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急莫慌莫害怕,聊聊車禍事件現場處理
問題摘要:
車禍發生的當下,當事人除需保持冷靜,更應即時報警、拍照、尋找證人與保存證據,並透過行車記錄器影像強化證明力,再由警方釐清肇事責任,進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必要時再考慮和解或提起訴訟。預作保險與行車紀錄準備、事故當下採取正確行動,便能有效降低後續法律風險與財務損失。對於一般駕駛人而言,車禍是風險,更是警訊,將教訓化為制度性防備,才能真正保障自己與他人之安全與權益。車禍當下請記得十項重點:一、立即停車與設置警示;二、啟動警示燈並通報警方;三、保留現場、勿任意移車;四、拍攝現場與車損照片;五、尋找監視器與目擊證人;六、通報保險公司;七、配合警方筆錄並核對內容;八、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九、不得離開現場;十、勿輕率認錯或承諾賠償。這些步驟看似繁瑣,但每一項都是保護自己免於日後訴訟、避免肇逃指控與爭取合理理賠的重要保障,請務必熟記並確實執行,唯有冷靜應對、合法處理,方能在突發事故中保障自身最大利益。
律師回答:
車禍事故往往來得突然,讓人手足無措,但只要掌握正確的現場處理原則,其實可以大幅降低自身法律風險,並有效保全權益。面對突如其來的車禍,請先記住「莫急、莫慌、莫害怕」,因為當下的應對決定未來肇事責任的歸屬、保險理賠的順利與否,以及是否會被誤認為肇事逃逸而背上刑事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範,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規定。
首先,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常陷入驚慌,失去冷靜處理狀況的能力,然而事故現場的處理與證據保存對於日後責任釐清與損害賠償具有關鍵影響,因此預先瞭解正確應對程序極為重要。
首先,強烈建議所有車輛應加裝行車記錄器,行車記錄器是目前最可靠的車禍責任釐清工具,其所錄製之影像具備時間、地點、速度、碰撞瞬間等客觀資料,可有效補強雙方說詞不一致時的證據空缺。相比之下,路口監視器可能角度死角多、畫質不清,剎車痕等現場跡證則易受破壞,目擊者證詞亦有主觀性及可變性,皆無法與行車記錄器的即時影像相比。
因此,安裝行車記錄器可說是最基本且必要的自保行動之一,尤其在發生碰撞、路權爭議或遭誣陷時更能發揮重大作用。其次,事故發生時第一件事就是報警,無論事故大小,皆應通報警方,否則不僅喪失取得保險理賠必要文件的機會,還可能被誤認為肇事逃逸而觸犯刑法。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肇事逃逸屬公訴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一般人而言後果相當嚴重。有時即使雙方現場協議各自離去,事後對方反悔報警,仍可能構成肇逃。因此報警不僅是自保,更是法律上的義務。若不幸碰到車禍詐騙集團,堅持報警亦有嚇阻效果,一旦對方是詐騙,聞報警即可能藉故離去,避免自己陷入糾紛。
再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必須具備警方的處理紀錄與事故證明,否則無法啟動強制險或第三責任險的理賠程序。
此外,若車禍造成他人受傷甚至死亡,肇事者主動報警並向警方坦承是當事人,可被視為自首,依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亦有助於後續與被害人或家屬的賠償談判。報警之後,應立即利用手機或相機對事故現場進行全面拍照紀錄,因為警方到場前現場可能被不當移動、破壞,導致重要跡證流失。
拍照重點包括:車輛停止位置與雙方距離、路面剎車痕跡、車身損壞部位、碰撞點、交通號誌轉換狀況、道路標線與其他可辨識現場環境的標誌,若可使用隨身物品當作比例尺更能呈現準確的碰撞狀態。
尤其撞擊位置在車頭、車側或車尾會牽涉路權判斷,這些細節往往關鍵。除紀錄現場之外,亦應儘速尋找目擊證人並取得聯絡方式,證人證詞可補足影像或現場資料不足之處,警察到場後主動提供證人資料亦可證明你積極處理事故。若現場附近有監視器則應主動請警方調閱,避免資料遺失或遭覆蓋。
警察到場後通常會測量現場、繪製示意圖並簡單詢問當事人事故發生經過,在這個階段切記勿匆促回答,應明確說明車速、燈號、行駛方向、是否轉彎或變換車道等事實細節,並於閱讀警方筆錄後再簽名,確保內容與事實一致。若身體不適、受傷或驚嚇難以說明,亦可要求延後製作筆錄,警方日後會至醫院補做紀錄。
