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是在鑑定什麼?
問題摘要:
鑑定不是「還原機」,而是「規則適用器」,它將事實套用到法律規範上,給出最合理的過失比例判斷。對於駕駛人而言,熟知這些規範,不僅能降低事故發生機率,更能在事故發生後避免因違規而成為主要肇事責任方。從鑑定的角度來看,道安規則不僅是交通秩序的基礎,更是事後釐清責任的依據,正因如此,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謹記條文內容,因為一旦違反,責任歸屬將在鑑定報告中被清楚呈現,而這將直接影響後續的和解、賠償乃至法院判決。
律師回答:
鑑定是什麼?
車禍鑑定並不是一種能夠將事故現場完全還原的「時光機」,它的功能在於基於已經確定的事實與蒐集到的證據,透過專業判斷分析,協助釐清事故發生的經過以及責任歸屬。換言之,鑑定委員會所作的工作是將警方處理案件過程中所取得的資料,包括現場勘查紀錄、肇事車輛狀況、交通號誌設置、路面跡證、行車記錄器、監視器影像及當事人供述等,綜合起來進行專業判斷,最後形成一份「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供雙方當事人、保險公司、甚至法院作為參考依據,其中最重要就是影像證據。
要申請車禍鑑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須符合幾個要件:
首先,事故必須經警察機關處理,也就是說必須有正式的報案紀錄;其次,距離肇事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再者,案件不得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如果已經起訴,則必須由法院裁定聲請鑑定,而不能再向鑑定委員會申請。符合這些條件後,車禍的當事人、車輛所有人、或者在當事人死亡或未成年時,由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方得提出鑑定聲請。申請時必須備齊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報案紀錄,例如車禍登記聯單或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登記聯單通常在報案當下即可向警方索取,記載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基本資料與處理單位;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則需在事發三十日後,向承辦警局申請,內容包含承辦員警對肇事原因與責任的初步判斷。這些文件配合申請書,繳交三千元規費,就能正式提出鑑定聲請。
至於鑑定的範圍,主要在於釐清肇事責任。鑑定委員會會依據既有證據,判斷事故是否屬於單方過失,或是雙方乃至多方共同過失。如果為共同過失,還會進一步分析肇事主因與次因,並釐清各方過失程度。這樣的結論對於當事人而言,具有極大參考價值。因為車禍之後,雙方當事人經常會在責任比例上各執一詞,導致無法順利和解,鑑定報告在這時便能作為客觀第三方的專業判斷,幫助雙方在談判桌上有依據可循。
舉例而言,若鑑定報告指出甲方為肇事主因,乙方僅負次要責任,那麼甲方在和解談判中就應承擔較大比例的賠償責任,而乙方則只需負擔部分責任。倘若雙方仍無法達成和解,進入訴訟時,鑑定報告也可作為證據之一,提交法官參酌。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鑑定報告並不拘束法院的判決,法官仍有權依據其他證據作出不同認定,但在實務上多數法官會尊重鑑定委員會的專業結論,除非有重大矛盾或明顯瑕疵,否則大多數情況會以鑑定結果作為判決的重要參考。依據作業辦法第9條,鑑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於兩個月內完成鑑定報告,若有特殊原因得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這樣的規範確保當事人不會因等待過久而影響後續和解或訴訟的進行。若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認為其中有錯誤或遺漏,法律也提供一次覆議機會,必須在收到鑑定報告三十日內提出,超過期間或已覆議過的案件,就不得再度聲請。從功能面來看,車禍鑑定具有三大意義:第一,協助釐清責任,避免雙方各說各話;第二,作為和解談判的基礎,提高協商成功率,減少進入訴訟的必要;第三,作為法院審理的專業參考證據,增加判決的公信力。
車禍鑑定依據通常是什麼?
