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幫同事操作沖床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需要負責嗎?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司機幫同事操作沖床發生職災是否構成職業傷害,關鍵在於是否具備「雇主指示或期待」、「緊急或必要情況」、「業務遂行性」等要素,若行為純屬個人熱心幫忙,未經雇主指派或默許,亦非突發緊急狀況所需,則恐難以認定為職業災害;反之,若可證明雇主知情、放任、期待或職場慣例中包含該項操作責任,即具備職災要件,勞工得依法請求補償或民事賠償,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職場受傷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關鍵在於該傷害是否具備業務起因性與遂行性,也就是說,該事故是否發生於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並與其受僱從事的業務有實質關聯。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授權訂立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此處的「執行職務」不僅限於勞工原本受雇從事的工作內容,也可包括因緊急情況或雇主期待而臨時從事的其他工作。第8條進一步補充,在緊急情況下,勞工臨時從事其他工作,如該工作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傷害者,也視為職業傷害。

 

若一名受雇為駕駛的勞工,因應同事請託或自願協助,臨時操作沖床機械時發生事故,而導致手指受傷,此情況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須依實際情況加以認定。

 

首先,若該勞工之本職工作為駕駛,並未接受操作沖床機具之訓練或分配,亦非平時工作內容之一,其操作沖床之行為即非屬原職務。

 

其次,若雇主未曾指示或默許該名駕駛協助操作沖床,甚至平時明確禁止非相關人員操作危險機具,而該勞工純係基於同事情誼或個人好意進行操作行為,其行為即不具業務起因性與遂行性,此時即不構成職業災害。

 

反之,若雇主知悉該名駕駛平時亦會支援機台作業,或對其偶爾協助沖床操作行為未加以制止,甚至默許該工作行為,或在事故發生當日有明確指示其協助沖床操作者,即可推定該行為屬於雇主期待勞工所應為之行為,具業務起因性,即便係臨時工作,仍可依前述第8條認定為職業傷害。

 

實務上,雇主常以該勞工非機械操作人員,或未指派其操作機台為由,主張不具職災性質,企圖規避補償責任,但若雇主平日管理鬆散、未對危險機具設置安全圍籬、未限制他人操作,甚至習慣指派未受訓者上機操作,此種態樣即屬放任或默許,實質上即具指示意涵,構成雇主對工作指派的期待。此時即使事故發生時未有明確指示,只要能證明平時工作安排及現場工作環境常態下容許該名駕駛進行此類操作,即可推論雇主應負職災補償責任。

 

此外,若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提供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如沖床機台未設安全防護裝置、未進行定期檢查、未提供教育訓練,致勞工受傷,亦屬違反保護他人法令之行為,雇主除須負職災補償責任,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應對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者,雇主應負職災補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及必要之安置費用。勞工亦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損害範圍包括財產損失與非財產損失兩大類,前者涵蓋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損害等,後者則指精神撫慰金。以指骨部分缺損為例,如經鑑定勞動能力喪失20%,年齡尚輕、退休年限尚遠,損害金額可能高達數百萬元;至於精神撫慰金部分,法院將依受傷程度、當事人年齡、家庭負擔與心理創傷程度綜合斟酌,核定適當數額,一般而言,肢體殘缺或永久功能障礙之案例,其精神撫慰金多在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不等,依個案具體情形核定。須注意的是,雇主對於勞工親屬(如父母、配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該親屬因事故導致特殊依附損害或憂鬱等精神疾患,否則難以個別請求精神撫慰金。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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