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重判,自首+和解才是輕判關鍵
問題摘要:
酒駕撞死人案件中,重判與輕判的分水嶺,往往不在於事故結果本身,而在於行為人犯後態度。若行為人能在第一時間自首,展現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法院便有可能酌予減刑,甚至給予緩刑。然而,若行為人態度惡劣,拒不負責,甚至湮滅證據、拒絕和解,那麼重判便在所難免。這對所有駕駛人而言,應是一個深刻的警惕:酒駕一旦釀禍,不僅可能奪走無辜性命,更可能讓自己身陷囹圄,唯一能避免悲劇的方法,就是徹底拒絕酒駕,因為人命無價,任何事後的補救,終究無法真正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
律師回答:
酒駕撞死人重判,自首加和解才是輕判關鍵,這是一個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隨著交通工具普及,酒駕事故頻仍,許多人往往以為酒駕肇事只要「運氣好」或「賠錢事」即可減輕刑責,然而在實務上,法院判決的核心依據,除行為本身的惡性與後果之外,往往取決於行為人犯後的態度,其中「自首」與「和解」便是量刑上最重要的關鍵因素。
首先,必須理解酒駕行為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處罰基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相關規定,駕駛人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屬行政違規,將面臨高額罰鍰、吊扣駕照與車輛移置保管等處分。若濃度達到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則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因酒駕致人於死,刑度更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再犯者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之重可見一斑。這也反映出國家對酒駕零容忍的立場,因為酒駕不僅危及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威脅無辜用路人的生命。
實務判決顯示,酒駕致死的案件若沒有特殊情節,往往會判處重刑。然而,許多案例顯示,即使法律規定法定本刑三年以上,但一審法官實際量刑時,仍有相當比例低於三年,這讓社會誤以為酒駕撞死人容易輕判。
其實關鍵就在於行為人是否有「自首」以及「和解」。所謂自首,是指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知悉之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坦承犯罪事實,並表明接受裁判的意思。刑法對自首的效果規定為「得減其刑」,並非必然減刑,是否減刑仍由法院斟酌。法院在判斷是否給予減刑時,會考量行為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出於自願,是否有隱匿、湮滅證據的情況等。倘若行為人在事故後畏罪逃逸,甚至毀損現場或湮滅證據,顯然不符合自首的要件,即使事後坦承,也難以獲得認定。
反之,若行為人於事故後即刻報警,或親自前往派出所投案,展現接受裁判的態度,即有可能被認定自首,進而獲得減刑。
除自首之外,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更是法院判斷量刑的重要因素。所謂和解,不僅是金錢上的賠償,更包括行為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展現真誠的歉意與修復意願。法律上的賠償請求權包含殯葬費、醫療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項目,若肇事者能積極賠償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不僅能減輕被害人家屬的痛苦,也會被法院認為行為人有悔悟之心,進而在量刑時酌予減輕。許多判決案例顯示,若肇事者能與家屬達成和解,甚至在法庭上獲得家屬的原諒,法院往往會考量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給予相對輕判。
反之,若肇事者態度消極,逃避責任,甚至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任何和解,法院通常不會輕判,重刑處斷也就不足為奇。在此必須理解的是,法律制度中量刑的設計,除懲罰行為人之外,更重要的是導正行為人態度、修復社會關係。酒駕致人於死的罪責雖重,但若行為人能於第一時間自首,展現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法院自會在量刑上考量,這也是「犯後態度」的重要內涵。至於何謂「犯後態度良好」,除自首之外,還包括行為人是否及時救助被害人,例如立即報警、叫救護車、協助送醫等,並且是否真誠與家屬溝通、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這些都會影響法院的觀感。如果行為人選擇畏罪逃逸、湮滅證據、拖延賠償,法院往往會認為其毫無悔意,從而加重刑責。從實務案例來看,有些酒駕致死案件,行為人雖自白犯罪,但因逃逸、燒車等惡性重大行為,法院認定不符合自首要件,加上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最終仍遭重判七年以上徒刑。
相反的,有些案件中,行為人第一時間自首並積極與家屬和解,賠償金額合理且獲得家屬諒解,法院則酌情判處三年以下徒刑,甚至給予緩刑,讓行為人有悔過自新的機會。這些案例反映出「自首」與「和解」確實是酒駕案件中影響量刑的兩大關鍵。換言之,酒駕雖然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但法律仍提供行為人修正態度的空間,若能真誠悔改,仍有可能獲得較輕的處罰。
除酒駕致死案件的刑事責任之外,行為人仍須面對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家屬得請求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因此,即便刑事部分獲得減刑,行為人仍須負擔龐大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也說明為何積極與家屬和解如此重要,因為一旦達成和解,不僅能影響刑事量刑,民事部分也可同時獲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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