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遊過程發生交通事故,究竟應如何處理?

25 Sep, 2025

問題摘要:

學生或團體旅遊過程中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不僅侷限於肇事者本人,還涉及旅客運送人之無過失責任、僱用人之連帶責任、委託單位之選任監督義務與國家賠償責任等多重層面,需依具體事故發生過程與事實進行分析,方可釐清各方責任歸屬與賠償範圍。實務上,常見學生旅遊發生事故後,受傷學生家長不知應向何人主張賠償,此時宜諮詢專業律師,釐清法律責任主體、蒐集相關證據資料、評估可主張之損害項目(如醫療費、工作損失、慰撫金等),進而採取適當之法律程序,以保障權益。結論而言,學校或團體旅遊活動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從肇事者、運送人、僱用人與活動主辦單位等各層面進行責任分析,並依民法第622條、第654條、第659條、第184條、第188條、第217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等規定尋求權利保護,並應於民法第623條所定時效期間內行使,以免喪失請求賠償之機會。

律師回答:

學校或團體於旅遊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時,首先應區分兩個層次進行責任釐清:一方面是發生車禍本身之肇事責任,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與刑民法規定,由駕駛行為人依其違規與否、過失程度或故意行為等判斷是否成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或刑法過失致死傷等罪責;另一方面,則是作為運輸服務提供者的旅行社或遊覽車業者與委託舉辦旅遊之學校或團體間,基於選任及監督義務所生之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622條規定,凡以經營旅客運送為業並收受報酬者,即為旅客運送人,應依第654條對於旅客於運送過程所受傷害或延誤負無過失責任。所謂無過失責任,係旅客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損害時,毋須舉證運送人之過失,只要能證明損害與運送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請求賠償;而運送人若主張免責,則應舉證損害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山崩)或旅客自身重大過失所致,始可免責。

 

若駕駛人係運送人之受僱人,民法第188條第1項明定僱用人(即運送業者)應與駕駛人就執行職務中不法行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除非僱用人能證明對於駕駛人之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即可免責;但即便業者得免責,學校或委託單位亦仍需對其是否已妥善選任與監督業者負責,因其對參與旅遊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旅遊車禍如造成學生或團員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其責任主體可包括駕駛人、遊覽車業者、旅行社、承辦學校或團體,甚至相關保險公司。尤其在學生團體旅遊事故中,教師或承辦人員如未善盡事前風險評估、實地勘查、行程審查、駕駛人資格確認、車輛安全檢查、保險投保、突發事件應變等義務,導致事故發生,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過失侵權責任或行政上懲戒責任。

 

我國民法第622條規定:「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旅客運送人即為收受運費、經營旅客運送業人,例如台灣汽車客運公司及各民營之客運公司均屬之。學生或人員旅遊活動中被運送的師生,均為旅客。學生或人員旅遊活動因交通事故致師生受有損害者,如肇事者之駕駛行為違反交通法規,則肇事行為不僅違法,亦被法律推定為過失行為,通常即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肇事者如欲主張本身並無過失,應就無過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其次,肇事者如係受僱於他人之駕駛人,則其僱用人不論係私人、公司或政府機關,均應依相關的法律負責。詳言之,如僱用人為私人或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僱用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責任。此即僱用人之連帶責任,僱用人如欲免除此項責任,須證明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舉凡旅客因運送途中緊急煞車致摔倒受傷,或因駕駛人操作失誤造成交通事故而導致旅客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產毀損等情事,均屬運送人應負之損害賠償範圍。此外,所謂「運送遲延」,係指因旅客運送人之故,導致旅客無法依約定時間抵達目的地之情形,包含出發延誤、行車途中之耽擱或其他因素造成無法準時到達目的地等情況,亦為旅客得以向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

 

然而,法律亦規定運送人可於下列二種情形免除責任:

 

第一為不可抗力事由,例如地震、颱風、山崩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由,此時旅客運送人應就不可抗力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為旅客本身之過失,例如旅客違反安全規定或故意不服從安全指示而導致受傷,如將手伸出車窗外所致之損害,亦非運送人所應負擔之責任,惟此情形下,旅客運送人仍應負有證明旅客過失存在之舉證責任。

 

若旅客運送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係運送人與旅客雙方皆有過失之情況下,法律規定應依過失相抵原則,由法院酌情判斷旅客運送人應負擔之賠償責任之比例,並非完全免除運送人之責任。此外,旅客運送人欲透過票據或其他文件單方載明免除或限制責任之約款,依據民法第659條之規定,非經旅客明示同意者,該等約款一律無效,因此運送人若於車票或契約書上附加免責條款或限制條款,應注意該條款必須經由旅客明確知情並同意後始得生效,否則在法律上將不具免責效果。

