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事故究竟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企業未能提供安全的商品或服務,導致消費者受傷,則須負擔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消保法採無過失責任,即不論業者是否有過失,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安全瑕疵,業者即應賠償,這保障了消費者在交易中的權益,並促使業者提高產品與服務的安全標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對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若違反前述義務,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企業經營者能證明自身無過失,法院才可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此條文明確揭示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採無過失責任,意即消費者無須證明業者有故意或過失,只要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導致損害,企業便須負責。當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時,若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構成「缺陷」,此時企業經營者即應對因此受損的消費者承擔無過失責任。
換言之,若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合理安全標準,則企業經營者得以免責。關於「消費」的界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雖未明確定義,導致實務適用爭議不斷。「消費」應指最終消費,即不再用於生產的消費行為。然而,消保法中的「消費」不應侷限於最終產品消費,而應擴及生產用途的商品消費,並認定機器製造商應對因機器瑕疵導致使用者受傷負責。突破以往對「最終消費」的限縮解釋,使消保法適用範圍擴大。當商品缺陷導致人身損害時,消費應指商品的正常使用,而不須限於最終消費。但若商品缺陷僅造成財產損害,則應考量是否比照國外立法,僅限於非營業用途的損害,若參照國際立法,將「消費」限定於最終消費,則為正確解釋方式。
消費者保護法的侵權責任與民法不同,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因此企業經營者須確保商品與服務安全。若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導致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受損,則應負侵權責任,並賠償消費者損失。此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亦須確保消費環境及附屬設施安全,否則同樣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消費者在經濟與資訊上相較於業者屬於弱勢,消保法特別採取無過失責任制度,即使消費者無法證明業者有過失,只要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安全瑕疵並導致損害,業者即應負責。
因此,若商家或遊樂園未提供安全環境,例如地面濕滑導致消費者跌倒受傷,則該店家或園區須依民法與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並賠償消費者損失。由於消保法採取無過失責任,消費者通常會優先依消保法請求賠償,因其比民法的侵權責任更為有利。此外,除了侵權責任,園區或店家還可能涉及民法上的契約責任。消費者購買門票進入遊樂園,即與園區成立遊樂設施使用契約,園區因此負有提供安全環境的義務。若園區未能確保安全,如設施老舊、地面濕滑等導致消費者受傷,則可能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依契約請求賠償。
因此,消費者受害後可依據民法與消保法向業者請求賠償,並在受傷後兩年內提出請求,包括醫療費、工作損失補償及精神慰撫金等。此外,消費者亦可主張企業經營者違反契約義務,要求賠償。若企業未能提供安全的商品或服務,導致消費者受傷,則須負擔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消保法採無過失責任,即不論業者是否有過失,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安全瑕疵,業者即應賠償,這保障了消費者在交易中的權益,並促使業者提高產品與服務的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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