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繪製車禍現場圖完成後,可以再增刪修改嗎?初判表可以修改嗎?
問題摘要:
車禍現場圖與初判表在交通事故處理上有不同功能:現場圖著重於事實的正確呈現,是後續責任釐清的重要依據,原則上不得隨意修改;初判表則是警察機關的初步見解,不具拘束力,當事人若對其內容不服,應透過蒐集其他證據或申請鑑定來爭取有利的認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中,警察到達現場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其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必須先行勘察現場,包括事故地點、道路狀況、號誌狀態、車輛及人員位置、散落物、痕跡等,再繪製現場草圖及拍攝照片作為後續責任釐清的依據。由於車禍往往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現場圖的內容對於後續調解、訴訟乃至於保險理賠有極大影響,因此其正確性與完整性至關重要。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在現場應詳實紀錄並製作現場草圖,且應儘量讓事故當事人或證人在場說明,以確保記錄的真實。
草圖完成後,依照規範第19點,必須交由當事人認定簽證,一旦當事人簽名或用印確認,原則上不得任意塗改;如確有錯誤需要更正,必須保留原字跡並註明更正原因,更改處還需當事人再次簽名或捺印,嚴禁使用修正液直接刪改,目的就是確保文件的公信力與完整性。換言之,在當事人尚未簽名確認前,若發現錯誤或遺漏,警察可以直接修改,但一旦簽名確認,就必須依照程序進行更正,而非隨意增刪。
實務上當事人常因緊張或不熟悉程序,未仔細檢查現場圖就簽名,事後才發現與實際狀況不符,此時再要求警察修改往往困難。依規定,若事後警察或當事人發現草圖有重大錯誤或遺漏,正確處理方式應是警察重新繪製一份現場圖,或在影印原圖後以不同顏色標註補正,並註明原因與時間,將之附卷歸檔,以確保記錄的完整及透明,這種方式較能避免爭議。
至於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於事故三十日後才能申請提供,而其性質僅為警察機關依現場跡證所做的初步責任分析,不具司法拘束力,僅能作為參考。法院或檢察官在刑事、民事案件中,並不受初判表內容拘束,仍需依全部證據與自由心證來判斷責任歸屬。
初判表與鑑定報告均屬證據資料的一環,法院應審酌其內容是否合理、是否有與其他證據相符,才能決定是否採信。由此可知,現場草圖一旦經當事人確認簽名,就不得任意增刪修改,若有補正需要須依程序辦理,並留下紀錄;而初判表則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分析,不具拘束效力,僅供參考。
對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在現場簽名前務必仔細檢查草圖,確保車輛位置、行駛方向、道路狀況等細節無誤,避免日後因圖面錯誤導致責任認定不利,若事後發現錯誤,則應立即向警方反映,並要求依規定重製或補正現場圖,而不是單純依靠初判表的責任認定結果作為訴訟依據,因為法院最後仍會依據全部證據資料作綜合判斷。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肇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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