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鑑定與過失認定關聯性為何?
問題摘要:
事故鑑定與過失認定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性,事故鑑定提供了專業的事實判斷基礎,使法院得以具體審酌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並與法律上的過失標準結合,進而判斷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在我國交通事故頻仍的社會現實下,鑑定制度實際上已成為過失責任認定的核心環節,如何確保鑑定之客觀、公正與專業,直接影響司法審判的正確性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事故鑑定與過失認定之關聯性,在我國交通事故乃至於其他事故責任的民事與刑事裁判實務中,確實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交通事故經常涉及人員死傷與財物毀損,無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究竟有無過失,直接影響到責任成立與否,以及責任範圍大小。
法律上,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因此,不論是刑事的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或是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必須先確定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行為,並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認定其應負責任。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行為在通常情況下足以導致損害結果者,行為與結果之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若行為僅屬條件關係,缺乏通常發生之可能性,則不足以成立責任。
於此基礎上,事故鑑定便成為認定過失的重要工具。事故鑑定一般係由警察機關、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會,乃至於學術單位或專業技師進行,其方法可能包含現場勘驗、車輛痕跡檢測、監視錄影重建、車速分析等,旨在釐清事故發生原因與過程。
法院或檢察官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通常會依鑑定報告作為重要證據,以判斷駕駛人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注意義務不周等過失行為。然而,鑑定報告本質上僅屬證據資料之一種,並非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判斷結論。
換言之,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綜合其他證據資料後,獨立形成心證,不能僅以鑑定報告作為判斷駕駛人是否有過失的唯一依據。這也是鑑定意見與法院認事用法之權責區別所在。
雖如此,在實務上,由於交通事故涉及高度技術性問題,尤其在車速研判、撞擊角度、煞車距離等專業判斷上,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因此對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意見,通常會給予高度尊重。統計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可以觀察到多數案件中,法院會依鑑定意見認定駕駛人對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並據以判斷加害人應否負民事賠償責任,或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等。
少數與鑑定意見相異的判決,則多發生在僅違反交通規則是否當然即構成過失責任的爭議,例如駕駛人雖有輕微違規,但是否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需法院依據個案事實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或肇事責任初判表,性質上僅屬行政調查報告,對司法機關並無拘束力。即使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委託各地區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亦僅供參考,不得取代法院依職權判斷之義務。然而,因司法實務上對專業鑑定的依賴,實際上鑑定意見對於過失認定仍具有相當影響力。從法律構成要件觀察,事故責任之成立,須具備行為、損害、因果關係與有責性。事故鑑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協助釐清行為態樣與因果關係。例如,透過現場鑑定可得知車輛是否超速、是否未保持安全距離,或行人是否闖紅燈。這些事實一旦確立,即可作為過失認定的基礎。法院在審酌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時,會以「理性人標準」作為衡量基準,即在同樣情境下,具有理性與謹慎的一般人,是否能避免事故發生。
若答案是肯定的,而行為人卻未採取必要措施,即屬過失。換言之,鑑定結果雖然不能直接決定有無過失,但卻能提供法院判斷理性人能否避免事故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鑑定報告在與刑法上的主觀要件結合時,也具特殊作用。
因為刑事責任要求證明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而過失的認定需要結合行為人之注意能力與注意義務。舉例而言,若鑑定結果顯示事故完全由另一方逆向駛入車道所致,則本案駕駛人即可能無過失責任。反之,若鑑定結果顯示駕駛人因超速未能即時煞車而撞擊行人,則駕駛人過失責任即為成立。
在此過程中,鑑定報告提供了客觀技術性資料,協助法院從抽象法律規範落實到具體事實判斷。最後必須指出,雖然鑑定意見具有高度專業性,對法院裁判具有重大影響,但仍需注意避免「鑑定即判決」的現象。法院仍應綜合全案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監視影像、醫療鑑定等,才能完整還原事故全貌,正確判斷責任歸屬。換言之,事故鑑定是過失認定的重要依據,但並非唯一依據,最終責任歸屬仍取決於法院依法律與證據自由心證所作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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