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否一定會採納車禍鑑定單位的意見?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是否採納鑑定單位意見,不是自動的法定程序結果,而是依自由心證與證據調查程序進行裁量,鑑定單位意見作為重要參考,通常會被法院採納,但最終肇責與過失判斷仍由法官決定,法院如不採納鑑定意見,需於判決中明確說明理由,以維護程序正義及裁量合法性,這一制度設計兼顧專業判斷與司法裁量,確保事故事實認定既科學合理,又符合法律規範與社會期待,使交通事故案件在實務操作中能夠平衡專業證據參考與法官獨立裁量,並提供當事人清楚的法律程序依據與訴訟策略指引,最終促進司法判決的公信力、專業性與公平性,並使當事人了解鑑定報告的重要性及挑戰其結論的困難度,為民、刑事車禍案件提供完整的司法審理與判決依據,保障法律程序正義及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車禍事故的司法程序中,無論是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法院與地檢署通常會函囑各地方交通事故鑑定會進行事故鑑定,或者依當事人聲請,由其他鑑定單位提供更詳細的專業鑑定,以協助事實認定。然而,鑑定報告往往不會使雙方當事人皆感滿意,可能出現一方支持、一方不滿的情況,這就引發當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法官是否一定會採納鑑定單位的意見?是否會完全依據鑑定結論作成判決?

 

法院對鑑定意見並不受拘束,擁有採納或不採納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可以依自由心證判斷鑑定人的觀察事實及陳述之意見,但是否採納鑑定意見,必須經過完整的調查證據程序,直接採用而不查其理由,將法院的採證職權交由鑑定人決定,明顯違背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鑑定僅為證據調查方法之一,其作用應受限制。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第540號判例:「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再如法院對鑑定報告有自由裁量權,但若鑑定過程不明或不完備,在事實究明前即逕行排斥或作出與鑑定意旨相反的認定,亦屬不合法,除非有其他顯示該鑑定根本不具必要性的理由。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79號判決:「查法院對於鑑定人鑑定報告之取捨,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鑑定之經過不明或不完備,在究明以前,其鑑定報告是否不足採,尚未可知,除有其他可認為顯無鑑定必要者外,逕予排斥而為與鑑定意旨相反之認定,仍非合法。」

 

鑑定行為係委員本於個人知識與經驗所為,並非機關法定職責執行,亦不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其結果僅供法院審理或當事人理賠參考,不具公法上效力。

 

交通部85年5月30日交路字第16956號函釋:「鑑定行為係由各委員本於個人知識、經驗而為之,並非執行各機關之法定職掌,無公權力之運用,亦不受任何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至其鑑定之結果,僅供法院審理或當事人調解、理賠之參考,尚不生任何公法上之效果。」

 

因此,鑑定單位提供的鑑定意見對法院不具拘束力,鑑定機關在事故認定上僅扮演協助角色,最終肇事責任與過失判斷仍屬法官職責,法院可選擇不採納鑑定意見,但必須於判決中說明不採納的理由,保持司法透明與程序正義。在實務運作中,雖然法院擁有裁量權,鑑定單位的意見仍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尤其在事故因素涉及物理計算、撞擊動能、車速等專業領域,法官多數屬文科背景,缺乏專業技術知識,單憑自身判斷推翻鑑定結論,事實上困難極高。對於交通規則違反、肇責歸屬等相對簡單的判斷,法官通常具備足夠能力自行認定,但對於涉及力學、碰撞分析與事故模擬等複雜技術事項,鑑定報告提供了重要的專業依據,這也是實務中法院多數會採納鑑定意見的原因。

 

統計顯示,在指定鑑定單位進行車禍事故鑑定的案件中,法院採納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依據的比例超過九成,這意味著對當事人而言,要挑戰或推翻不利的鑑定意見,難度相對較高,尤其在證據及專業技術呈現完整的情況下,法官在自由心證判斷下仍傾向於參照鑑定單位結論。雖然理論上法院可不採納鑑定意見,並依其他證據或自身推理作成裁判,但在實務操作中,若要完全否定鑑定結論,須提出相當充分的反證,如其他專家報告或證人證言,證明鑑定方法、數據或結論存在明顯錯誤或偏差,才能說服法官重新認定事故事實。

 

另一方面,鑑定意見若被採納,則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不僅影響肇事責任歸屬,也直接關係到民事損害賠償的計算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的認定,尤其涉及車速、撞擊角度、受傷程度及損害擴大等技術因素時,鑑定報告提供了可量化、可檢驗的證據,使法院在判決中有明確依據支持其裁量,減少主觀推論的空間。在訴訟策略上,當事人如欲挑戰不利鑑定結果,需提出具有專業資質的反向鑑定或針對鑑定程序、方法提出異議,否則僅以主觀質疑鑑定結論,難以改變法院裁量結果。

 

此外,法院在判決書中若不採納鑑定意見,仍有義務說明理由,包括鑑定過程、方法、資料來源及結論分析的合理性是否充分,這是維護程序正義與透明度的重要規範,避免法院裁量權被濫用,並保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理解與信賴。

 

總體而言,鑑定單位的意見在司法實務中雖不具拘束力,但其專業性與技術性對於事故認定極為重要,法院多數會採納鑑定結論作為判決依據,尤其在涉及複雜物理計算與事故分析的情況下,採納鑑定意見既有助於提高判決的專業性與公信力,也減少法官主觀判斷的偏差與爭議,維持司法判決的穩定性。對當事人而言,鑑定報告是訴訟中關鍵證據,影響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結果,因此在案件準備階段,對鑑定資料的收集、分析與提出質疑策略,是訴訟成敗的重要因素。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民事訴訟法第3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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