事人或其家屬而言,善用鑑定制度即是爭取公平正義的重要一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肇事責任的認定往往涉及複雜的交通動態、行車行為及違規事實,為了釐清當事人間之過失歸屬,現行制度中設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制,由各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設置「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法執行相關鑑定工作,該制度之依據為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依此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鑑定者包括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由當事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提出申請者、由現場處理機關主動移送者,或司(軍)法機關依法囑託者。

 

惟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第一,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且非經法院囑託;第二,事故發生已逾六個月者,除非能證明因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延遲;第三,事故不發生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道路」範圍;第四,屬於慢車與慢車或慢車與行人之事故;第五,已完成一次鑑定之案件不得重複申請。當事人如對初次鑑定結果有所不服,得依第10條規定,自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鑑定機關提出覆議申請,覆議機會僅有一次,倘已進入司法程序,則須透過法官聲請囑託再送覆議委員會處理。

 

此等鑑定報告或覆議報告,性質上為法院判斷事實之參考資料,並非法律上拘束法官的唯一依據,法院仍可依據整體證據綜合判斷是否採納,並根據自由心證決定肇事責任歸屬。

 

換言之,即使鑑定結果指出一方為主因或次因,若有其他證據如證人證詞、現場照片、醫療紀錄或錄影資料可佐證相反情形,法院仍可不採鑑定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車禍鑑定內容通常包含「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及「鑑定意見」三大部分,肇事分析將說明各駕駛行為是否違規、路權歸屬、交通環境狀況等,鑑定意見則會依過失歸屬列明:如僅一方有過失,則為肇事原因;如雙方均有過失,過失程度相同則列為同為肇事原因;若過失程度不同,則較重者為肇事主因、較輕者為肇事次因,或「亦有過失」、「稍有疏忽」等。

 

鑑定機關判定之依據主要來自於警方所調查資料,包括道路現場圖、交通號誌配置、行車軌跡、當事人筆錄、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事故車輛損傷情形及物證分佈等。

 

若當事人對上述覆議結果仍不滿意,或認為鑑定機關處理有瑕疵,可進一步透過檢察官或法院聲請委託第三方學術機構進行學術性鑑定,目前實務中常被法院指定的單位包括國立交通大學、中央警察大學、成功大學等,學術機構之鑑定因具高度專業性及相對中立性,對法院形成自由心證常具決定性影響。

 

此類學術鑑定亦將依據物理與工學原理,運用車速、煞車距離、碰撞角度、摩擦係數等參數還原事故現場,以圖表與公式詳實說明肇事原因與動態流程,有助於釐清事實真相。

 

需注意的是,無論是申請一般鑑定、覆議或學術鑑定,申請人仍應自行蒐集並提供必要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醫療報告、修車單據、證人資料等,以利鑑定單位全面評估,形成合理結論。從訴訟策略觀點而言,若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過失致傷案件涉及肇事責任爭議,當事人應儘早決定是否申請鑑定並掌握時效,尤其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最為關鍵,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機會,另也可同步備妥其他資料,若鑑定不利時,仍可尋求其他方式提出抗辯或申訴。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公路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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