 

此外,如駕駛人為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於執行公務過程中因過失致生損害者,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政府機關須負賠償責任,公務員如具重大過失,機關並得對其行使求償權。於交通事故中,旅客若僅能證明傷害係於運送過程中所發生,即可依民法第654條向運送人主張賠償,此即無過失責任原則之實踐。至於旅客自身之行為如有違規,如不繫安全帶、於車內任意移動、違反工作人員安全指示等,導致事故發生或損害擴大,運送人得主張旅客有過失並依民法第217條請求減責或免責。

 

學校或團體舉辦學生或人員旅遊活動過程中若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師生損害時,旅客運送人之法律責任係依據我國民法第622條及第654條規定而成立。依據第622條,所謂旅客運送人,即以經營旅客運送為業並收受運費者,例如客運公司或其他旅遊運輸業者均屬之,而受運送之學生或人員及教師即為旅客。

 

當旅遊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傷或財產損害時,運送人依據民法第654條之規定,即有對旅客所受之損害負責任之義務。此條文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旅客於運送過程所受之傷害及運送遲延應負責任,但如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本身過失所造成者,則旅客運送人始得免除其責任。此種責任性質,在民法學說及實務上均稱之為「通常事變之無過失責任」,意即旅客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損害時,旅客無須舉證證明運送人之過失,而僅須證明損害發生於運送過程中,即得請求運送人負擔賠償責任。

 

此外僱用人依此規定賠償損害時,尚得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行使求償權(民法第188條)。如肇事者為任職於政府機關之公務員,倘若該交通事故係肇事者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則其所屬的政府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該公務員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

 

我國民法為確實保障旅客運送人員將旅客準時及安全的送達目的地,於民法第654條明定旅客運送人的責任為:「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延應負責任。但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此即為旅客運送人基於旅客運送契約應對旅客負擔之責任,其應負責之事項可分為二類:

 

運送遲延指未能準時到達之情形而言,不僅指途中之耽誤,即開車或開船遲延,致未能於預定之時間到達目的地之情形,亦包括之。旅客運送人責任,性質上為「通常事變之無過失責任」。所謂「無過失責任」,係指運送人之責任並不以其有過失為要件,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無庸證明「傷害係因運送人的過失所造成」,只須證明係運送中所受的傷害,便可請求運送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因駕駛不當而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彎所受之傷害,可請求運送人賠償之。旅客運送人之無過失責任,僅限於通常事變範圍內所形成的傷害或遲延責任,因此一、因不可抗力事由形成之傷害或遲延,如地震等,非屬通常事變。

 

純係因旅客過失所致之 損害或遲延,如不聽勸阻將手置窗外所受的傷害,亦非屬運送人的責任,此二項免除運送人責任事由,民法第六百五十四條但書,已有明文規定。旅客運送人欲免除其責任,應就其免除事由提出證明,例如證明「係因途中遭遇颱風(不可抗力事由)造成傷害」,或證明「旅客係因自身之過失(如飲酒過量不慎跌倒受傷)所致」。

 

惟如果受傷的情形,係由運送人及旅客雙方的過失造成,則旅客運送人仍應負責,但得主張旅客應依過失相抵之原則,按過失比例承擔其所受之損失。交通事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如地震、山崩)所造成者外,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所受的傷害,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向運送人請求賠償時,僅需證明係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即可依民法第654條規定,要求旅客運送人負責。再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不得任意免除,民法第659條並明文規定:「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可見法律有意限制「旅客運送人單方免除其責任之行為」,故學校或團體舉辦學生或人員旅遊活動時,如有遊覽客運公司提出此類請求者,應即予以拒絕。

 

旅遊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623條規定,自運送結束或應結束之日起計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屬短期消滅時效,受害人如擬提起請求,應注意行使期間,以免喪失法律上請求之機會。此外,如係搭乘鐵路、公路、捷運或民航交通工具,各該特別法(如鐵路法第62條、公路法第64條、大眾捷運法第46條、民航法第67條)尚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特別規定,優於民法者得依特別法主張。學校或團體如與遊覽車業者或旅行社訂有旅遊合約,於事故發生後,除向加害人及其僱用人主張侵權責任外,尚得依契約請求未盡契約上安全運送義務之違約損害賠償。

-事故-消費事故-旅遊事故-車禍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622條=民法第623條=民法第654條=民法第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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