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職災?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雖構成交通違規行為,但在未涉及其他重大違法或脫序行為下,原則上仍符合通勤職災之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職業傷害,並得申請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亦不得單以此違規行為為由否定其補償責任。此類認定不僅反映司法與行政機關對勞工保護之彈性與寬容,也強調個案事實判斷在職災制度中所扮演之核心角色,建議勞工通勤時仍應謹慎遵守交通法令,以確保自身安全與保障權益之完整性。

 

律師回答: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而發生交通事故,是否仍能認定為職業災害,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資格之判斷,亦關係雇主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負之補償責任。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明確規定,勞工若於「適當時間」,自「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多份工作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即屬通勤職災保障範疇。然而,該審查準則第17條進一步列舉排除情事,若勞工於事故發生時有重大違法行為,諸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競速、逆向行駛等,則不予認定為職業傷害。然而,該條並未將「未戴安全帽」明列為排除要件,且實務與行政機關函釋亦未傾向將此行為視為排除職災給付之法定原因。具體而言,勞工於通勤途中騎乘機車時未戴安全帽,雖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規定,可構成行政罰處分,但是否屬重大違法以致失去保險保障,仍需就違規情節是否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進行個案判斷。

 

依據勞委會於85年11月29日函釋(台85勞安三字第144982號)所示,若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未戴安全帽發生交通事故,且無其他私人脫序行為與重大過失違規,仍應認定為職業災害,並指出將該類情形逕行排除為職災處理於工作守則中,並不妥

 

當。雖然雇主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處以罰鍰,但該規定並未影響其職災保險給付資格。此外,法院於個案中審酌勞工於下班途中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發生致命交通事故,並未以該違規行為作為否認職災成立之理由,最終判定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補償,顯見未戴安全帽雖屬違規,但並非職災排除之法定事由。實務上亦可比照開車未繫安全帶之案例處理,儘管亦屬交通違規,但除非能證明該違規與傷害之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或構成嚴重過失者,否則多數見解仍傾向認定職災成立。

 

當然,保險審查與補償責任之認定,仍應個案具體審酌,若能證明傷害嚴重程度與未戴安全帽有密切因果關係,例如頭部創傷因未防護而擴大,勞保局或法院於核發補償金額時,可能予以酌減,但不致全然排除職災身分之認定。

 

從制度設計角度觀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勞工於從事職務過程或與工作具合理連結性之活動中所遭遇風險之基本保障,通勤本為勞工履行勞動義務過程之一環,機車通勤更為常見方式,倘僅因形式違規行為即完全排除保險給付,反與立法保障意旨相悖,是以,審查準則僅將重大違法行為或脫離通勤本質之脫序行為列為排除要件,反映行政機關就保障勞工風險承擔已採相對寬容態度。

 

惟勞工仍應理解自身違規行為除影響安全外,亦可能導致雇主主張減責或勞保局酌減給付,是以妥善遵守交通規則仍為通勤基本義務。至於雇主部分,依勞基法第59條所定無過失補償責任,當勞工遭遇職災時,即使雇主無任何過失,亦須負醫療費、工資補償等法定責任,對於已由保險給付部分進行抵充。雇主為降低自身風險與保障制度健全運作,仍應於職業安全制度中強化通勤安全宣導,並透過教育、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導正勞工之通勤習慣。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通勤災害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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