切勿為求速結而隨意簽字,以免為自己不利。特別提醒,在重大事故中若對方受重傷或死亡,應主動表示關心,可避免他方認定你態度冷漠而引發輿論或民事求償壓力,然而切記此時不得就賠償問題發表承諾性言論,避免不利認定。
此外,肇事現場未經處理前絕對不能擅離現場,否則不僅失去辯解機會,更恐觸法。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亦應備妥理賠文件,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需向保險公司申請,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5條,於五日內填具理賠申請書,記載事故經過、受害人資料、警方處理情形、就診醫療機構、保單資料等詳細項目,並交由保險公司審核。
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後須調查事實、確認責任歸屬、通知申請人是否為承保範圍內事故。此時行車記錄器影像、警方初判表、現場圖、筆錄、醫療診斷證明等皆為必要文件,故應妥善保存並備份。理賠過程中,如被發現虛偽陳述或偽造證據,將損及保險權益並可能涉刑,應切記合作誠實為原則。
事故發生當下,第一時間應立刻停車,開啟警示燈,並在車輛後方適當距離設置三角警示牌。所謂「適當距離」依道路速限決定,例如高速公路應設於100公尺以上、一般道路則為30至50公尺,若雨霧視線不佳應適度延長距離。
這一舉措不僅可保障自身與他人安全,也避免後續二次車禍的發生。接下來最重要的步驟之一就是報警,無論車禍大小、對方是否願意和解,都應報警處理。實務中許多當事人因為覺得損害不大而選擇私下處理,事後卻遭對方提告肇事逃逸或反悔主張傷害,導致自己陷入刑事或民事訴訟。
因此,報警不只是自保,也是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及相關理賠辦法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完成報案與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此外,在警察尚未抵達前,應盡快利用手機進行現場拍照與錄影。拍攝重點包括車輛相對位置、損毀部位、煞車痕跡、掉落物、撞擊點(車頭或車側)、地面濕滑情況與交通號誌狀況等,若可利用隨身物品作為比例尺亦更能展現空間關係,對於事後路權判斷與肇責歸屬至關重要。也應檢查周遭是否有監視器並拍攝位置,或主動詢問現場是否有目擊證人並記下聯絡方式,這些證據皆有助於後續保險理賠與責任釐清。
警方到場後會依標準作業流程進行現場調查,包括測量現場、拍攝現場與車損、繪製現場圖,並詢問當事人製作談話紀錄或正式警詢筆錄。
此時當事人務必誠實說明事故經過,並仔細核對警方記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尤其如車速、方向、車道位置、避讓動作等,若有誤記一定要當場更正再簽名。倘若因傷勢無法立即製作筆錄,可向警方說明要求暫緩,警方會安排日後至醫院補作,這是法律允許且實務常見之處理方式。若對方有死亡情形,更要主動前往探視表達關心,避免事後被指責冷漠,影響和解氛圍,但切忌草率談賠償,以免留下不利說詞。
在警方完成初步處理後,當事人可申請取得事故當日的「登記聯單」,七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照片,三十日後可取得「初步肇責分析研判表」,這些皆為日後保險理賠與調解依據。與此同時,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提供完整資料並依其指示辦理後續理賠流程。
理賠所需文件通常包括:保險單、行照、駕照、事故照片、登記聯單、初判表、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單據、修車估價單等。
依理賠處理辦法第17條,保險公司有權派員調查肇事現場、向警方索取證據、查證駕駛人駕照與責任歸屬,並可要求協助保全代位求償權益。若發現有虛報或詐欺行為,保險公司將保留拒賠或追償權。若當事人選擇和解,建議應於警方到場時進行,並簽署具法律效力的和解書,載明肇責比例、賠償金額、付款方式與期限等內容,並保留一份給警方備查,避免事後爭議。若事後發現責任歸屬有異或損害金額另有增加,可考慮透過車禍調解機制尋求協調,調解不成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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