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攻擊他人飼主會有刑事或行政責任嗎?

25 Sep, 2025

問題摘要:

當寵物因飼主未妥善管理而攻擊他人時,除民事損害賠償外,若涉過失傷害情節重大者,飼主將面臨刑事處罰;行政上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視其違規情節給予罰鍰、限期改善、沒入動物,甚至限制其未來飼養資格。為防止寵物造成社會危害,飼主應了解並遵守法律義務,於日常生活中主動採取適當之管束與防範措施,切勿疏忽大意,否則一旦寵物傷人,責任後果將極為嚴重,不僅損害他人權益,亦影響自身法律地位及生活自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飼主未妥善管理寵物,致其攻擊他人,不僅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尚可能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

 

刑事方面

在刑法上,若飼主以狗作為攻擊工具,其本質上與使用凶器無異,狗可被視為致傷他人的物品工具,而飼主即為直接正犯。若因飼主過失未妥善管束寵物,致使寵物攻擊他人造成傷害,將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所定的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14條第1項,若行為人雖非出於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即屬過失,構成刑事責任。實務上,若屬首次發生攻擊事件,飼主或可主張因難以預見寵物會突然失控或具攻擊性,故無過失責任,但若先前已發生類似情形,則飼主即具有行為預見義務,應採取預防措施,如未為防範,即構成可歸責之過失行為。

 

以社會新聞中比特犬攻擊事件為例,該犬曾有從車窗跳出攻擊他人之紀錄,飼主卻未改變管理方式或加強防範,使該犬再次自車內逃出傷人,顯然屬可預見、可防止之風險,卻因飼主未採取作為而導致他人受傷,依法應構成過失傷害罪,並可能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種情形下,犬隻雖非具備刑事責任之主體,卻因其為飼主所控制之物品、攻擊工具,而使飼主的放任或疏忽行為直接對應於結果,構成刑法上之直接正犯。飼主於具支配力與控制權限下,若怠於行使其防範義務,並放任攻擊結果發生,即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這也反映出司法實務上對於高風險動物攻擊事件的態度,即不容許飼主以「未預料」為由推卸責任,尤其在有既往攻擊紀錄的情況下,若再發生傷害事件,其責任更形明確。飼主應具備基本的風險預判與控管能力,否則將依法追究過失傷害責任。


 

行政責任方面

至於行政責任方面,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飼主若未對具攻擊性之動物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而帶其出入公共場所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依第33條第1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若逾期未改善者,則得依第33條第1項後段規定,逕行沒入其動物。

 

此外,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即飼主未防止其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導致具體損害發生者,依第32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該動物,不需再經限期改善程序。

 

進一步而言,曾被主管機關依第32條或第33條沒入動物之飼主,依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未來不得再飼養需辦理登記之寵物或向收容機構認養動物。可見,行政處分除金錢罰鍰外,尚包含動物的處分與對飼主未來飼養權限的限制,對違規飼主之懲處具有一定嚇阻效果。

-事故-動物加害事故-動物占有人侵權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動物保護法第29條=動物保護法第32條=動物保護法第33條=刑法第14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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