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究竟應如何處理?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職業災害指的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工作環境或作業活動所導致的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職業災害可能由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因素引起,亦可能因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造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若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罹災人數為一人但需住院治療時,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接受檢查。然而,實務上許多雇主為避免勞動檢查或停工處分,選擇隱匿職災,甚至與受害勞工私下和解,以降低通報所帶來的經濟影響。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還可能讓勞工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與保障,使受害者在職災發生後無法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律師回答:

職業災害指的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工作環境或作業活動所導致的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的規定,職業災害可能由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因素引起,亦可能因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造成。職業災害的認定採「無過失主義責任制」,但仍需確保災害的發生與執行職務之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才能成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簡而言之,職業災害的認定需符合「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這也是勞動法規中對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判定的核心標準。例如,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的判斷基準來自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以確認傷害是否屬於職災範圍。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與管理層的缺失有關,可能是因為工作環境與設備的不安全狀況,也可能是因為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這些因素相互作用,導致災害事故的發生。所謂不安全行為,主要來自於人為因素,例如當事人因缺乏專業知識與技術、不正確的工作態度、生理狀況不適合該職務等個人因素,進而導致違反安全規範的行為。這些行為的表現可能包括未依規定使用安全裝置、錯誤操作機械、忽視安全防護措施等,而這些行為受到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人員訓練等缺陷的影響,使得職業災害的風險增加。

 

造成不安全行為的主要原因包括不正確的安全觀念與態度,許多勞工因缺乏安全意識或僥倖心態,忽略遵守作業標準的重要性,導致災害風險升高。其次,知識與技能的不足也會影響作業安全,若勞工未經過完整的安全教育訓練或缺乏操作機械的經驗,便容易因錯誤操作造成傷害。此外,生理上的不適當,例如工作場所要求長時間站立、重物搬運、高空作業等,都可能影響勞工的體能與注意力,進而增加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最後,環境或設備的不適當也可能導致危險行為,例如工作場所照明不足、通風不良、設備老舊未維護等,這些條件都可能使勞工在操作過程中因環境因素發生事故。

 

儘管統計數據顯示職業災害案件逐年減少,但重大職災事件仍時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雖然整體職災數量可能下降,但這並不代表所有職業災害都被完整通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若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罹災人數為一人但需住院治療時,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接受檢查。然而,實務上許多雇主為避免勞動檢查或停工處分,選擇隱匿職災,甚至與受害勞工私下和解,以降低通報所帶來的經濟影響。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還可能讓勞工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與保障,使受害者在職災發生後無法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事業單位應加強職場安全管理,確保所有工作環境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並定期檢查機械設備與工作環境,消除可能導致危險的因素。同時,應提供完善的安全教育與訓練,讓勞工能夠正確認識職業風險,並學習如何預防事故發生。

 

此外,政府應加強勞動檢查制度,確保所有職災案件都能夠被完整通報,防止雇主隱匿職災,以保障勞工的權益與安全。唯有透過法規的落實與管理的強化,才能真正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確保每位勞工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工作,維護其基本的生命與健康權利。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處理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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