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是職業傷害?上廁所或喝水發生事故是否算是職業災害?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生理需求所引起之行為若發生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中,原則上可構成職業傷害;若發生於非工作場所或自由休息時間,則須視其是否具業務延伸性與主管允許為斷。勞工應保留診斷證明、現場證據與工作安排紀錄,雇主亦應釐清內部管理制度、排班紀錄與監控設備紀錄,以利日後認定爭議。實務上常見勞保與民法判斷標準不同,勞保依行政機關審認原則審查給付,法院則依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實質審酌,因此即使未獲勞保給付,仍可經訴訟請求賠償。勞工應據事據理勇於主張,雇主則應依法提供合理工作條件與妥善處理流程,雙方共創安全勞動環境,降低風險與糾紛發生之可能。

 

律師回答:

所謂職業傷害,係指勞工於執行職務或在工作過程中所遭遇之突發事故或長期暴露造成之身體損害,包括外部創傷、職業病、突發疾病與上下班途中合理行程所發生之交通事故等,其核心判斷原則在於是否具有「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所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7條明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如廁與飲水等行為雖非直接執行業務,但因為維持身體機能運作所需,屬於執行職務之必要延伸,自可納入職災保障範圍之內。

 

簡單來說,只要事故發生時尚處於工作時間內,且勞工之行為屬於合理、生理必要之範圍,就可推定與工作存有實質關聯,進而認定為職業災害。惟須注意的是,若該行為發生於休息時間,甚至勞工已離開工作場域,則是否構成職災將高度仰賴其與業務的連結強度。若勞工在休息時間離開公司到附近便利商店買水或如廁途中發生事故,雖行為本質仍屬生理需求,但已脫離雇主管理空間,其行動自主性提高,可能被判定為私人行為,因而無法構成職業傷害,雇主也無須承擔補償責任。同理,若勞工於非工作場所休息時段因抽菸、散步或個人安排活動而發生意外,除非能證明該行為經雇主允許且具備職務遂行性,否則亦不符職業災害構成要件。

 

而在職業病的認定方面,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附表,凡長期處於粉塵、噪音、有害氣體、高溫、輻射等環境導致之慢性疾病,亦屬職業傷害,例如重聽、皮膚炎、眼疾、呼吸系統病變等。然而,並非所有與工作環境有關聯之疾病皆能獲得勞保認定,,此時勞工仍可經由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賠償,由法院實質判斷工作與病症之因果關係。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現今實務亦出現部分與生理行為相關的職災認定爭議。

 

例如勞工於如廁時突發滑倒、飲水導致嗆傷等事件,若發生於雇主安排之工作時間與場所內,原則上皆可認定為職業傷害;但若勞工為抽菸而離開工作區域,途中因車禍受傷者,則視其是否經主管允許與其活動範圍而定,若無指示或放任可資證明,恐將被認定為私人行為,喪失職災認定之依據。

 

此外,對於通勤災害亦有特別規範,勞工上下班途中只要在「合理路線」上且未違反重大交通規則者,例如未酒駕、未無照駕駛、未擅自繞道,若發生事故亦可視為職業災害,反之若為個人行程安排(如繞道購物、拜訪親友)則不具備業務連結,難以構成職災,而在休息時間返往其他地方的事故,亦非職災。然而,勞工仍可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舉證說明工作與事故或病症間具有高度關聯,例如曾有法院認定「下班途中為了填飽肚子去吃鹹粥發生車禍」仍屬職災之案例,「在工作場所如廁時被絆倒」明確認定為職業傷害,顯見法院多以實質關聯性作為判準。

 

職業災害的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具有「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也就是勞工所從事的行為是否與其工作任務或雇主之指示有密切關聯,並發生於履行職務過程之中。一般而言,勞工在工作場所內因執行職務所導致之傷害、疾病或死亡,多半可認定為職業災害;但若是於休息時間或從事與工作無直接關係之行為時發生事故,則需進一步審查該行為是否仍具有業務遂行性之延伸,此部分在解釋勞基法第59條尤為重要。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所訂定之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7條規定,勞工於工作時間中,因如廁或飲水等「生理需求」所致之事故,可視為職業傷害,原因在於生理需求雖非工作本身,但與工作密不可分,屬於維持勞工身體機能正常運作之必要行為,因而被認為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具有間接業務起因性,並為工作遂行過程中可被預期之行為。然而,若勞工所從事的飲水或其他行為並非基於生理需求,而係因個人嗜好、交際活動或非必要性為之,例如飲用含酒精飲料、甜飲或離開工作區域至遠處取水者,此種情形即可能不被視為工作必要所延伸行為,難以認定具業務起因性與遂行性,故發生事故時不屬於職業災害範疇。

 

特別是在勞工自由運用的休息時間中所發生的事故,更應嚴格檢視其與工作的連結性。休息時間係依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雇主必須每日給予勞工適當之休息,但該時間段內勞工可自行安排活動,雇主無管理與指揮之義務,因此該期間內勞工若從事與工作無關之行為,除非另有特別安排或明確指示,原則上屬勞工個人行為,無法歸因於工作遂行範圍。

 

例如勞工於休息時間離開職場到便利商店購物、拜訪朋友、抽菸或其他不具工作連結之活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雖其地點仍屬公司或附近,但行為屬於個人自由支配範圍,與業務之因果關係已相當薄弱,即使其事故發生於工作時段內,也難以被認定為職災。實務上法院與勞保局常以「是否出於職務必然性」、「是否經雇主允許或安排」及「是否與履行工作具相當因果關係」為核心判斷依據。舉例來說,若勞工在飲水機旁倒水時滑倒,則基於飲水為生理需求,事故通常可認定為職業傷害;但若勞工於午休時間外出至百貨公司購買特定飲料並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則該行為非生理必需且已脫離職場與雇主管理範圍,事故發生與工作之間無實質關聯,通常不屬於職災。因此,雇主與勞工在處理職災爭議時,應審慎區分行為發生時間、地點、目的與性質,並評估該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的自然延伸,尤其是生理需求與純屬個人行為的界線尤須明確,否則將導致責任認定模糊,增加法律風險。綜合而言,工作場所內為滿足生理需求所從事的飲水、如廁等行為,一般具有工作上的附隨性,具備業務起因與遂行性,因此所發生之事故多可視為職業災害;但若該行為無生理必要性,或於雇主無管理義務之休息時間內從事私人活動時發生事故,其與工作間之連結關係即顯不足,應難構成職業傷害,勞工亦無法據此請求雇主補償或勞保給付。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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