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器也可能出錯?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酒測器可能出錯,這並不意味著酒測制度不可信,而是提醒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守檢測規範、定期校正儀器、確保操作正確,並在審理時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外觀反應與醫學檢驗結果,避免僅憑單一數據輕率下結論。對於駕駛人而言,若確信自身清白,應積極蒐集佐證資料並運用救濟管道;對於司法機關而言,則必須在交通安全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確保每一個判決都能立足於合法、合理且可被信服的基礎之上。

律師回答:

酒測器雖然是取締酒駕最重要的科學工具之一,但它並非絕對無誤,任何檢測設備都有可能因為機械故障、操作疏失、環境干擾或校正失準而出現偏差,若司法或行政機關僅以酒測數值作為唯一認定依據,便有可能造成冤枉,因此法律實務與判例一再強調,除了參酌酒測器所測得的數據外,仍必須綜合觀察行為人當下的實際行為表現,才能符合罪刑法定、證據能力與正當程序的要求。

 

刑法第185條之3雖然採抽象危險犯立法模式,只要達到一定濃度門檻即可推定駕駛人已不能安全駕駛,但這種推定並非全然排除其他證據判斷,特別是在數據與行為表現明顯不符時,更應從嚴審酌。

 

務上已有案例顯示,行為人酒測值竟高達每公升1.83毫克,照理說這樣的濃度應呈現嚴重醉態甚至接近生命危險,但其實際行為卻表現清醒、能正常對答,法院因此認為有合理懷疑酒測值不準確,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最終改判無罪。

 

這說明酒測器的結果僅能作為判斷依據之一,而非唯一標準。另一方面,酒駕的處罰規範在我國區分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明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屬違規,汽車駕駛人處3萬至12萬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處1萬5千至9萬元罰鍰,並得吊扣駕照1至2年;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185條之3,若吐氣酒精濃度達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屬不能安全駕駛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刑度更高。然在法律適用上,必須同時檢視客觀數據與主觀行為表現,若儀器數值過高卻與外觀反應明顯矛盾,法院自然會對數據存疑。酒測器之準確性仰賴定期檢定,依規定必須每年送檢一次或累計使用達1000次後進行校正,否則其數據難以具備證據能力。若使用中的儀器距離檢定期限過近或已接近使用次數上限,誤差風險增加,此時更應嚴格對照行為人狀態。再者,檢測程序亦須合乎規範,例如應詢問飲酒時間、確保超過十五分鐘、提供漱口機會、使用新吹嘴、全程錄影錄音等,若程序不當,也會影響酒測結果之可信性。

 

當駕駛人對酒測結果不服時,可即刻前往醫院抽血檢驗,並保存報告作為佐證;在偵查或審判中,也可以申請鑑定或提出實測驗證,檢察官甚至會安排代謝測試以確認是否確有飲酒。這些替代檢驗手段,能避免因單一酒測數值錯誤而遭受不當定罪或處罰。司法實務亦有案例,行為人酒測值0.47毫克卻抽血檢驗完全無酒精,最終檢方確認儀器未歸零導致誤判而不起訴。

 

酒駕的處罰與證據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高度爭議性與重要性,因為酒後駕駛不僅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更可能導致人員傷亡,酒測值與實際飲酒量之間並無絕對換算標準,因為不同個體的身高、體重、代謝率、飲酒速度及飲食狀況皆會影響結果,因此網路上流傳的「喝多少等於多少酒測值」僅具參考性而非法律標準。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法院認定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犯罪,故撤銷原判改判無罪。酒測器雖然是判斷酒駕的重要科學工具,但其證據力並非絕對,仍必須配合行為人的當場表現與其他佐證資料,例如警方觀察紀錄、錄影影像、醫院抽血檢驗等,方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若僅依單一數據定罪,則可能導致冤獄。法律上「酒測值」僅是推定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但司法實務仍需綜合判斷,以避免僅憑儀器數值就忽視行為真實狀態。

 

此一案例也提醒民眾在面對不合理酒測結果時,應積極爭取權益,例如立即要求送醫抽血、保留檢測過程影像、在審判中提出儀器檢定紀錄與檢驗次數,甚至申請專家鑑定,這些舉措都有助於維護自身清白。

 

酒駕案件往往涉及刑事與行政雙重處分,其嚴厲性無庸置疑,但為避免過度依賴酒測數據而忽視程序正義與證據能力,法院在審理時必須同時檢驗儀器可靠性與行為表現,檢察官也應謹慎選擇程序,例如簡易程序雖能快速處理輕罪,但若存在數據疑點則應採通常程序開庭審理,以確保判決之正確性。

 

這些案例說明,駕駛人若對酒測數值存疑,應立即蒐證自保,包括就診抽血、錄影現場狀況、記錄飲食細節,並尋求律師協助提出抗辯,爭取合理判斷。另一方面,檢警在蒐證時也應同時觀察駕駛人的外觀舉止,例如是否步態不穩、口齒不清、反應遲緩、眼神呆滯,這些都能補充驗證數據的可信性。若駕駛人完全正常而數值卻高到不合理,則應合理懷疑儀器誤差。法律上「罪疑唯輕」原則要求,當證據存在疑點不足以證明犯罪時,應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因此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傾向從寬。

 

這同時提醒檢察官與法官,不應盲信數字,而要綜合判斷全部情狀。至於程序方面,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選擇通常程序或簡易程序辦理,若屬於最輕刑度不超過三年之輕罪,且事證明確、被告自白,則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若酒測數值與行為表現顯然矛盾,則應進入通常程序詳加審理,以免草率裁判。

 

酒測器誤差問題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涉及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若僅依數據即行定罪,將可能錯殺無辜;而若完全否定數據,又可能放縱酒駕危險行為,因此應採取折衷態度:以酒測數值為主要依據,同時必須觀察駕駛人當下行為表現,並允許輔助檢驗與救濟程序,確保判斷正確。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酒測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瀏覽次數:23


 Top