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突遭障礙物發生車禍,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發生道路突遭障礙物的車禍時,駕駛人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保存證據並報警處理,日後並應釐清肇事者身分,以追究民刑事責任。若肇事者無法確定,且能證明障礙物係因公務機關施工或管理不當所致,則可循國家賠償途徑請求救濟。最終目的在於透過法律程序,讓責任歸屬者負起應有責任,並保障被害人獲得合理補償,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道路突遭障礙物發生車禍,應如何處理,這是一個涉及道路交通管理、事故處理、民事賠償乃至於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的複雜問題。首先,實務中最常見的情況是駕駛人在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行駛途中,因突遇掉落物、散落物或施工未清理乾淨所造成的障礙物,而導致閃避不及發生車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於道路上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也不得未經許可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擺設攤位,或擅自設置、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等行為。
再者,第143條更明確規範,凡道路挖掘或施工者,必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施工期間設置警告標誌,夜間加裝警告燈,完工後立即清除障礙物。若施工單位怠於清理,導致用路人發生車禍,除涉及行政責任外,更有民刑事責任問題。駕駛人如不幸因此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步應確保人身安全,立即開啟危險警示燈,在車輛後方擺放故障警告標誌,以提醒後方來車注意。若人員無嚴重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先行拍攝現場全景、車輛位置與受損狀況,再將車輛移置路邊,以避免交通堵塞及二次事故發生。同時,應立即撥打110或119報警,於高速公路上則須通報國道警察,以利警方透過監視系統調查掉落物來源。
從法律責任角度分析,若能證明障礙物係由特定車輛掉落,則該車駕駛人或所屬公司即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若車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或掉落,造成道路危險,除處以9000至18000元罰鍰外,如因而致人受傷,將吊扣駕照一年;致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並須負刑事責任。此時受害駕駛人得保存修車單據、醫療費收據等證據,作為日後民事求償的依據。
然而在多數狀況下,肇事車輛往往因事發突然而不易立即查獲,因此須仰賴警方監視器追查。若無法找到特定肇事車輛,則受害人可能需考慮國家賠償責任,但必須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要件,即公務員於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換言之,只有在能證明障礙物源自公務機關之道路施工或管理疏失,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
若障礙物來自私人車輛,則原則上無法請求國家賠償。至於保險理賠部分,若車輛因道路障礙物受損,駕駛人可依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契約請求理賠,再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肇事者。倘若駕駛人未投保相關險種,則僅能透過民事訴訟向肇事車主或施工單位請求賠償。若發生人員傷亡,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等,均須依民法第193條、195條及相關實務判例計算,並需提出醫療單據、看護費用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等證據,才能獲法院支持。刑事部分,若肇事車輛駕駛因未妥善固定貨物,導致掉落物造成重大傷亡,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外,還可能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284條過失傷害罪追究刑責,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且須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若駕駛人於事故後逃逸,則另涉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刑責更為嚴重。從程序上來說,受害人報案後,警方會製作交通事故初判表,雖不具司法拘束力,但在後續訴訟中仍屬重要參考資料。當事人若對初判表結果有異議,可申請覆議鑑定,甚至委託學術單位進行專業鑑定,以釐清肇責比例。
法院在審理時,會參酌鑑定報告、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言等,來判斷責任歸屬與賠償比例。在司法實務上,若受害人本身也有疏失,例如未保持安全車距或超速行駛,則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法院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賠償往往不是單方全責,而是依事故具體狀況分攤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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