車禍鑑定在實務上最重要的依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交通參與者(主要是汽車)行駛行為,而其中最核心的鑑定重點往往集中在「路權判斷」。因為車禍發生的瞬間往往是各方車輛路權交錯的結果,若能釐清當下哪一方依法應有優先通行權,就能合理判斷誰是肇事主因、誰又只是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每一條都是鑑定委員會判斷責任的基礎,尤其在路權分配上,第102條可說是靈魂規範,因為大多數事故皆涉及交岔路口或路權爭奪。鑑定的重點不在於還原事故現場的全部真相,而是以規則為標準,在既有證據下判斷誰違反路權順序,從而合理分配責任。
以下以汽車(機車)路權作為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起,對於汽車行駛的規範極為詳盡,包括行車前注意事項、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服從交通指揮、禁止分心操作裝置、燈光與手勢規範、喇叭使用限制、行車速度、安全距離、靠道原則、超車、會車、轉彎、圓環行駛、交岔路口路權、停車規則乃至於酒駕或吸毒駕駛的禁止等,這些條文不僅是駕駛人日常遵循的行為準則,更是鑑定委員會與法院判斷責任時的依據。
首先,第90條要求駕駛人行車時應注意標誌、標線與號誌,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的指示,這是最基本的通行原則,因為號誌與標線設計的目的就在於分配路權。違反號誌,闖紅燈或不依標線行駛,通常就會在鑑定中被認定為肇事主因。
其次,該條並禁止駕駛人操作娛樂性顯示設備、行車輔助設備及手持使用行動電話,因為分心駕駛往往會導致錯誤判斷與延遲反應,一旦事故發生,若能蒐集到通聯紀錄或行車紀錄器影像證明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前有違反此規範,則責任難以推諉。
再來,第91條及第92條對於燈光、手勢與喇叭的使用也有明確規範,例如駕駛不得任意迫使他車讓道,不得濫用喇叭,喇叭僅能在急彎、上坡道頂端、郊外超車、緊急危險時使用,而且每次不得超過半秒,不能連續三響。若駕駛有逼車或過度鳴喇叭的行為,常被視為危險駕駛並列為肇事原因之一。
第93條與第94條進一步規範行車速度與安全距離,明定原則上市區道路速限50公里、慢車道40公里、無劃分車道30公里,並要求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不得隨意驟然減速或蛇行。實務鑑定時,經常會依據煞車痕長度、監視器影像、事故後車輛毀損程度,去回推出肇事車輛是否超速或未保持安全距離。
若查明駕駛明顯超速或跟車過近,鑑定委員會多會認定其負有主要過失。第95條及第98條則涉及車道使用的規則,要求汽車應靠右行駛,四輪車不得任意行駛慢車道,大型車不宜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速度較慢的小型車應靠外側車道,二車道匯入一車道時應讓直行車或採交互輪流行駛,變換車道時必須禮讓直行車。這些規定直接決定誰在匯道或變換車道時應該禮讓,常見的事故如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直行車、或外側車道硬擠進內側車道,鑑定時通常會被判定為次要或主要過失。
第99條與第99-1條針對機車的規範,例如機車必須依標誌標線行駛、兩段式左轉、不得蛇行或危險駕駛,大型重型機車多比照小型車規範。雖然本題聚焦汽車,但在汽車與機車碰撞事故中,機車是否違規常會成為責任分配的關鍵。第100條與第101條涉及山路交會與超車規則,下坡車原則讓上坡車,山壁內側車應讓外側車,超車時不得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或在彎道、窄橋超車,且應有足夠空間與視距。這些細節條文,往往在山路或高速公路事故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至於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定,更是車禍鑑定的核心。第102條明定路口優先順序為:指揮優先於號誌,號誌優先於幹線,幹線優先於支線,多線道優先於少線道,直行優先於轉彎,右方優先於左方,交通壅塞時內外車道交互輪流。這些原則在事故鑑定時是判斷責任的標準答案。例如在號誌壞掉的無號誌路口,若兩車同時到達,右方車有優先權;若直行與轉彎車發生碰撞,直行車有優先權;若圓環事故,先進圓環或內側車輛優先。鑑定委員會依此即可迅速劃分責任。第103條要求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慢行,且遇行人通行應停讓;第104條與第104-1條要求汽車在鐵路平交道或捷運交會處須減速或暫停;第106條規定迴車行為須注意安全;第107條禁止上坡蛇行或下坡熄火滑行;第109條規範燈光與方向燈使用;第110條規範倒車須注意安全;第111條與第112條規範停車與臨停須合乎秩序,禁止併排停車或妨礙交通,並要求開關車門時注意禮讓行人與其他車輛。這些看似瑣碎的規定,在鑑定實務中都可能成為責任認定的關鍵,例如汽車未打方向燈迴車,或在禁止停車處違停導致事故,均可能成為肇因。
第113-1條至第114條則與駕駛人狀態有關,例如古董車不得隨意行駛上路,駕駛不得連續開車超過八小時,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吸毒或疾病影響安全駕駛者亦不得駕駛。這些屬於駕駛人基本義務,若事故發生時駕駛人酒駕或吸毒,則幾乎必然被認定為肇事主因,責任難以推卸。
因此,車禍鑑定雖然不能還原真實發生的瞬間,但它能透過專業知識與科學方法,盡可能接近真相,並以合理的邏輯推演出各方責任比例。最後要提醒的是,申請車禍鑑定的先決條件是事故必須「有報案」,如果事故發生後雙方私下和解而未報警,就喪失日後申請鑑定的機會。此外,若逾越六個月才想到要鑑定,也會因為法律明文限制而無法提出申請。
因此,一旦發生車禍,無論大小事故,最好還是報警處理,以保留完整資料,日後若有爭議才有申請鑑定的依據。總結來說,車禍鑑定並非時光機,它的目的不在於完全還原真相,而是透過已知事實、專業知識和規則判斷,為個案適用合適的交通規範,進而協助釐清責任,保障當事人權益。對於當事人而言,善用車禍鑑定制度,不僅能加速爭議解決,也能在和解與訴訟中掌握更大優勢。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肇事鑑定
瀏覽次數: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