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出車禍算職災嗎?「通勤路線合理性」是什麼?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下班途中出車禍確實有可能構成職業災害,並得以請領勞保職災給付,亦可依勞基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補償,惟需符合「適當時間」、「合理通勤路線」、「日常生活所需行為」等要件,否則仍可能被排除保障之外。職災認定之關鍵在於通勤行為與工作職責間之連結強度,以及是否處於雇主可合理控制之風險範圍。法律上對此已有基本制度保障,惟實際認定仍應個案具體判斷,是以雇主與勞工均應妥善釐清各自權利義務,方能有效保障職災風險下之雙方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算職業災害,實務上可從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雙重規範來觀察。

 

首先,就勞保制度而言,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是以只要勞工於上下班「適當時間」內,從日常住所往返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即得視為通勤職災。然而所謂「適當時間」如何認定,實務上並無明確定義,需就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亦即需考量其出發時間、交通方式、實際通勤路線、預估交通時間、是否中途有脫離行為或從事私人目的等綜合判斷。

 

從雇主責任的角度觀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之補償責任。該條雖未明確定義職業災害,但依實務及學說見解,職業災害之成立須同時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兩項要件,前者指災害發生於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之過程,後者則指災害與業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等判斷標準雖有助於界定雇主是否應負補償責任,但於通勤情形下是否符合該二要件,司法見解並不一致。

 

勞工若於上下班「適當時間」,自日常居住處往返就業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即視為職業傷害,可申請勞保給付。即便勞工未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受傷,只要是在合理通勤過程中,原則上都享有勞保保障。

 

然而,「應經途中」的定義並非一成不變,勞保局將結合個案事實、地理位置、生活習慣進行判斷,並非凡上下班車禍皆一體視為職災。例如曾有案例中,勞工夜班下班後為吃台南道地鹹粥,繞路五分鐘,結果勞保局認為其偏離合理通勤路線,否准給付申請。但法院卻反轉見解,年長者值夜班後,順道吃傳統早餐實屬生活習慣,勞保局應予理解,最後判決勞保局應給付職災補償。

 

此案例顯示「通勤路線合理性」需考量生活型態與地區特性,非機械性以路線長短論斷。此外,若勞工通勤途中順路辦理日常事務,如接送小孩、加油、買菜等,依生活習慣及地理環境判斷屬合理活動時,即使稍微繞路,亦多被認定為職災,反之,若偏離路線從事非日常性私人活動,如夜唱、旅遊,則易被認為非屬合理通勤範圍,不具職災性質。在勞保給付之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亦規定雇主對於勞工職業災害負「補償責任」,此責任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即雇主即使對職災發生無任何過失,仍應負補償義務,包含醫療費用、療養期間工資等。換言之,即便勞工是在通勤途中發生事故,只要該事故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基法負補償責任。

 

當然,若雇主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勞保局的職災給付可抵充雇主應負補償金,勞工不得一事兩領,僅能就不足部分向雇主請求補足。這樣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讓勞工獲得初步保障,一方面亦藉社會保險制度協助雇主分攤風險。法院在判斷是否屬職災時,會以「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為核心標準。雖然上下班途中非工作時間內,但實務多認為通勤係與工作存在一定連結性,具備「業務起因性」,因此符合職災要件。職災認定可參酌勞保條例標準,通勤途中災害若符合保險給付要件,即可視為職業災害。

 

同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544號判決,若勞工於下班後另行從事脫離生活必要之私人行為,則屬自我擴張風險,不應由雇主負責。例如,下班後去陽明山看夜景或夜唱,顯已非合理生活行為,雇主無補償責任可言。反之,若下班途中從事合理生活所需活動且時間不長,如接小孩、買菜等,仍可認定在雇主可控制之危險範圍內,職災性質得以成立,雇主仍應負補償義務。至於雇主經常質疑「下班是員工自由時間,我無權監督,為何還要負責?」其實這正是無過失責任制度設計的初衷,目的即在於使勞工遭受災害後能有基本生活保障,而非將一切責任推回勞工個人承擔。不過,法律也非對雇主不設限,若勞工違法如酒駕、闖紅燈、無照駕駛等,自應自負後果,不可能主張職災而向雇主請求補償。勞保局與法院皆會審酌其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法規,進而判斷是否喪失勞保給付與雇主補償請求權。因此,勞工若因違法行為遭遇事故,實無從主張職災保障。在實務操作上,建議勞工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通知雇主,並保留事故現場、交通工具使用、時間地點等證據,協助勞保局與法院釐清是否具通勤合理性及生活必要性。而雇主亦應建立明確紀錄制度,並就員工通勤安全進行宣導與教育訓練,必要時可提供交通補助或團體保險作為風險分擔。

 

可以請勞保也可以跟雇主要求補償、兩邊都撈嗎?

或許不少老闆會質疑員工下班後既然無法管控他的行為,為何下班後出事情還要負責?這是因為勞基法中,雇主的「補償責任」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管雇主在防範職災事故上有沒有過失,即便沒過失,雇主原則上都應該為勞工的職業災害負擔補償責任。

 

不過,若是雇主平常依法都有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因為勞基法的規定是:員工如果因為同一職災事故,也能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給付「職業傷病補償金」時,雇主便可以要求就原先已支付的補償費來抵充,所以除非勞保的給付部份不足,否則勞工是沒有辦法一面請領勞保、一面又跟老闆伸手要錢的哦。所以雇主如果有乖乖替勞工繳勞保費用,還是有好處的喔!等於一大部分的補償費用仍是由國家負擔,也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所以下班出事,都都是職業災害?

當然不是囉!否則這樣以後誰還要當老闆?勞工可別因此覺得下班後的任何事故都可以叫雇主負擔補償責任喔,若是勞工在下班途中後另外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後上陽明山看夜景、揪友夜唱等行為,顯然並非個人日常生活之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出事,過往法院就認為,這種時候已經脫離雇主依勞基法保障員工的合理範疇,所以雇主不用負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

 

反之,若是個人在下班途中去做一些日常生活上必要的行為,例如順路買菜、加油、接送小孩下課等,且從事的時間極為短暫,原則上也都可以被當作是合理的日常生活行為,出事,雇主還是有補償責任的問題。 不過,員工發生事故前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的日常生活行為」?還是有許多模糊的空間,很多時候需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判斷,所以說下班後沒事還是早點回家啦~

 

另外,如果勞工有違反交通法令或是其他違法的行為時,例如開車闖紅燈、無照駕駛、酒駕等等,犯下這種蠢事當然應該要針對自己違法的行為來負責,更不可能被認定成職業傷害,還來要求雇主幫你擦屁股啦!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通勤災害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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