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結束途中受僱主指示購買點心發生事故,是不是職災?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的指示是否具備法律上職務指派效力,是否屬業務必要,是否為雇主營運利益服務,將成為認定是否為職災的實質關鍵,而非僅憑是否「經雇主同意」或「雇主期待」等字面用語判斷,職災認定須以實質性、必要性與業務連結性為核心標準,才能保障制度的正當性與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受雇主指示,在出差結束後返回公司途中,繞道購買羊肉爐給員工食用時發生車禍,是不是職業災害?類似這樣的案例在企業中時有發生。勞基法第59條就「職業災害」雖沒有加以定義,但由於勞基法與勞保條例關係密切,二者均是基於保障勞工而制訂,具有相同的法理及規定類似之性質,解釋上自得互為援用(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勞保傷病審查準則得作為認定勞基法職業災害的參考。

 

勞工在出差結束返回公司途中,依雇主指示繞道購買點心發生事故,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須從「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的法律判斷角度切入,進一步區分雇主指示的性質,是基於職務要求的工作命令,還是僅屬於好意施惠的請託,這兩種性質將直接影響是否構成職災,並牽涉到勞基法第59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的適用。

 

首先,若雇主的指示屬於工作的一環,也就是該購買行為係雇主基於職務分派、營運需求或職場管理所下達的命令,例如為會議準備茶點、供應公司內部員工所需餐食,或用以招待客戶等性質,此時即屬於雇主對勞工之職務期待,勞工若因此在外發生事故,原則上具有「業務起因性」。

 

若其購物行為屬於職務活動合理延伸,仍應包含在該法規保護範圍內。又若該購買行為本身即屬公司運作內容之一部分,例如職務內容中包含外勤採買等,雇主將該工作視為勞工之應盡職責者,其所發生之事故即屬職,不因其職務屬於臨時性質而影響。此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訂立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審查準則第11條規定,即「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再者,出差回程即為職務行為的延伸,若繞道購物的地點及方式亦屬合理途徑,便應認定具備「業務遂行性」,該行為所引發之傷害自屬職業傷害。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審查準則第9條規定,勞工於出差任務期間由住處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執行任務並返程之合理期間與路徑中發生事故者,視為職業傷害。

 

此,如雇主未明確指示,但審查準則第8條雖規定在緊急或必要情況下,勞工臨時從事雇主期待其執行之行為而發生事故者亦可視為職災,但重點仍在於是否屬「必要」與「雇主期待」的交集,本件購買點心行為並非因應緊急業務或突發狀況所為,亦非不可或缺之職務內容,屬於可替代且可選擇的額外行為,即便雇主有「期待」,但其非基於業務分派與強制命令,亦難認屬必要性之職務遂行延伸。

 

反之,若雇主之請求僅為善意性質、屬可為可不為的請託,例如雇主僅出於私人喜好請勞工幫忙順便購買食物,且並非該勞工原本職責內容,也未必要求必須完成,則該行為性質即為私人幫忙或交情使然,勞工如選擇配合並於途中發生事故,其行為因欠缺職務上之強制性與必要性,難以認定為與職務具相當因果關聯,不具業務遂行性,自難構成職業傷害。

 

實務判決亦採相同見解,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中,勞工下班後依公司請託代轉工資給請假同事,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即被認為屬個人好意性質,未具強制執行職務的必要性,非屬職業災害;又如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747號判決,勞工為送客戶過馬路時遭遇車禍,也被認為該行為屬非必要延伸,不具備職務遂行性,難構職災。

 

勞工出差回程中購買羊肉爐,雖然是雇主期待的行為,但並不符合必要情況。也就是說買羊肉爐並不是出差必然會衍生的工作,也不是勞工的義務。即使勞工拒絕,也不構成違背職務。因此所發生的事故不成立職業災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

 

相關的案例如服務客戶結束後,特地送客人至對面馬路乘車,途中發生事故(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747號判決參照),或下班後受託代轉工資給請假的同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參照),都不成立職業災害。

 

綜上,判斷是否構成職災的核心在於雇主指示行為的法律性質,若雇主僅出於個人喜好或交情請託,非職務指派,即使勞工基於好意配合,於途中發生事故亦不構成職業災害;若指示為職務上合理期待,與雇主營運有實質關聯,事故發生亦在職務活動的合理路徑與時間範圍內,則構成職災的可能性較高。

 

雇主若希望明確界定勞工活動範圍與風險承擔,應於工作規則中明文界定職責範圍與特殊職務行為的責任歸屬;勞工亦應於接受雇主額外請託時審慎評估該行為是否屬職務範圍,以免因善意幫忙而陷入無法獲得職災保障的風險。在法律解釋上,勞保給付與民事賠償的標準並不全然一致,勞保局認定偏向「業務關聯性」是否存在,而民事責任則需釐清過失與因果關係,倘若勞保認定不予給付,勞工仍可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交由法院判定是否構成職業災害。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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