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鑑會的鑑定錯誤,我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當事人若遇到車鑑會鑑定錯誤,應立即採取行動,先就鑑定報告逐項檢視,提出具體理由申請覆議;若案件已進入法院,則應聲請再鑑定或提出專家報告反駁;同時,也應積極保存、蒐集所有可能的物證與影像資料,作為有力的補強證據。切記,車鑑會的鑑定並非不可挑戰的「聖旨」,它只是眾多證據之一,最終仍需由法院依據整體事證與自由心證判斷責任歸屬。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因鑑定錯誤而導致冤屈,確保司法審判真正回歸公平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處理車禍事故責任歸屬的過程中,除警方現場勘查與筆錄之外,法院往往會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俗稱車鑑會)所出具的鑑定報告。理論上,車鑑會應以中立、專業、客觀的態度來釐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協助法官判斷肇事責任。然而實務上卻常有當事人發現鑑定內容與實際狀況不符,甚至認為鑑定程序草率、資料不足、判斷偏頗,導致鑑定結論錯誤。這時候當事人就會面臨一個嚴肅的問題:若車鑑會的鑑定錯誤,應該如何救濟?
首先必須解,車鑑會並非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或受交通部委託之學術單位所設置的專業鑑定組織,換言之,就是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及直轄市政府設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專責辦理事故鑑定業務;
申請覆議
第一種方式是「申請覆議」。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可於收到鑑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鑑定會申請覆議,並須提出具體理由,例如鑑定所依據的資料不完整、現場重建方式有瑕疵、證人陳述未被考慮、計算方式錯誤等。覆議案件將由其他鑑定委員重新審查,有時也會交由不同地區或其他學術單位再鑑定。但實務經驗顯示,覆議結果推翻原鑑定的比例並不高,因為覆議多半仍依循同一套行政流程與方法,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要完全改變結論難度極大。
學術鑑定
第二種方式是「聲請法院或檢察署囑託鑑定」。換言之,就是學術鑑定,即此外,交通部自民國92年起先後委託交通大學、中央大學、逢甲大學、成功大學等校成立鑑定研究中心,後續又有中央警察大學及澎湖科技大學參與鑑定研究。雖然名義上是專業單位,但其調查往往受限於事故現場證據蒐集不足、技術設備限制、人力資源不足等因素,導致鑑定結論未必能還原真相。再加上過去法院多半直接採信鑑定結果,甚少要求鑑定人出庭說明,缺乏交互詰問程序,使得鑑定錯誤難以立即被揭露。那麼,當事人若對鑑定結果不服,有哪些救濟途徑?
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再鑑定,請求法院囑託其他專業單位或專家進行,甚至可以建議由國外鑑識機構來辦理。此時鑑定人須依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出庭,以證人或專家證人的身份接受詰問,讓當事人或檢察官有機會對鑑定過程與方法提出質疑。這種制度設計,就是要避免鑑定人「只交書面、不出庭」,確保其意見能公開接受檢驗。第三種方式是「補強證據與反駁意見」。
刑事程序中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第5項);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之人實施鑑定,並於鑑定前具結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書面報告例外具特別可信性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得為證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囑託機關鑑定,或負擔費用委任機關鑑定,並因鑑定之必要聲請交付關於鑑定之物(第208條)。
另民事程序中,依民事訴訟法第328條規定: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鑑定人得利用之。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規定)。
車鑑會的鑑定雖具參考價值,但法院並非一定要採信,法官仍可依自由心證綜合判斷。因此當事人若認為鑑定錯誤,可以委請專家學者撰寫專業報告,或者利用行車紀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車損痕跡分析、醫學鑑定等方式提出反證,向法院說明為何原鑑定不合理。實務上也有不少案例,法院因為當事人提出其他有力的佐證,最終沒有採信車鑑會結論,而改依其他證據認定責任比例。第四種方式是「訴訟中強化程序保障」。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人準用證人之規定,應受交互詰問,因此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鑑定過程,並接受質詢。若鑑定人無法合理回答,法院就可能不予採信鑑定意見。這樣的制度設計,正是避免鑑定錯誤被無條件接受的一道防線。值得一提的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重因素,包括天候、路面狀況、車輛速度、煞車反應、人為閃避動作、號誌配置等,很難完全重現真實過程,因此不同單位得出不同鑑定結論並不罕見。
當事人若拿到兩種不同結果的鑑定書,心中難免懷疑哪一份才正確,這時法院就必須依據整體證據進行判斷,而非僅僅採信單一鑑定,否則容易導致錯誤裁判,侵害當事人權益。從法政策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的鑑定制度確實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是程序不夠嚴謹,事故現場證據蒐集往往草率,影響後續鑑定品質。其次是鑑定人專業不足或設備落後,導致鑑定結論科學性不足。再者,缺乏鑑定人出庭制度,使鑑定意見無法接受實質檢驗。
最後,當事人對鑑定不服的救濟管道雖然存在,但實際運作效果有限。因此,未來制度改革方向應包括:建立更嚴格的鑑定流程與標準;提升鑑定機構的專業與設備;強化鑑定人出庭接受詰問的義務;以及建立更透明的覆議與再鑑定機制。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科學鑑定對司法的輔助功能,而非流於形式。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肇事鑑定-肇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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