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一罪兩罰,可以嗎?
問題摘要:
酒駕案件一旦進入刑事程序,駕駛人應注意可能伴隨的行政裁罰,若認為構成一罪兩罰,可以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準備相關證據支持主張;即便最後結果仍可能因法院見解不同而有差異,但透過正當程序主張,仍有機會爭取到撤銷或折抵,減輕經濟負擔。而從根本上來說,避免這些複雜法律糾紛的唯一方法,就是拒絕酒後駕駛,因為一旦違規,不僅涉及刑事前科與高額罰鍰,還可能面臨吊銷駕照甚至沒收車輛的嚴厲處分,對個人生活與生計影響深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2項建立一套「補差額」的機制,確保酒駕行為不會因刑事裁判過輕而弱化最低處罰標準;而行政罰法第26條則提供「刑罰優先」的原則,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然而,對於緩起訴處分是否等同刑罰,實務見解仍有歧異,導致駕駛人面臨不確定的法律風險。若認為自身權益受侵害,可以依法提出異議,透過法院審理爭取撤銷或減輕處分。從根本上來說,避免這類法律糾紛的最佳方式,仍是杜絕酒後駕車,因為一旦觸法,除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外,還可能面臨車輛沒收、姓名公告、重複處罰爭議等嚴重後果,對個人生活與經濟造成巨大衝擊。
律師回答:
酒駕案件最容易引發的爭議之一,就是同一行為是否同時要接受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也就是所謂的「一罪兩罰」問題。依現行制度,汽機車駕駛人如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將處以高額罰鍰,並附帶吊扣駕照、移置車輛、參加道路安全講習等行政處分;若酒測值更高,達到吐氣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0.05%以上,則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警方會同時開立罰單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問題在於,駕駛人同一行為已經受到刑事偵辦,是否還要再繳納交通罰單?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規時,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這就是「刑罰優先原則」。換言之,若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刑罰,例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則原則上不必再繳交通罰單,避免一事二罰。然而,行政罰法也規定例外,若涉及非金錢性質的行政處分,例如吊扣、吊銷駕照、限制考照、公布姓名照片、要求參加講習等,仍然得裁處,因為這些處分並非單純金錢給付,性質與刑罰不同。至於緩起訴案件,爭議最為激烈。法務部與交通部的見解認為,緩起訴屬於不起訴處分的一種,並非刑罰,因此縱使駕駛人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或完成公益勞務,仍須再繳納交通罰鍰。但許多法院與法官持相反見解,認為緩起訴所附加的條件對當事人財產權、名譽、心理已產生相當制約效果,與刑罰有實質相似性,因此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交通罰鍰應予撤銷或折抵。也因此,駕駛人若收到罰單,可以向法院交通法庭提出異議,主張緩起訴金額或勞務應抵扣交通罰鍰。
另一個相關規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2項(原第8項),其內容指出,駕駛人若同時違反刑事法律,經判決確定後,若法院科處罰金低於該違規最低罰鍰基準,仍須補繳差額。例如,交通罰單最低標準為三萬七千五百元,法院卻僅判罰金三萬元,駕駛人仍需補繳七千五百元,確保最低處罰水準一致。
避免因刑事法院判處的罰金額度偏低而導致行政處分效果不足,藉由補差額的方式,維持酒駕行為處罰的最低水準,達到嚇阻作用。不過,實務上更常引發爭議的情形,是當行為人因酒駕被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附帶繳納處分金或履行勞務後,卻仍然收到監理機關開出的交通裁決書,要求繳納與緩起訴金額相同或更高的行政罰鍰。行為人往往會認為這構成「一罪兩罰」,既然已經接受刑事層次的處罰,就不應再受到行政罰鍰。
然而,法律實務在此並無一致見解。一方面,有的法院認為依行政罰法第26條的刑罰優先原則,當行為人已經因酒駕行為在刑事程序中受到實質處分,即便是緩起訴附帶繳納金額或公益勞務,也足以視為一種刑事處罰效果,因此交通違規罰鍰應予撤銷,以免重複處罰。這派見解對行為人有利,認為一事不二罰原則應從實質效果判斷,而不僅僅拘泥於刑法是否明文列舉緩起訴為刑罰種類。
另一方面,也有法院與主管機關依循法務部的見解,認為緩起訴本質上仍屬不起訴處分的一種,並非刑罰,因此並未觸及行政罰法第26條所稱的刑罰優先原則。據此,監理機關仍得裁處交通罰鍰,駕駛人即使繳交緩起訴處分金,也不影響行政罰鍰的效力。這派見解對行為人不利,認為行政罰與緩起訴處分可以並存。正因如此,當駕駛人收到交通裁決書,仍可依法於二十日內向交通法庭提出異議,主張緩起訴金額或勞務已經具有刑罰效果,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應再處罰鍰。
異議程序中,若能提出法院緩起訴處分書、繳款收據、勞務完成證明等文件,會提高成功機率。若法庭採取有利於行為人的見解,裁決處分可能會撤銷或變更,只需補繳不足最低罰鍰部分即可。但若法庭採取不利見解,則仍須繳納全額罰鍰。這顯示實務仍存在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往往要看法院見解與裁量。
除金錢罰鍰之外,酒駕行為通常還會伴隨其他行政處分,例如吊扣或吊銷駕照、車輛牌照、施以交通安全講習等。這些處分屬於非金錢性質,不受刑罰優先原則吸收,即使法院已經判刑或緩起訴,仍然必須執行。舉例來說,吊扣駕照的處分必須由駕駛人親自繳交駕照,吊扣期間自繳交之日起算,若不繳交,吊扣處分將無法生效,駕駛人也可能因此面臨更嚴重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在接獲通知後,仍應積極配合程序。
實務上,法院會採取較有利於行為人的解釋,例如駕駛人已繳緩起訴金或完成勞務,法院交通法庭便撤銷交通裁決處分,認為不應再重複處罰。但也有法庭仍依法務部見解,要求駕駛人繳納交通罰單。因此能否成功撤銷,實際上要視承辦法官見解與裁量,這也是當事人覺得「運氣」很重要的原因。程序上,駕駛人若要聲明異議,必須在收到交通裁決書後20日內向交通法庭提出,逾期則喪失救濟機會。異議書狀中宜附上法院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處分金繳納收據、勞動服務完成證明等,以佐證已經接受刑事處罰。法院審酌後,如認同一事不二罰,會撤銷或更改交通裁決;如認為緩起訴不是刑罰,則仍可能駁回異議,維持罰鍰處分。
實務上,駕駛人常因突然收到監理站裁決書,要求繳納與緩起訴金額相當甚至更高的罰鍰,產生極大壓力與困惑。正確的做法是立即尋求律師協助,依規定向交通法庭提出異議,爭取撤銷或至少抵扣。從制度面觀察,一罪兩罰的爭議正是因為酒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規範,若不加以協調,容易出現重複處罰的不公平現象。行政罰法第26條雖已設立刑罰優先原則,但對於緩起訴這類特殊情況,尚無一致見解,形成實務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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