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無罪可能嗎?

25 Sep, 2025

問題摘要:

酒駕的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責任界限分明,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須嚴格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的標準,不得任意擴張。即使社會普遍痛恨酒駕,法院仍必須秉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與罪疑惟輕原則,避免濫用刑罰。酒駕「無罪」不是鼓勵酒駕,而是提醒社會,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國家制裁手段,必須建立在確切法律要件與充分證據上,否則即使行為具有危險性,也只能由行政處分或民事賠償來承擔,不能動輒以刑罰相加。這樣的區分,正是現代法治國家所追求的嚴謹與公平。

律師回答:

在現今社會中,酒駕議題幾乎成為全民公敵,媒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酒駕肇事造成無辜者受傷甚至死亡的新聞,社會輿論往往隨之沸騰,立法者為了回應民意,也逐年提高酒駕處罰的嚴厲程度,包含行政罰、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的全面加重。然而,既然酒駕如此嚴重且被嚴厲處罰,那麼在法律適用上,是否可能出現「酒駕無罪」的情形?

 

答案其實是「有可能」,但必須從法律規範的細節與法院判決的理由來理解。首先,行政責任層面,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駕駛人飲酒後若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03%以上,即屬違法,可處1萬5千至9萬元罰鍰,並有吊扣駕照、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等附帶處分。換言之,即使酒測值未達刑事標準,也仍有行政罰責,無論如何都不會完全「沒事」。其

 

次,刑事責任層面,則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人若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就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死傷,還會加重處罰,並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值得注意的是,條文另設有「其他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即使酒測值未達標,若有搖晃、語無倫次、行為明顯失衡等狀態,也可被認定構成犯罪。再者,民事責任層面,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加害人請求各項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因此,酒駕的風險與後果極為沉重。

 

然而,即便如此,實務上仍有酒駕被判無罪的案例,例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判決,被告的酒測值為每公升0.24毫克,僅低於刑事標準0.01毫克,雖然接近臨界值,但畢竟未達法定門檻,法院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與罪疑惟輕原則,不得逕自推論構成犯罪。更進一步,警方並未進行被告「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能力測試,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因飲酒而失去操控車輛的能力,證人亦一致認為其神智清醒,因此法院認定無罪。這顯示出法律適用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刑法所明定的構成要件,而不是單純以社會觀感判斷。

至於實務上有時警方或檢察官會以「酒精代謝率回推」來主張被告實際駕駛時酒測值已經超標,法院普遍認為此舉不宜採納。理由在於每個人代謝速度差異極大,涉及體重、肝功能、飲食、飲酒種類等多重因素,不可能以平均值代替個別實際狀況,若以此作為定罪依據,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正如高等法院104年度軍上易字第5號判決所言,立法者之所以設下明確酒測值標準,就是要避免不確定性與爭議,若容許回推,反而使法律失去明確性。當然,無罪判決並非意味著被告完全沒有責任,他仍可能面臨行政罰鍰,並且社會觀感也可能認為其行為有危險性,但在刑事法上,只有達到法定門檻或能證明其「不能安全駕駛」,才會構成犯罪。這正是「罪疑惟輕」與「正當法律程序」的展現。換句話說,酒駕雖然幾乎人人痛恨,但在法治國的框架下,不能僅憑情緒或社會觀感就判罪,而必須依據具體證據與明確法律標準。因此,酒駕「無罪」是有可能的,尤其當酒測值未達標準,或缺乏證據證明駕駛人已喪失安全駕駛能力時,法院就會依法律保障被告權利,判決無罪。這樣的結果,雖然可能引發部分社會質疑,但從法治國角度來看,卻是維護罪刑法定、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一環。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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