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之職災?google地圖比對通勤路線合理性?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生之事故,於勞工保險制度中通常可被認定為職災,惟於雇主是否應負補償責任之範疇,實務上需就業務遂行性及起因性進行個案審酌。對勞工而言,可先申請勞保給付以獲初步保障,若雇主對職災之發生具備可歸責事由,尚得另循民法途徑主張賠償。勞工應妥善保存相關事證,而雇主亦應釐清雇傭範圍與勞動風險控制界線,以免發生爭議。整體而言,現行制度已提供基本保障,但尚須透過實務累積與立法精進,進一步釐清上下班途中職災之認定標準與雇主補償責任之適用範圍,以實現勞工保護與責任合理分擔之平衡。

 

律師回答: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是以只要勞工於上下班「適當時間」內,從日常住所往返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即得視為通勤職災。

 

然而所謂「適當時間」如何認定,實務上並無明確定義,需就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亦即需考量其出發時間、交通方式、實際通勤路線、預估交通時間、是否中途有脫離行為或從事私人目的等綜合判斷。

 

關於上下班途中是否屬於職業災害的問題,從法律制度與實務見解來看,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異與認定標準,必須從不同法律規範與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首先,就社會保險制度而言,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其下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若勞工於上下班的「應經途中」且於「適當時間」內遭遇事故而致傷害,原則上可認定為職業傷害,准予請領職災相關給付。

 

此一制度目的在於擴大保險保障範圍,協助分擔勞工通勤風險,並透過社會保險制度達成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然而,對於「應經途中」的判斷,勞保局採實質審查,並非勞工所主張路徑一律採信,例如以google地圖比對通勤路線合理性,而否準繞遠路所生事故之理賠請求之案例,是以,勞工應注意其通勤時間、地點與交通工具之合理性。

 

再者,從雇主責任的角度觀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之補償責任。該條雖未明確定義職業災害,但依實務及學說見解,職業災害之成立須同時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兩項要件,前者指災害發生於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之過程,後者則指災害與業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等判斷標準雖有助於界定雇主是否應負補償責任,但於通勤情形下是否符合該二要件,司法見解並不一致。

 

而除勞保給付外,勞基法亦有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得就醫藥費及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損失之工資,向請求雇主補償,就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已有許多判決(如台中地院103年勞訴字第31號、高院102年勞上字第32號、桃園地院95年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等)肯認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屬於職業災害,得允許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或醫藥費。如同前開勞保之認定,並不必然對於所有上下班路線所發生的事故皆應由雇主負責,如台東地院101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勞工於下班後返家之過程,若有超出雇主可能之預期情形,該情形又不符合社會一般之預期,應認其不在雇主危險控制範圍內,不應評價為職業災害而由雇主負責。」,本案之勞工亦係回家路線偏離合理路線太遠,法院就此認定其已超出雇主之危險控制範圍內,不應由雇主負責。

 

有部分法院採肯認見解,認為勞工上下班途中的事故,與其履行勞務義務密切相關,符合「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得構成職業災害,雇主即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勞工之醫藥費及工作損失然亦有法院採保守見解,若通勤過程超出雇主可預見範圍,或勞工偏離合理路線,則非屬職業災害範疇,如勞工返家路線已遠離雇主可控制之危險範圍,不應評價為職災,雇主無須負擔補償責任。

 

綜合上述,實務上仍需個案判斷勞工是否處於應經途中,是否具備時間合理性與交通方式適當性等條件,並進一步審酌是否可歸責於雇主管理控制範圍。

 

其次,雇主如對職災發生具可歸責事由,尚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與前述無過失補償責任並行,構成雙軌制度。例如若災害係由雇主未盡合理管理或未提供安全通勤環境所致,雇主即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反之,如雇主已無從預防或通勤事故為偶發交通事故,則原則上僅負勞基法上補償責任或甚至完全無需負責。至於勞工於通勤途中的風險保障,實務上主要仍依賴勞工保險制度,若屬職業災害,除可申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外,尚得以勞保之補償抵充雇主應負之補償金,減輕雇主負擔。

 

然若勞保未認定為職災,雇主是否仍應補償,則須依前述「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標準予以判斷,是以,雇主應妥善記錄勞工上下班通勤模式,必要時可訂定交通安全守則,以降低職災認定爭議。

 

最後,對勞工而言,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除應儘速就醫與報案外,亦應保留通勤之交通方式、路線及時間證據,以供勞保局或法院審查,並於受傷後即時通知雇主並申請勞保給付。若遭雇主拒絕補償,亦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至於具體是否構成職災,仍須依個案事實,並參酌勞保給付結果、通勤合理性及雇主控制範圍等因素,由法院綜合判斷。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通勤災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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