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誤差值法抗辯方法有用?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酒測誤差值抗辯在法律上具一定依據,特別是在0.25至0.27毫克/L之間的臨界案件,確實存在爭取無罪的可能,但實務見解分歧,成功與否取決於法院立場與具體案情。無論如何,最根本的保障仍是避免酒後駕車,因為一旦觸法,不僅要面對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還可能因誤差爭議陷入冗長訴訟,耗費時間與金錢,並承受巨大心理壓力。酒測誤差抗辯或許能在個別案件中帶來解套機會,但並不是一種穩固的防線,駕駛人若真的因不慎觸法,應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蒐集科學與法律證據,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酒駕行為的處罰標準在我國法律中已趨於嚴格化,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機車駕駛人將受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罰鍰,汽車駕駛人將受三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並附帶吊扣駕照一至二年、移置保管車輛等處分,若累犯或造成重大事故,更會被吊銷駕照甚至沒收車輛。

 

然而,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在於酒測數值接近法定門檻時,是否能以「酒測儀誤差值」作為抗辯理由,主張自己未達犯罪標準。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酒測儀器在數值介於0.25毫克至2.000毫克/L之間時,允許的檢定公差為正負5%。換算下來,若儀器測得0.26毫克/L,實際上可能介於0.247至0.273毫克/L之間。依照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若結果接近臨界值,應有利於被告解釋,理論上可主張未必確實達到0.25毫克的構成要件。部分法院確實接受這種說法,判決駕駛人無罪,理由是刑事處罰影響重大,必須嚴格證明構成要件,不能忽略科學儀器的誤差範圍。

 

支持扣除誤差的見解認為,酒測儀器再怎麼合格,也存在技術限制,刑罰不同於行政處罰,其自由權剝奪效果極大,因此標準應該更嚴謹。若測得0.25或0.26毫克/L,扣除誤差後可能低於門檻,應避免刑罰介入,以保障人權。這種見解常見於地方法院或基層法官的判決,強調「疑罪從無」。然而,另一派見解則反對扣除誤差。酒測儀器經檢定合格,其數值已包含誤差容忍範圍,並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科學證據。若再扣除誤差,等於否定檢定制度的存在意義,導致執法困難,且違反立法原意。

 

實務上,多數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較傾向此見解,主張只要測得數值達到或超過0.25毫克,就應直接認定符合犯罪要件,不應另行扣除誤差。例如,台南高分院即有判決指出,酒測數值應以檢測當下結果為準,誤差值僅用於驗證儀器是否合格,不能作為免責依據,否則將造成法律適用不一致與執法困境。這種見解的立足點在於維持執法標準的穩定性,避免駕駛人利用誤差爭議規避責任。於是,在接近臨界值的案件中,駕駛人若欲主張酒測誤差抗辯,勝算取決於承辦法官的見解。有些法官會依罪疑惟輕原則採納,判決無罪或免刑;另一些則會以法律明文與檢定制度為由,駁回抗辯,維持有罪判決。

 

換言之,這種抗辯方法在實務上並非完全無效,但結果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從程序角度看,駕駛人若欲提出酒測誤差抗辯,應準備相關科學與法律依據,例如標準檢驗局公告的檢定規範、檢定合格證明影本、儀器使用紀錄,並佐以醫院血液檢測報告或現場錄影佐證自身未有醉態。法院在審理時,將會審酌這些證據,若出現明顯疑點,便可能採取對被告有利的判斷。然而,即便如此,仍須注意酒測值僅是判斷能否安全駕駛的其中一環。

 

刑法第185條之3是抽象危險犯,法院不僅看數值,還會觀察駕駛人當時行為表現,例如是否步態不穩、語言不清、反應遲鈍,若數值臨界但行為表現異常,仍可能認定有罪。反之,若數值高於0.25但駕駛人表現正常,法院也可能懷疑儀器數值的準確性,這正是「行為表現」與「數據證據」相互交織的結果。因此,酒測誤差抗辯並非萬靈丹,僅在數值接近臨界值且其他證據有利時,才可能奏效。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酒測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