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違規駕車的行政處罰為何?
問題摘要:
我國對於酒後違規駕車之行政處罰日益嚴格,兼具預防與制裁之目的,不僅以高額罰鍰與吊銷駕照提高違法成本,更透過累犯加重、拒測加罰及資訊公開等手段加強嚇阻力,期能有效遏止酒駕風險,維護公共交通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保障。駕駛人應充分理解相關規定,養成拒絕酒後駕駛之習慣,若已涉案者應依法配合處理,並及時接受交通安全講習與戒酒輔導,以減輕後續法律風險,實踐交通法治與社會責任。
律師回答:
酒後違規駕車屬於我國法律嚴加規範之高風險行為,自111年3月31日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修正,對酒後駕駛者祭出更嚴厲之行政處分。依條文規定,駕駛人若經測試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即構成違規事實,將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應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且需記點及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違規車輛在結清罰鍰後方可領回,惟若屬初犯且未肇事,得於繳納第1期分期罰鍰後,檢附收據即能領回車輛。若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及告發單(紅單)至指定地點辦理駕照吊扣或吊銷程序,俟法院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文書結案,若處以刑罰則無須再繳納交通罰鍰,惟其他處分(記點、吊照、講習)仍應執行。對於具特定情節者,處分更形嚴厲,如酒駕時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至4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照。
酒駕累犯則依次加重,10年內第2次酒駕者,罰鍰提升至9至12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並施以交通講習;第3次以上則再加罰9萬元,並維持吊銷駕照處分。若駕駛人拒絕配合酒精濃度檢測,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再考照,公路主管機關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10年內第2次拒測者罰鍰提高至36萬元,第3次以上則於前次基礎上再加罰18萬元,且皆併予實施。
值得注意者,即便非實際駕駛行為人,若為汽車所有人者對違規者未盡善管理責任,亦將受罰;租賃業者如未提醒租車人酒後不得駕駛,亦將連帶加罰。至於部分駕駛人有誤解認為緩起訴即免罰者,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修正條文明定,一行為若經緩起訴處分者,並不影響行政機關另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予以裁處,僅得依其所捐公益金或勞務義務金額扣抵應繳罰鍰。換言之,縱已獲緩起訴處分,仍須接受行政處分,唯一寬限者為部分金額可相互抵減。
又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吐氣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觸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肇事致重傷或死亡者則依法加重處罰。該條文之修正亦反映國家對於酒駕零容忍之決心,並強調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並行適用之原則。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駕駛人若駕駛與其駕照種類不符之車輛而酒駕,除原本處分外亦將記5點違規點數,若1年內累積違規點數6點以上或再次違反應吊扣處分情節者,將併受吊扣駕照處分。此外,駕駛人完成刑事處分後,仍須執行記點、吊照、交通講習等行政義務,不因刑事程序終結而免除行政效果,主管機關將依據司法裁判結果併予執行。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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