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通勤時受傷算職災嗎?
問題摘要:
無照駕駛通勤途中發生事故受傷,雖然發生時間與地點均符合職災通勤災害的典型要件,但由於違反勞工保險審查準則第18條第2款,依法不得認定為職業災害,因此勞工無法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也不得請領勞保職災給付。這是現行法制下明確的結論。勞工若欲獲得保障,唯有在合法、安全的通勤方式下,方能適用職災制度。對雇主而言,也應教育、提醒勞工避免無照駕駛,以減少風險。從社會政策角度來看,或許未來立法機關可思考是否建立替代保障措施,針對未成年人或經濟弱勢勞工,在其違法行為並非出於重大故意或惡意時,仍予以部分補償,以兼顧勞工保障與法律秩序。但在現行制度下,無照駕駛通勤受傷並不算職災,這點是勞工必須特別注意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照駕駛在我國法律體系下,本就是一種明確違法的行為,而當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勞工上下班通勤途中,又進一步造成傷害事故時,究竟是否能夠主張職業災害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子法的交錯適用問題,且在實務上亦有不少爭議。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通勤災害」的概念。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原則上應視為職業災害,勞工得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實際執行職務的當下,勞工於準備履行勞務的通勤途中所受災害,也應包含在職災範疇之內。進一步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職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所規範的職業傷害,二者本質相同,性質一致,對勞工應有同等保障。然而,法律對於通勤災害是否能成立職災,設有明確的排除條款,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明定數款情形不得視為職災,其中第二款即明白列舉「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換言之,勞工若係因無照駕駛而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受傷,依法即不屬職災範疇,自然不得請領任何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06日(76)台勞動字第4763號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75.06.23(75)台內勞字第四一○三○一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i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係指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2985號:
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按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並未加以定義,原審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並參酌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認被上訴人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傷害,於法並無違誤。
這樣的設計有其法理與政策上的考量。因為職業災害制度的目的,是為保障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工作本身或與工作有直接關聯的合理風險而受害時,得以獲得醫療、經濟補償,避免勞工及其家庭因意外陷入困境。若勞工係因明顯違反法律的私人行為導致事故,則已超越職業災害保障範疇的合理範圍,立法者自然不欲透過保險制度替此種違法風險背書。從行政機關的見解來看,早在76年勞委會函釋中即指出,勞工上下班途中若發生意外事故,除非係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否則應屬職災;而所謂私人行為違法,正包括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情況。也就是說,若勞工是以合法方式通勤,例如步行、搭乘大眾運輸、騎乘合法駕駛之機車或汽車,事故即可納入職災保障;反之,若係違規駕駛,則不再受保障。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次按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為通勤災害能否認定為職業災害,需同時排除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的排除事由,否則即不得視為職災。如16歲高中生趁暑假到飲料店打工,於上班途中因無照騎車摔倒受傷,雖然其傷害發生於典型的「通勤時間」及「必經路線」,但因駕駛時未領有駕照,已明確觸犯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因此依法不得視為職災。這代表該勞工無法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雇主給予職災補償,也不得依勞保條例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然而,這樣的規範雖然符合法律明文,卻在實務中引發一定的爭議與批評。因為勞工之所以無照駕駛,往往出於經濟壓力、年齡限制或家庭背景因素,特別是年輕勞工或弱勢群體最容易因為無法取得駕照而鋌而走險。一旦事故發生卻完全喪失保障,恐使弱勢勞工更加陷於困境,與職災制度原本的社會保護目的相左。但從另一角度看,若法律容許無照駕駛也能申請職災給付,則形同鼓勵或縱容違法行為,將導致職災制度的濫用與保險風險的不可控制,勢必增加整體社會成本。因此目前立法選擇嚴格排除無照駕駛的保障範圍,仍屬必然。
在民事責任方面,若無照駕駛的勞工於通勤途中受傷,原則上不得向雇主請求補償,因為其傷害不屬職災範圍。但若雇主明知勞工以無照駕駛通勤,仍強行要求或默許,是否可能承擔部分責任?實務上並無定論,但從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來看,雇主若有縱容危險行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仍強迫勞工在非安全環境下通勤,仍可能成立一定範圍的賠償責任。然在多數情況下,責任仍由勞工自行承擔。
從勞保給付角度來說,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範圍,本就必須符合審查準則規範。第4條雖擴張解釋將通勤災害納入職災,但第18條卻列舉排除情形,形成「一進一出」的規範體系。也就是說,通勤災害可納入職災,但必須符合法令,不得違法。無照駕駛既然屬違法,即必然被排除。這與酒駕、闖紅燈、競速等情況同屬,皆被排除於保障範圍之外,維持法律一致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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