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所涉之刑事罰、行政罰及其程序
問題摘要:
醉態駕駛所涉法律責任極為嚴重,刑事責任方面可能面臨有期徒刑、罰金、緩起訴或緩刑等不同處分,行政責任則包含高額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及交通講習,兩者相互交織,足以影響駕駛人長期生活與生計,社會觀感與信用亦受嚴重影響,因此不應心存僥倖。酒駕零容忍政策正是因為一次酒駕就可能毀掉自己或他人的人生,甲的案例凸顯即使是第一次觸法也難以免責,唯有嚴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底線,才是避免刑責、行政責任與人生悲劇的唯一方式。
律師回答:
酒駕一直是台灣社會重大交通安全議題之一,許多人在交際應酬、朋友聚會或家庭聚餐後,往往因一時大意而心存僥倖選擇開車或騎車上路,殊不知即便只是酒駕初犯,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仍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律絕不會因為你是初犯就網開一面。酒駕帶來的危險不僅是對自身,更可能造成無辜用路人的重大傷亡,因此法律設下嚴格的規範,目的就是要嚇阻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2022年立法院修正後的規定,酒駕罪的刑度提高,原本最高刑期為二年,修法後增訂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酒駕導致他人死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導致重傷,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一百萬到三百萬元。
換句話說,酒駕一旦釀成嚴重後果,刑責將相當沉重,這也是法律強調「即便初犯也不會寬待」的重要原因。刑法第185條之3明文規定,駕駛人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會成立犯罪,即便沒有發生事故,也屬於不能安全駕駛罪。這樣的立法精神在於預防,因為一旦酒精影響到反應速度和判斷能力,即使沒有立即的事故,也隨時存在高度風險。
實務上許多酒駕初犯會擔心自己會不會立刻被判刑入獄。以過去案例觀察,雖然法定刑是二年以下,但初犯者通常法院判決大多落在兩至三個月的有期徒刑,並且會開放「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被判處兩個月刑期,可以選擇以每日一千元的標準繳納罰金代替坐牢,換算下來大約六萬元即可免除入獄。
對於高齡者、瘖啞人士或有自首情節的,刑度甚至可能減輕至一個月左右,仍然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制度兼顧嚴懲與寬緩:一方面讓初犯酒駕者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避免過度擁塞監所資源。不過,易科罰金並不代表沒有前科紀錄,仍然會留下犯罪紀錄,對於個人信用、就業等可能有影響。
更進一步,部分案件若具備悔意深切、社會危害性低的情況,法院也可能裁量宣告「緩刑」。緩刑條件通常包括必須在緩刑期間遵守特定義務,像是參加酒駕防治講習、公益勞務或支付公庫款項。但緩刑並非理所當然,必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的態度、前科、危險性等因素決定。至於很多人會想:如果自己喝酒被攔查,能不能拒絕酒測?
答案是千萬不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拒絕酒測將處十八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甚至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車輛還可能遭沒入。這樣的處罰比配合酒測後依法論處更重,得不償失。也就是說,拒測的下場比接受酒測後依法辦理還要慘烈,這正是法律設計來避免駕駛人心存僥倖的一環。除刑法責任,酒駕還會面臨行政罰責。若是汽車駕駛人酒駕,將被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機車駕駛人則是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不僅如此,還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如果載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吊扣期間會加重至二至四年;若造成重傷或死亡,駕照將直接吊銷,終身不得再考。
這些行政處罰與刑法處罰是並行的,但因為有「一行為不兩罰」的原則,若法院已經判決有期徒刑並繳納罰金,部分行政罰鍰可以抵扣。然而,吊銷駕照的處分仍會獨立存在,不會因繳罰金而免除。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初犯酒駕者最後結果是「刑事有罪判決+易科罰金+吊扣駕照」,並且還要繳納行政罰鍰,整體經濟與生活影響相當大。因此千萬不要以為初犯就能輕鬆過關,後果絕對比想像的嚴重得多。從法律政策的角度來看,酒駕為何受到這麼嚴厲的對待?因為酒駕行為本質上危害的是社會公共安全。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酒駕並不需要真的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才算危險,只要駕駛行為本身就已經創造出高度危險性,因此法律採取「危險犯」的立場,只要超過酒精濃度標準就成立犯罪。這種設計目的就是要嚇阻酒駕,不讓駕駛人有僥倖心理。
醉態駕駛即酒駕可能涉及之行政及刑事責任,首先要從法規面來理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只要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就已經觸犯108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會被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會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駕駛執照將被吊扣1年至2年,若同時造成傷亡結果,處分還會加重;而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則進一步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刑度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重傷者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累犯則更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可見酒駕不論初犯或再犯,皆屬嚴重刑事犯罪行為。以上述案例為例,甲參加朋友喜宴飲酒後,明知酒駕違法,仍自信酒量佳而駕車離去,途中遭警方攔查,測得吐氣酒精濃度0.25毫克,已達刑法185-3第1項第1款規定標準,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警方當場即可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規定逮捕,帶回警局製作筆錄,若係夜間查獲,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規定,甲有權拒絕夜間訊問,警方僅能隔日白天再行詢問,訊問完畢後必須解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此過程依法不得超過24小時,保障人身自由不被無故拘禁。
檢察官接手後,若認為有羈押理由並符合刑訴法第93條第2項要件,可聲請羈押,若僅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則可能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本案甲為首次酒駕達刑責標準,通常檢察官會先無保請回,並於後續偵查階段再行傳喚,實務上檢察官常告知甲可能獲得附條件緩起訴之處分,這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設計的制度,若甲遵守條件,例如接受酒駕防治教育、提供公益勞務或支付一定金額給公益機構,案件可在一定期間後獲得不起訴處分,避免留下前科紀錄,但若未遵守則依第253-3條規定,緩起訴會被撤銷,案件將回到起訴或偵查繼續進行。再來看酒測程序,依規定必須全程錄影,並詢問受測者飲酒結束時間是否已過15分鐘,若未達或不告知,應告知可等候或提供漱口,並使用全新吹嘴進行測試,吐氣必須連續至取樣完成,若檢測失敗則重新進行,檢測完成後須告知結果,並請受測人簽名確認,拒絕簽名需記明理由,這些規範是為避免日後爭議,保障程序正義。除刑事部分,行政責任也不容忽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甲將面臨高額罰鍰與駕照吊扣,並可能需接受交通安全講習,若酒駕時還有載未滿十二歲孩童或造成事故,處分會更重,甚至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行政罰與刑事罰雖可能並行,但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刑事判決確定後,部分行政罰鍰可相互抵扣,但吊銷駕照屬行政安全措施,仍會獨立存在,不因刑罰執行而免除。
就算是酒駕初犯,刑法依然會懲處,最常見的結果是判處二至三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大約需繳納六至九萬元,同時還要面對行政罰鍰、駕照吊扣等後果。如果情節嚴重或造成傷亡,刑責更可能大幅加重,甚至面臨多年徒刑。這些規範都反映出法律對於酒駕零容忍的立場。換言之,初犯並不是保護傘,法律並不會因為你是第一次就免除刑責。酒後不開車,是每個用路人對自己和他人最基本的責任。喝酒找代駕、搭車回家,永遠比一次酒駕後承受刑責、罰鍰與良心譴責要來得划算,這才是真正明智的選擇。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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