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酒測前趕快喝酒,可以躲過刑責嗎?
問題摘要:
駕駛人若於遭遇警方臨檢時趁機大量飲酒,企圖以此規避酒駕刑責,不僅無法達成目的,反而會因干擾執法或構成拒測處分而承擔更重法律後果,警方在合理懷疑下得立即依現行犯將其逮捕,並報請檢察官進行強制採樣,因此建議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守法才是避免一切法律責任與人生遺憾的最佳保險。
律師回答:
許多駕駛人面對突如其來的酒測臨檢,可能會臨時心生一計,趁著警方尚未進行呼氣檢測前,快速大量飲酒,企圖混淆警方偵查並躲避酒駕刑責,這種行為在實務上被稱為「攔查後飲酒」,但如此舉動不僅無法逃避法律制裁,反而可能衍生更多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首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根據第4項第2款明文規定,駕駛人若拒絕接受酒測,將面臨新台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吊銷駕照與移置保管車輛,屬於最重等級之行政裁罰;而若在接受酒測前「飲用含酒精之物」,則亦適用同條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同樣為18萬元罰鍰與吊銷駕照。
因此,若駕駛人於警察要求配合酒測前故意飲酒,除有高度可能構成拒測處分,更直接觸犯法律所明確禁止之行為,並不因其酒測結果無法準確顯示當時駕駛狀態而免責。從刑事層面觀察,根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吐氣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屬於可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實務中若警方發現駕駛人於臨檢時突然大量飲酒,將視其行為為干擾司法程序、意圖掩飾酒駕犯罪事實,警方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將其以現行犯身分逮捕,並立即報請檢察官指揮抽血檢測,其後亦可能被依刑法提起公訴。
至於被告主張是在停車後才喝酒、而非酒後駕車,於實務上需由檢察機關針對相關時序與證據進行詳實調查,例如調閱監視器畫面、蒐集目擊證人、比對車輛行駛軌跡等,另也可能比對體內酒精代謝速度回推飲酒時間。然如無客觀佐證,僅靠駕駛人單方說詞,法院通常難以採信,反倒因其於警員面前豪飲,構成拒測行為而依法裁罰。進一步從科學檢測角度分析,呼氣酒測器主要偵測肺泡深部氣體中的酒精含量,酒精需經腸胃吸收後進入血液,循環至肺部,才可能經由呼氣被檢出,因此剛喝酒後立刻吹氣,可能尚未顯現濃度,但若延遲測試,數分鐘後酒精濃度即可能上升,這也就是某些人誤以為趁機喝酒能規避刑責的錯誤盲點。
而若警方認為呼氣測試不具即時性或駕駛人有掩飾行為,則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進行抽血檢測,抽血檢測方法目前以「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與「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為主,其中後者因其穩定性與準確性,在法庭上更具證據能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也曾指出,若僅以生化酵素法檢驗結果作為唯一依據,易有偽陽性疑慮,應以層析分析法再行確認,否則可能有違證據標準。
實務上,若駕駛人在肇事後再飲酒,檢察官可能基於專業回推代謝速率推估肇事時之濃度,交通部過往曾引用研究指出,人體平均每小時代謝酒精速率約為0.062mg/L,雖然該研究樣本僅13人、代表性存疑,但仍有部分檢察官採納作為起訴參考依據,不過上訴審法院多傾向不採該方式,改依有利於被告原則為無罪認定,惟前提是酒測證據不足或程序瑕疵存在。
至於是否涉及侵犯人權問題,若警方對於拒測駕駛進行強制抽血或採尿,則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或205-2條之要件,並應具備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特別是當涉及插管採尿等侵入性取樣手段時,依111年憲判字第16號解釋指出,此屬高度侵害資訊隱私與身體自主權,除非在情況急迫時,否則應於24小時內補辦檢察官核發許可書,否則可能構成違法取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基礎。
最後,雖然實務上確實存在少數駕駛人因藉口「攔查後飲酒」而讓法院因舉證不足判決無罪,但此屬特殊個案,多數情況下,駕駛人在警員目睹下強行飲酒反而構成拒測,依法處以最重罰緩與吊銷駕照,並可能衍生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